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看到这样一则报道,一个十五岁的少年将父亲辛苦赚来的100多万元钱全部打赏给了一名直播平台的主播。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与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高额打赏主播的报道屡见不鲜。那么,未成年人擅自打赏网络主播的行为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呢?
这个问题涉及到民法典对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有这样三个年龄点:十八周岁、八周岁、十六周岁。
根据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十七、十九条规定,八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单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刚才提到的这位十五岁少年“天价”打赏行为是无效的,监护人可以要求网络平台和主播予以返还,网络平台和主播也应当予以配合。当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需结合具体个案中未成年人的行为与他的身份、年龄、智力状况、所参与的网络打赏或网络游戏的类型、花费的金额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那么,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在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如果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