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民法典在龙江 ——以法之名呵护未成年人成长

发布时间:2022-01-17 15:18: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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