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哈尔滨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全市重大战略部署,积极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不断提高维稳工作水平,努力为打造平安哈尔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两级法院共审结故意杀人、贩卖毒品、集资诈骗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7921件,依法判处罪犯9835人,为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保障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市法院对一年来审结的重大刑事案件进行盘点。
一、宛喜有故意杀人一案
被害人五常市冲河镇旭日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某为给该村村民建设篮球场、健身器械活动场地,向镇政府请示后,组织人员将被告人宛喜有在该村村委会办公室西侧的私自建房(该处私建已被通知停建)地基平掉。后冲河镇政府领导为平息此事,出面协调处理宛喜有私自建房地基事宜,并给宛人民币1万元作为补偿,宛表示同意并接收补偿款。但宛喜有仍对李某某不满。2012年9月13日15时许,宛喜有在村民王某家小卖店拿了一把尖刀来到旭日村委员会找到李某某。宛持尖刀照李的胸部、腹部等部位刺12刀,李某某因胸、腹部被刺致心脏、肝脏及胃壁等多脏器损伤失血当场死亡。其间,被害人宋某某上前阻止,宛刺宋左臂一刀致宋轻伤。宛喜有逃离现场。公安机关于当日22时许在五常市冲河镇新旗村关某某家中将宛喜有抓获。
市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宛喜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宛喜有为报复实施故意杀人犯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依法予以惩处。
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宛喜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刘桓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被告单位哈尔滨市华侨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公司)于1995年8月成立。被告人刘桓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毛程苑于2000年1月被聘任为该公司主任会计、副总经理。被告人苏继才1996年初到华侨公司任运营处处长,2002年后出任公司董事,后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运营工作。被告人翁兴萍于1996年到华侨公司工作,后任会计兼出纳员,负责财务、出纳工作。该公司股东由海外联络中心、刘桓、毛程苑、苏继才组成。刘桓、苏继才、毛程苑均作为公司董事参加会议,研究公司重要事项。
在刘桓提议下,毛程苑、苏继才均同意并形成单位决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华侨公司于1999年至2010年间,以借款支付年20%至120%利息为诱饵的方式,面向社会116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2亿余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 264万余元。于2008年至2010年间,为吸收更多存款,以交纳3万元至22万元不等的预订金方式,或者以每三个月给予订车款5%的利息,或者以公司已获出租汽车增容指标为名,面向社会62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671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489万余元。2009年至2010年间,以军民共建方式,即以每月每车支付5 400元收益金为诱饵,通过与现役军人及军属签订《投资出租汽车经营合同》的手段,面向社会13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329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267万余元。综上,华侨公司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2 000余万元。刘桓为华侨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将其中的1 600余万元以借款的形式支出。
毛程苑于2000年1月至2009年10月任华侨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直接参与收取集资款,监管、审批集资款利息的具体发放,系直接负责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管人员,其间,华侨公司吸收156名社会人员集资款、订车款共计9 658万余元,除返还本金、利息外,造成经济损失639.6万余元。
苏继才于2006年7月至2009年12月任华侨公司股东,明知该公司资不抵债无力偿还高息,仍然对社会人员宣讲运营状况良好,参与炮制所谓的投资合同,参与华侨公司吸收178名社会人员集资款、订车款、投资收益金共计9 000余万元,除返还本金、利息外,造成经济损失1 000余万元。
翁兴萍自1996年起在华侨公司从事财务工作,1999年至2009年10月间参与华侨公司吸收156名社会人员集资款、订车款共计9 681万余元,除返还本金和利息造成经济损失622万余元。
市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华侨公司,被告人刘桓、苏继才、毛程苑、翁兴萍违反国家规定,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华侨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 000万元。认定被告人刘桓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与其前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苏继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毛程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翁兴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三、杨炳彦故意杀人一案
被告人杨炳彦从小被他人收养,自称养母在其童年经常虐待自己,从而产生扭曲心理,又因婚后夫妻感情不睦,养父去世后,养母通过诉讼解除与其的收养关系,并要回了养父曾答应给自己的房屋,加之其与岳母经常吵架,使杨炳彦心生怨恨仇视女性。2012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杨炳彦以泄愤为目的,深夜尾随单身妇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多处实施犯罪行为,共持刀杀伤妇女作案六起,杀死2人,并致4人受伤。
市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炳彦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多人伤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为泄愤实施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予以惩处。
