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汉江同志1988年调入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工作, 1991年开始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他一心扑在审判工作第一线,勤勉工作,恪尽职守,无私奉献。16年来,他个人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300余件,无一更审改判,当事人满意,同行折服,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诺言:“做一名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肖汉江同志 1997年担任宝山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以来,政绩显著,民事审判庭已连续10余年在全市法院系统目标考评中名列第一。2003年,民事审判庭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系统指导调解工作先进集体”; 2007年4月,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他本人及所在的庭室连续10 余年被市委政法委、市中院授予“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先进个人”、“全市法院系统优秀审判员”、“全市法院系统先进集体”、“二00六年度全市政法战线‘学创’活动单位标兵”等荣誉称号。
自2002年至今,肖汉江同志亲临审判第一线,审理各类民事案件348件,及时掌握了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强对本庭审判人员的监督与指导,确保案件质量不断提高。2004年,他起草了《宝山区法院适用简化审理民事案件操作规程》,并带领全庭干警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创新,达到了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审判资源、缩短庭审时间的目的。2006年度至2007年11月份,他所带领的民事审判庭以判决方式审结各类民事案件370件,仅上诉28件,二审维持原判21件,撤诉2件,二审无结果5件,无更审改判案件。
通过总结多年来的审判工作经验,肖汉江同志撰写出的“三必调”(庭审前必调、庭审过程中必调、宣判前必调)和“五个调解法”(换位思考调解法、以案释法调解法、亲情感化调解法、“链式”反应调解法、系统效应调解法)等调解经验,《民事审判“判后释疑”工作十则》,在审判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化解了大量的民事纠纷,且该经验被《黑龙江审判》、省高院工作简报采用,并在全省法院系统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