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俄罗斯籍商人安某与绥芬河某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该公司为安某提供经营场地,并为其提供运输、装卸、仓储等服务。2021年2月,安某从俄罗斯进口1429.15吨亚麻籽,存储在绥芬河某经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仓库中,并支付相关费用。随后,绥芬河某经贸有限公司陆续交付给安某1399.12吨亚麻籽后,便称货物交付完毕。因货物数量交付前后相差较大,双方协商不成,安某将绥芬河某经贸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发现原告身处俄罗斯,被告代理律师身处北京,二人受疫情影响难以到庭,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同意后,决定通过“云庭审”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前,为进一步解决异地当事人举证质证难题,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主审法官组织原被告通过邮寄方式进行证据交换,极大提高了后续庭审效率,确保了庭审的正常进行。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有序进行了在线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环节。庭审结束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云庭审”是一项便民利民的好举措,对推动案件审理,提升司法效率,解决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庭审难题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