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民法典在龙江——谁“动了”我的居住权?

发布时间:2022-04-11 13:59:15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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