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中级法院,绥芬河市、抚远县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严明执行纪律,坚决杜绝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案件乱收费、占用执行款物、迟延交付执行回款、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等问题,省法院决定,结合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在全省各级法院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4年1月至6月底,与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一并进行。
二、整治重点
(一)执行案件违法收取费用,向当事人索要回扣、赞助费,将办案所需费用向当事人摊派等问题;
(二)占用、挪用执行回款及所查封扣押标的物问题;
(三)执行回款无正当理由迟延交付问题;
(四)执行案件不符合条件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问题。
三、工作方法
(一)各中级法院要组织辖区内基层法院,以查阅卷宗为主,对2007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以来的已结、未结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排查。要重点查阅收、付执行款物的票据、笔录及有关证据,详细核对收、付时间和数额,查找是否存在乱收费、占用执行款物、迟延交付等问题;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要逐案查阅采取调查措施和控制措施的记录,查找是否存在未穷尽执行措施、无当事人申请,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问题;要扩大查找问题的来源,畅通当事人反映意见的渠道,结合信访案件、交办案件、监督案件进行排查,主动接受监督。
(二)经检查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线索的,案件原承办人及其所在庭长必须作出书面解释。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经核实确实属于“四个整治重点”的,必须立即纠正。违法收取的费用、占用的款物、迟延交付的款项必须在5日内如数退还或交付;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必须在5日内恢复执行,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要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对存在问题的案件承办人及庭有关领导分别依法依纪区分责任,进行相应处理。2014年5月底前,各中级法院要形成检查整改报告,上报省法院并向辖区内基层法院通报。
(三)省法院将组成检查组,在活动过程中不定期进行抽查,并于2014年6月结合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一并检查验收。对存在问题较多,查出问题不及时纠正,特别是本院、中院自行排查未发现问题、省法院在检查验收中发现问题的法院,将对其所在中院进行通报批评,并将结果纳入目标考评和有关责任领导、具体承办人的业绩评价之中,必要时可建议将责任人免职或调离执行队伍。问题严重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要从对事业负责、对工作负责、对干警负责出发,切实抓好这次专项整治活动。要调动全体执行人员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克服厌倦心理和抵触情绪,把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作为强化统一管理、整顿执行队伍、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规范操作的有利契机,拿出解决问题的决心和魄力,坚决杜绝这些严重制约执行工作健康发展的顽疾。
(二)务求实效。各中级法院要紧密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时间和力量,加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随时责令整改。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通过这次专项整治活动,切实增强全体执行人员的效率意识、质量意识和规范意识,解决以“四个整治重点”为代表的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问题。
(三)着眼规范。要以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一性两化”要求为目标,紧密结合人民法院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严格落实关于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执行队伍管理、执行款物管理,以及执行案件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风险防控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总结出能够及时发现问题、严格追究责任和有效防止问题再度发生的科学、管用的制度落实机制,不断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进程。
请各中级法院及时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基层法院,确保通知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