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南岔县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因发布短视频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2-07-05 14:57:32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更不应是谣言滋生、传播的温床。家住伊春的贾某、李某均系客运从业人员,二人因争抢乘客多次发生矛盾。

    2021年10月,贾某为发泄对李某及公安警情处置的不满,利用手机抖音app,发布“李某等人帮助南岔站派出所铁路民警弄虚作假伪造案件、铁路民警收受他人财物、李某帮助铁路民警贩卖涉案物品、李某讹诈铁路民警钱财及铁路民警系保护伞”等短视频,并有多人在下方浏览评论。

    该视频导致李某和民警个人名誉受损,诋毁了公安机关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后贾某将视频主动删除。李某认为,贾某侮辱、诽谤性的视频内容对其正常生活及人格尊严造成伤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南岔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贾某为泄私愤,在抖音网络平台公开发布谣言,造成了李某生活上的困扰,对李某的人格尊严、社会评价均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侵害了李某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贾某连续五日在抖音平台向李某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判决后,被告贾某已经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道歉视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