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七台河市桃山区法院:高中生成为游戏商店股东——不合法

发布时间:2022-04-02 13:35:13


    本是玩几次游戏,没想到这个高中生竟把自己的学费和生活费全部投资入股,成为了游戏商店的股东,可是上学怎么办?生活怎么办?

    原告是一名高中生,是未满18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2021年下半年开学前,其父亲在外地做生意,就将一学期的学费和生活费2.5万元全部留给原告,由原告按需支付。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游戏商店玩游戏时,被告邀请原告共同经营,将其名下的10%股份以2.5万元价格转让给原告。随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共同经营合同,将父亲留给他的2.5万元学费和生活费支付了入股钱。

    事后,原告由于没有学费和生活费,陷入了不能上学的窘境,还因此患上了神经性头痛而办理了休学。原告父亲知道事情原委后,认为原告系未成年人,被告不应该让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店玩耍,更不应同未成年学生签订所谓的“股份转让协议”,致使孩子身心健康受到极大伤害,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返还原告入股资金未果,故诉讼至七台河市桃山区法院,希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接到案件后,仔细审查了案件材料。本案中原告系一名未满18周岁、尚依靠父亲给予生活费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同意的情况下,签订这个“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视为合同无效,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被告返还2.5万元。

    法官考虑到原告家庭比较困难,与被告反复沟通,结合案情释法说理,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对作为学生的原告身心健康带来的影响,愿意当庭返还原告2.5万元。双方的纠纷得以化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未成年需要特别的关心和爱护,父母应加强对未成年人行为的规范和指引,为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希望每一位公民都了解,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在具体民事行为中审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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