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巴彦县法院接到了一位李女士的求助电话,希望法院帮助她确认姓名。经查,2001年向法院诉讼离婚起诉状上,记载着原告姓名为李某淼,出生日期为1974年3月10日,由本人签名确认。离婚时提供的证据是民政局1997年颁发的结婚登记证,载明求助人的姓名也是李某淼,出生日期也是1974年3月10日。2001年9月17日,法院调解笔录记载原告姓名、出生日期与结婚登记证一致,原告本人签名确认。综上,当年整个离婚诉讼过程中,原告的举证材料及签名均为李某淼,出生日期也均为1974年3月10日,法院据此出具的离婚调解书不存在问题。
李女士称她的曾用名为李某淼,在制发二代身份证时,登记为李某英,出生日期从1974年3月10日改成了1973年3月15日,户籍也由巴彦县迁到了道外区。李女士提供不出她户籍迁移之前曾叫过李某淼及出生于1974年3月10日的任何依据。法院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出发,特事特办,调取了当年的卷宗,从卷宗中发现李女士在离婚调解书中,其儿子叫杨某,与现在李女士儿子杨某的户籍登记一致。为了慎重,法院又派人到公安局的户政部门,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公安机关给予了大力配合。经查,全省叫李某淼的女性只有4人,巴彦县只有1人,但出生日期为2007年,户籍地为巴彦县丰乐乡,与李女士的情况不一致。结合上述证据,经合议庭评议,最终按照李女士现在的身份信息,对原离婚调解书予以了裁定补正,从根本上解决了求助人的问题。当补正裁定书交到求助人手中时,求助人流下了激动的泪水,没想到法院这么快就解决了困扰她多年的心结,对法院工作人员连连感谢。
巴彦法院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要求,不断细化为民服务措施,提高为民服务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