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佳木斯中院行政庭审结一起行政协议案件,当事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五年后终于如愿获得补偿款。判决作出后,原告送来“公正执法扬正气,高效断案解民忧”锦旗,为法院点赞。
2016年5月,被告某区政府分别与原告孙某、第三人刘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给付原告房屋征收补偿款783751元、给付第三人屋征收补偿款1652601元。2018年2月,为方便支付补偿款,原、被告及第三人协商,同意将征收补偿款总额发放至原告名下。第三人刘某提前向被告区政府借款100万,因涉及民事债务纠纷,建三江法院将第三人列为被执行人,对被告下设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账户到帐的房屋补偿款进行扣划,被告某区政府未对执行提出异议,原告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扣划了除原告的783751元补偿款外的其他全部款项。2020年,被告某区政府以原告与第三人在一个帐户,第三人借款100万不能偿还应由原告偿还为由,拒不支付原告房屋征收补偿款。原告多次找被告某区政府无果,诉至法院。
佳木斯中院接收案件后,第一时间与被诉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了解情况,合议庭做了大量细致的庭前准备工作,通过庭审调查进一步查清了案件事实,厘清了案件涉及错综复杂的行政、民事法律关系,经合议庭评议,对该案最终作出被告某区政府给付原告征收补偿款783751元及占用该征收补偿款期间的利息的判决,并在下判后,向被诉行政机关提出了司法建议,解决了困扰原告多年的征收补偿款拖欠问题,从实质上化解了行政争议。
近年来,佳木斯中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致力于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既综合考虑行政行为的政策背景和发展需要,又积极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同时及时回应行政相对人合理诉求、依法保障权益。这起行政争议的妥善化解,是佳木斯中院立足司法职能,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生动实践,更是有效发挥全省“打官司不求人”示范法院引领带动作用、不断打造司法为民品牌亮点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