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高某因生意需求租用了李某的住宅一楼作为商用,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高某因该房屋前后阳台系违法建筑为由拒交房租,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房租或解除合同。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原、被告取得联系,得知双方于2020年3月签订了两年的租房协议,年租金为1.6万元,第一年房租已交,在合同履行第二期的过程中,高某以该房屋阳台系违建,城管通知拆除为由拒付房租,其店铺还在正常经营。李某认为,租房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的,房屋继续使用就应当支付房租,如不继续使用可以解除合同。高某认为李某在租房前没有如实告知房屋情况,对于该房屋违建的情况并不知情,现已影响其店铺经营,且该房屋属于住宅,要求其按照年租金5千元进行收取,退还第一年的租金1.1万元,并赔偿装修费4万余元。两人就此展开激烈的争论,无法协商处理。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合同依法成立,在签订时,双方已就租赁价格达成一致且第一期合同已履行完毕,协议中没有关于装修费用的特别约定,高某要求李某退还房租及装修费用补偿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最终判决高某将其租用的房屋返还给李某,并支付其已使用的四个月的房屋租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此可见,合同签署不谨慎,财产损失很惨重。通过此案给我们敲了一个警钟,为了更好的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签署租房合同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情况,合同条款约定清晰,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