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垦中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毒品的上诉案件。上诉人王某因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1月上旬找到李某帮助购买冰毒300克,李某打电话与“刀哥”谈妥购买数量、价格及付款、邮寄方式后,为防止被发现,李某以办理手机卡的名义找到江某帮忙借来吴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李某电话告知“刀哥”邮寄地址为和收件人,收件人联系方式留的是王某的手机号码。2013年1月23日,“刀哥”电话告知李某冰毒已邮寄,同年1月27日13时许, 省宝清县丰收邮政所工作人员郑某,按邮件上的联系方式通知收件人“吴某”来取邮件,王某与李某驾驶他人汽车来到该邮政所,王某持吴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取装有毒品的邮件过程中,被守候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检查,邮件内有白色晶体净重296.1克,王某身上有白色晶体净重19.5克。经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两种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通过他人购买冰毒及自身携带的冰毒,查获数量大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在非法持有和控制毒品的过程中被及时抓获,毒品没有流向社会或被吸食,可酌情从轻处罚;曾因犯引诱卖淫罪、交通肇事罪被判处过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以上情节,酌定对王某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 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证人江某和证人吴某的证言能够证实是李某找到江某并通过江某骗取了吴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骗取吴某身份证复印件是为了帮助王某购买毒品,故王某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