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和对
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的公告
为加强我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建设,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优质、高效进行,我院决定重新编制《黑龙江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并对破产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我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2年5月9日至5月20日。
二、申报范围
申请编入名册的破产管理人,应为我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外省(市)符合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原已入选过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机构,须重新提出入册申请。外省(市)社会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所报材料必须是本分支机构的情况和业绩。
三、申报条件
我省拟将破产案件分为重大、普通、简易案件三类,并根据案件分类情况对管理人进行分级管理。其中,一级管理人为最高级,可以担任所有类别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可以担任普通、简易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三级管理人只能担任简易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报一级管理人:
1.经有权机构核准执业8年以上,并有固定经营场所;
2.具有30人以上(含本数)固定的破产案件办理团队。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案件办理团队成员均为专职执业律师或注册会计师;清算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破产案件办理团队成员均为具有清算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中级会计专业资格以上相应资格等破产管理人专职从业人员,资产管理公司还应包括具备金融背景的工作人员。破产案件办理团队三分之一以上团队成员具有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办理经验;
3.具有办理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过去5年内(2017年1月1日至今)担任过10件以上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管理人,或参与过10件以上重大破产案件相关工作。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报二级管理人:
1.经有权机构核准执业2年以上,并有固定经营场所;
2.具有10人以上(含本数)的固定的破产案件办理团队。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案件办理团队成员均为专职执业律师或注册会计师;清算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破产案件办理团队成员均为具有清算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中级会计专业资格以上相应资格等破产管理人专职从业人员,资产管理公司还应包括具备金融背景的工作人员。破产案件办理团队三分之一以上团队成员具有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办理经验;
3.具有办理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工作经验,过去5年内(2017年1月1日至今)担任过6件以上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管理人,或者参与过6件以上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相关工作。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报三级管理人:
1.经有权机构核准执业2年以上,并有固定经营场所;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具有5人以上(含本数)的固定的破产案件办理团队。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案件办理团队成员均为专职执业律师或注册会计师;清算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破产案件办理团队成员均为具有清算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中级会计专业资格以上相应资格等破产管理人专职从业人员,资产管理公司还应包括具备金融背景的工作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不具备入册资格: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6.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7.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如申报上一级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未能被评定为该等级管理人,但是符合下一级管理人评定条件的,可直接参与评定下一级管理人。
四、申报材料
(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入册申报表》(见附件);
(二)执业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章程;
(四)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
(五)近5年业务和业绩材料;
(六)近5年办理企业破产清算类业务的情况及材料;
(七)近3年出版的专著、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专业文 章,主办或协办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为主题的研讨会或论坛的证明材料;
(八)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执业责任保险、职业风险基金、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
(九)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十)办公场所证明。自购的产权证书及复印件,租赁的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十一)保证申报材料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的《承诺书》。
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申报材料,专职执业人员不得在不同机构中重复申报,如有弄虚作假情形的,取消入册资格。
五、 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机构所在地辖区的中级法院提交上述申报材料(成册)一式两份,逾期不予受理。受疫情影响无法提交材料的地区或中介机构,申报机构可将上述材料的扫描件通过互联网提交至辖区中级法院的专用电子信箱,待疫情过后,再将纸质材料补交至辖区中级法院。
中级法院对所提交纸质材料与网上材料进行对照核实,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营业执照及各类证书等须提交原件,经中级法院审核后退还。
(二)审核
申报材料经全省各中级法院、省法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省法院评审委员会审核后,省法院评审委员会初步确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入册名单。
(三)公示
管理人入册名单确定后,将在黑龙江法院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实名对公示名单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复核
公示期届满后,省法院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人确实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将该中介机构从入册名单中删除。
(五)公布
经复核后,《黑龙江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在黑龙江法院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正式公布,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 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入册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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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入册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