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炳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共计人民币863 869元。
四、赵建明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案
被告人赵建明、赖小兰、周杨、唐凤林、吴周均系四川省成都市居民,于成在该市暂住,2011年末至2012年3月间,以被告人赵建明、于成为核心,赖小兰、周杨、唐凤林、吴周为成员的毒品犯罪团伙,有分有合实施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于成及其女友耿秀秀采取邮包藏毒的手段,将毒品甲基苯丙胺邮寄至哈尔滨市郭春秋、武文胜等人处,武文胜指使其妻解燕利窝藏毒赃并向于成汇付毒资。武文胜、郭春秋、于涛、王军分别实施贩卖毒品犯罪,以贩养吸。
2011年末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赵建明制造甲基苯丙胺20 796.27克,贩卖甲基苯丙胺1 561.21克;周杨制造甲基苯丙胺20 796.27克,贩卖甲基苯丙胺500克;唐凤林制造甲基苯丙胺20 796.27克,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吴周贩卖甲基苯丙胺1 500克;赖小兰贩卖甲基苯丙胺1 050克。于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 228克;耿秀秀运输甲基苯丙胺1 228克;武文胜贩卖甲基苯丙胺1084.95克;郭春秋贩卖甲基苯丙胺3.69克;于涛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2克;王军贩卖甲基苯丙胺7.84克,同时,王军曾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解燕利为其武文胜窝藏毒赃23万余元。
市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建明、周杨、唐凤林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均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于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耿秀秀运输毒品数量大,经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吴周、赖小兰、郭春秋、于涛、王军贩卖毒品,均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军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解燕利包庇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窝藏犯罪所得财物,已构成窝藏毒赃罪。
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建明、周杨、于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凤林、吴周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耿秀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赖小兰、王军、于涛、郭春秋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至十五年的不同刑罚;被告人解燕利犯窝藏毒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五、贾国故意杀人一案
被告人贾国与本村有夫之妇汪某某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因此遭到汪某某家人谴责,为报复汪的家人和长期占有汪某某,贾国产生杀人之念。1996年8月16日3时许,贾国携带尖刀潜入黑龙江省尚志市元宝镇杨树村汪某某家中,趁屋内人熟睡之机,先到汪某某父亲居住的房屋内,用汪某某家砍柴斧子击打汪某某的公公祝父(殁年63岁)和汪某某的父亲汪父(殁年48岁)头部,又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把二人的颈部割破,将二人杀死;而后贾国又潜入汪某某房屋内,用同样的方法将汪某某丈夫祝某某(殁年38岁)杀死。实施犯罪后,贾国将汪某某强行带离案发现场。祝父因被他人用有刃锐器切断左颈总动脉失血死亡;汪父因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部、有刃锐器切断左颈总动脉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失血死亡;祝某某因被他人用有刃锐器切断左颈总动脉致失血死亡。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2年12月18日在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将潜逃16年,已化名为王海龙的贾国抓获。
市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贾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贾国为泄愤、报复及达到与有夫之妇私奔之目的,持尖刀和斧子连续杀死三人,杀人动机卑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
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贾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六、黄金山故意杀人一案
2013年2月,被告人黄金山与被害人王某某经他人介绍后相识,3月初,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黄金山与王某某及王某某之女被害人安某某共同居住在王某某家中。2013年3月末,王某某与黄金山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后黄金山仍多次纠缠王某某,欲与其继续共同生活,均遭到王某某的拒绝,黄金山遂产生报复之念。2013年4月15日6时许,黄金山携带铁锤、铁管闯入王某某家中,用铁管猛击王某某头面部数下,将其当场杀死。后黄金山又用铁管向正在拨打电话的安某某的头面部猛击数下,将安某某当场杀死。黄金山正欲离开时,恰遇闻讯赶来的王某某之母被害人王母和王某某之父被害人王父,黄金山遂持铁管猛击王母的头部,将其打倒在地。王父见状与黄金山进行搏斗,黄金山用铁锤猛击王父头面部数下,将其当场杀死。黄金山见王母仍在挣扎,又向王母头面部猛击数下,将其当场杀死。后黄金山潜逃至其单位内,自杀未果。
市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金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黄金山因感情纠葛,进而报复杀人,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其恶劣。
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金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三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 138 412元。
七、许志军制造、贩卖毒品,闫玉福、王占奎等人贩卖毒品一案
