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探索更为实用、可操作性强的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方式,自2010年以来,牡丹江市东安区法院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结合行政诉讼的自身特点,借鉴刑事、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取得的成功经验,在行政审判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等方面进行了初步尝试,制定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办案规范》(以下简称《办案规范》),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突出行政审判自身特点,力争脱离民事审判模式。《办案规范》紧密结合行政审判自身特点,借鉴刑事、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取得的成功经验,以合法性审查为中心,对立案、举证责任、审查内容、庭审程序、适用法律、合议庭职责、审判方式等都做出了有别于刑事、民事审判模式的严格界定和细化,力争使行政审判真正脱离民事审判模式的桎梏,切实保证在行政审判中正确把握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不断提高审判效率和审判效果,有效节省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二、强调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提升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办案规范》依托审判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囊括行政审判各方面工作,涉及立案审查、庭前准备、开庭、法庭调查及质证和认证、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评议、裁判、宣判、上诉及归档等九个审判节点近一百余条款的办案规范,既有实体规范,也有程序规范,既有整体规范,又有单项规范,每条规范尽可能做到细化、量化,以便于实际操作和执行,在缩短审限,提高审判效率方面效果明显。
三、立足行政审判立法本意,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鉴于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特殊性,依据行政审判立法本意,该院把加强对行政机关监督,化解官民矛盾作为一项审判规范纳入到《办案规范》中加以全面落实。通过“程序规范化”、“审理效率化”、“司法亲民化”、“质评严格化”的“四化”建设,保证审判活动规范化运行;同时制定了《当事人举证须知》,加大了对当事人的指导力度;合理自我加压,缩短审判期限,切实提高审判效率。进而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最大限度地化解行政争议。《办案规范》实施以来,该院累计审理行政案件20件,平均审限40.8天,比上年同期的58.3天减少17.5天,同比下降30%。无超审限案件,无上访、信访案件,无更审改判案件,当事人满意率100%。
四、全面量化标准,实行行政审判动态监控。《办案规范》对行政审判中可能出现的各个环节都尽可能量化标准,同时,每个标准都对应具体的监控措施,以保证监控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一方面可以体现为行政审判系列动态的环节或过程的监控,另一方面又注重可以表征为静态的法律文书等审判环节的监控。前者如庭审活动,后者如判决和裁定。对于这些重要指标,一律纳入《办案规范》中明文规范,以便客观和全面地反映行政诉讼案件的质量,及时修正和完善《办案规范》,同时指标设置既有变量的,也有相对稳定的。每隔一段时间就要针对行政审判工作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修订或补充相关指标,提高《办案规范》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达到了强制性地促使行政审判人员规范司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