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兴安岭阿木尔林区基层法院判决处理了一件因被告人张某涉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的刑事案件。七年前,被告人张某从阿木尔龙河林场向阿木尔贮木场运输原木返回的途中,在阿木尔林业局一零干线的路上捡到12.3千克的硝酸铵炸药藏在家中。2013年6月,被告人张某到阿木尔林业地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阿木尔林区基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的规定,在家中非法储存爆炸物12.3千克,危害居民区内的公共安全,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并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应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1款、第67条1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张某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