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能凤同志1953年4月出生, 1969年参加工作,她曾于1969年至1972年在友好区朝阳林场知青;1972年至1977年友好区党办打字员,1977年7月到友好法院工作,至今已在友好法院工作了30个寒暑。
她曾做过文书、档案员、打字员工作。1990年从事审判工作至今。始终工作在审判工作第一线,在条件艰苦、案件多、任务重的道北法庭一干就是17年,始终是友好区人民法院的办案能手和调解能手。在工作中她始终任劳任怨,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在30年间她的工作几经变动,她始终是干一行爱一行,在什么岗位上她本着横不攀,竖不比的工作作风,不讲付出、不讲代价。用她的话说,我是党培养起来的,我的一切都应该献给党,我没有理由不干好工作。她还形象地比喻:“党的干部是一块砖,哪里需要哪里搬,砌高楼和垒地基,同样是做贡献”。
于能凤同志自从她1990年从事审判工作以来共审结民事案件1878件,平均年审结案件110件。在她所办结的1878件案件中,判决案件占0.3%,调解结案占99.7%,更改率、上诉、申诉和上访率为零,服判率为100%。她办理的离婚案件,调解和好率达95%以上。
于能凤正是以她的真情付出,赢得了群众的满意、赢得了同事的赞誉、赢得了领导认可和肯定。连续多年被评为出席院的为办案能手和先进个人,连续三年被评为市级优秀审判员、1999年被市中级法院和市妇联又授予“十佳女法官”和“三八红旗手”的荣誉称号,2000年荣记三等功一次;2002年6月被市中院评为人民满意好法官;2005年被市中院评为人民满意好法官标兵、荣记个人三等功;2006年2月被市中院评为优秀审判员,记个人三等功;12月被省政法委评为优秀政法干警;被省高院评为优秀审判员;2007年1月被省妇联评为“三八红旗手”;6月被市中院评为全市民事审判工作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