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民法典在龙江——利用英烈姓名营利宣传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2-04-06 08:30:35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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