在停车、开门、下车过程中,有一个小动作,如果操作不当,极易造成大事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开门杀”。近日,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因“开门杀”致人受伤的案件。
孙某搭乘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到某通讯公司,抵达目的地后,孙某打开右后车门准备下车,由于观察不细,开车门时不慎将同向骑行自行车的李某撞倒,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于某、孙某将李某送医治疗。治疗过程中,李某共住院36天,花费医疗费13000余元,于某、孙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承担主要责任,孙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
由于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李某在医疗终结后,找到于某、孙某以及保险公司要求进行赔偿。因几方就赔偿金额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将于某、孙某、保险公司起诉至阳明区法院,请求判令三名被告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17200元,以上费用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剩余部分由于某、孙某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案件事实及鉴定结果,确定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原告李某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于某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被告孙某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其中被告于某承担部分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于某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19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4003元;被告孙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200元。
停车、开门、下车这个简单行为与我们每个人可谓息息相关。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停车开门一定仔细观察,确认无其他车辆或行人经过时再打开车门。多一个动作,少一分危险,莫让车门成“凶器”,谨慎避免“开门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