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我为群众办实事”宝泉岭人民法院:没拴绳的狗狗被出租车撞伤,谁之过?

发布时间:2021-12-09 09:19:47



网络配图

    因主人遛狗时未拴绳,导致柯基犬与小轿车相撞,狗狗受伤,这事谁之过?

    高先生是位爱犬人士,饲养了一只柯基犬。一天下午,高先生在遛狗过程中没有给狗拴绳。高先生回屋取物品的时候,柯基犬突然窜出去,与赵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柯基犬受伤。

    事故发生后,高先生开车带着柯基犬到某动物医院治疗,支付几千元的治疗费用。高先生向出租车驾驶员赵某主张赔偿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万余元。但赵某认为自己属于正常驾驶,柯基犬的受伤和自己无关。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高先生起诉至宝泉岭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赵某及赵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庭审中,赵某向法庭提供了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书认定高先生作为狗主人违反了《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认定高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先生在遛狗时,没有拴绳,也没有牵领。案涉的交通事故系高先生对其柯基犬未尽到用束犬链牵领的妥善看护义务,致使该宠物犬与赵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原告作为该宠物犬的主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外,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其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的范围内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高先生对赵某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给付高先生100元,驳回高先生对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养狗的朋友,根据2021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除了遛狗牵绳外,还应给宠物定期接种疫苗并佩戴犬牌。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明确了相关事故的责任划分:宠物主人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宠物采取相关安全措施,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便是受害人有故意激惹狗的行为,也只能减轻狗主人的责任,不能完全免责。希望爱狗人士都能做一个文明的养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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