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法院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犯罪
集中公开宣判六起涉疫情犯罪案件
2 月17日,黑龙江6个基层法院对6起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央、省委的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及时制定 《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要求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从快惩处涉疫情防控的9 类36 种犯罪,为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拒绝配合疫情检查站工作人员检查登记,驾车强行闯过检查站。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执勤民警对王某某进行防疫教育。王某某不予理会,并带有抵触行为。民警对王某某依法传唤,王某某欲驾车离开被阻拦后,以倒地、辱骂、撕扯的方式拒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并致一名民警轻微伤。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拜泉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张某某、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九个月
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1月31日, 王某某在疫情期间,不遵守政府设立道路隔离设施的规定,向他人提供铁锹,并伙同他人破坏防疫路障,给防疫管控工作带来重大安全隐患。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执勤民警到现场对王某某依法传唤。王某某拒不配合并用拳脚袭击民警,张某某用放羊的鞭子抽打民警,造成两民警脸部、耳部、 后脑多处受伤,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龙江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九个月。
关某甲、关某乙犯妨害公务罪,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十个月
2020 年2月8日,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与亲属王某未佩戴口罩在路边燃放烟花。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发现后,上前劝阻。关某甲、关某乙不听从劝阻,对防控工作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执勤民警依法传唤关某甲、关某乙等人进行调查。关某乙抗拒传唤,撕扯民警,打民警两拳,并抢夺警棍未果。关某甲强行将民警的肩章、执法记录仪拽掉,将执法记录仪攥在手中, 继续与民警进行撕扯,在民警将王某等人带上警车后,关某甲躺在警车前阻碍警车离开,随后又起身用手强行拉拽警车2车门,试图将王某从警车中拽出,后被民警制服。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另查明,关某甲具有犯罪前科。沿江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关某甲、关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十个月。
依法严惩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犯罪
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0 年1月25日至2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购买各类型号口罩2430只和酒精440桶,后大幅度提高价格,售出口罩1497只和酒精183桶。在疫情防控期间,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哄抬防护用品价格,牟取暴利,非法经营数额5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1.9万余元。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依法严惩利用疫情的诈骗犯罪
李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2020年1月30日至2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无供应口罩能力的情况下,谎称其手中有大量一次性口罩、3M 口罩、N95 口罩,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骗取3名被害 人共计2.25万元,后以口罩未到货、疫情封路无法按时抵达等理由拖延交货时间。所得赃款被李某某用于偿还债务。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寻衅滋事犯罪
卢某某、周某犯寻衅滋事罪, 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20年1月30日,桦南县梨树乡政府三名工作人员驾车到辖区检查疫情防控情况时,因被告人卢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停在道路中间无法通行,遂鸣笛提示其让开道路,引发被告人卢某某、周某,以及宁某(另案处理)的不满。三人遂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殴打,致二人轻微伤。卢某某、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桦南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卢某某、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这次集中宣判,是黑龙江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全省法院将继续加大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强化广大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黑龙江法院公开宣判三起妨害疫情
防控犯罪案件 四名被告人获刑
2月25日,黑龙江省3个基层法院对3起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这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省法院组织全省法院第二次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在网络发布虚假销售口罩信息,实施诈骗犯罪
2020年2月1日至6日,被告人卞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韩国产KF94口罩的虚假信息,先后骗取6名被害人共计23万余元。所得部分赃款被卞某某挥霍。另查明,卞某某曾于2015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系累犯。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鹤岗市南山区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卞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销售质量不合格口罩,实施销售伪劣产品犯罪
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购入没有质量合格证、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及随货同行单的口罩后,加价销售9800只,销售金额9.8万元。经检验,涉案的口罩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被告人王某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违反狩猎法规猎捕野生动物,实施非法狩猎犯罪
被告人于某某在禁猎期间,于2020年2月11日到禁止捕猎的柴河林业局向日林场施业区内,利用禁用的工具猎套捕杀到国家“三有”(有益的、有重要经济和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野猪一只。于某某将野猪运回家途中被公安机关执勤民警查获。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积极交纳生态补偿费。绥阳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这次集中宣判,是省法院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及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实施意见》的具体举措。省法院将持续完善办案宣传同步工作机制,采取以案释法的形式,加大警示教育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