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豪车停放“受伤”车主获赔三千

发布时间:2014-01-02 09:30:32


    张女士驾驶保时捷卡宴小型越野车到某商场购物,她将车停在商场所属的地下收费停车场。购物回来提车时,张女士发现车玻璃碎了,车门、车内饰不同程度损坏,车内拉杆箱、偏光驾驶专用眼镜丢失。

    事情发生后,张女士认为商场地下停车场未尽到保管义务致使车辆毁损,商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到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提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道里法院认为,商场的停车场是收费停车场,张女士将车辆停放在此,虽因发生事故未收取停车费用,但双方已经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商场作为保管人, 应负有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应当对车辆在停放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因此判决商场赔付张女士修车费1844元以及贴膜钱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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