被告人许志军绰号老四,广州市人,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41号。2012年初,许志军购买烧杯等制毒工具、下载制毒配方,在其租住处制造毒品。闫玉福、王占奎等系本市人。2011年10月,被告人王占奎从一个绰号四嘎子的男子手中两次购买共计11克冰毒后,除自己吸食外,分别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岗区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公绪生1克。闫玉福为达以犯养吸目的,2012年5月与其姐夫王占奎预谋后,共同出资到广州市共同购买毒品。闫玉福与许志军联络,商定以每克人民币200余元的价格购买冰毒1 000克。许志军通过被告人叶佐祥、戚华登介绍,从一个名叫波仔的人的手中购买到该笔冰毒。闫玉福与王占奎二人于2012年5月下旬来到广州市与许志军交易。交易后,王占奎先行回到哈尔滨。闫玉福将毒品带到广东省深圳市立新家园13栋1505室其朋友李某某的住处进行分装,并藏匿在焗油膏及电吹风里,以邮寄美发用品名义通过物流邮寄回哈尔滨。2012年6月11日,闫玉福的妻子被告人张爱丽将邮件取回交予闫玉福。闫玉福将冰毒放入一个电吹风盒子内。张爱丽明知该盒子装有毒品,仍按照闫玉福的要求于次日将该盒子交给王占奎的继女唐某某。后王占奎到唐某某的住处将该100克冰毒取走。闫玉福陆续将其余部分毒品分配给王占奎,并贩卖给陈家乐部分毒品。王占奎得到毒品后,贩卖给被告人刘倾、孙立滨及佟浩、王宏伟等人,下线刘倾分两次从被告人王占奎处购买冰毒向马奎全、小雨、郭满财、刘向东等人贩卖。2012年8月,闫玉福与王占奎再次预谋到广州共同购买毒品,经与许志军联络之后,闫玉福与张爱丽及赵立华(另案处理)共同前往广州市进行交易,后闫玉福又交付许志军人民币19万元用于购买毒品。闫玉福授意赵立华跟随许志军去取东西,赵立华在文德路文富阁单元门口将“波仔”递出的用黄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取回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公安机关将前来交易的许志军、闫玉福及张爱丽抓获。
被告人许志军制造、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5 824.09克以及含有其它成分的毒品若干;被告人闫玉福贩卖、运输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2 078.62克以及含有其它成分的毒品若干;被告人王占奎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2 009.90克, 含巴比妥、菲那西丁成分的毒品共计117.65克;被告人叶佐祥、戚华登帮助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1 014.65克,含巴比妥、菲那西丁成分的毒品共计117.65克;被告人张爱丽共帮助贩卖冰毒100克;被告人刘倾共贩卖冰毒15克。其间,被告人闫玉福、张爱丽、王占奎、闫凤英、孙立滨、李晶曾多次共同或单独容留他人在自己的家中吸食毒品。
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志军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闫玉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占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戚华登、叶佐祥、张爱丽、刘倾、闫凤英、孙立滨、李晶等人分别被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至十五年的不同刑罚。
八、孙江涛诈骗、贷款诈骗、虚报注册资本,姜睿鹏违法发放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2008年至2012年6月间,被告人孙江涛以装修经营宾馆、收购不良资产、开发项目等为名,或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或使用虚假的房产证、土地证作抵押等手段,共实施诈骗犯罪24起,骗得孙某某等2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 800余万元。2011年8月,孙江涛以他人房产进行抵押,并找到张某某等七人提供伪造工商执照等向哈尔滨市某信用社实施贷款诈骗犯罪,骗得贷款1 275万。2012年4月,孙江涛委托工商代办公司在哈尔滨市工商局动力分局申请注册花开富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无注册资本的情况下,虚报注册资本300万元。同案被告人姜睿鹏以其某信用社主任身份,以许诺支付高额利息借款为名,非法吸收杨某某等8名被害人存款共计人民币1 600余万元后转给被告人孙江涛使用,2011年8月,孙江涛实施贷款诈骗犯罪过程中,姜睿鹏时任该信用社主任,在贷款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损失。
市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孙江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货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姜睿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孙江涛犯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姜睿鹏犯违法发放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九、魏立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魏立春于2011年4月租用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常盛源小区14栋4单元101室,利用其从温州王汝党(另案处理)处购买的假贵州茅台酒的成套商标、酒瓶压盖机、外箱打包机、刷日期版等制假酒设备及其自行购买的低档或散装白酒,以销售为目的在室内非法灌制加工假贵州茅台酒。2011年11月30日魏立春被公安机关在其租住地抓获。经对其租住房屋搜查,现场扣押假贵州茅台酒184瓶(价值人民币202,216元)及制假贵州茅台酒的成套标识1000套、酒瓶压盖机、外箱打包机及刷日期版等设备。经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扣押的贵州茅台酒系不合格品。魏立春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交待其于2011年6月7日及2011年7月26日起租用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常盛源小区13栋5号、11号车库以销售为目的存放假酒的犯罪事实,经对该两处车库搜查,现场扣押假52°剑南春酒等假白酒4634瓶。经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被扣押的部分假冒白酒系不合格品;经鉴定:扣押的38°剑南春酒等部分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剑南春”、“国窖”、“五粮液”、“水井坊”、“舍得”的产品。
哈尔滨市松北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魏立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6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魏立春不服,向市法院提出上诉。
市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魏立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市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