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绥化农垦法院浩化办案组四天解决烦心事

  发布时间:2013-11-22 09:37:31


    在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由于签订的合同不严密,浩良河化肥厂与被告赵建杰已经僵持了两个月。浩化法庭于2013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采用庭前调解方式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使一直困扰企业的烦心事仅用四天就顺利解决。

    2002年5月,原告浩良河化肥厂将自有产权的职工浴池房屋及设备一并租赁给了被告赵建杰经营。自2002至2011年9年间,原、被告三次续签了租赁合同,合同期限均为三年。2011年5月31日合同到期后,因浴池房屋需要维修,双方再次续签了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终止时间为2012年7月10日。该份合同期满后,又因为原告方生产原因,导致浴池修缮工作一再拖延,双方不得不再次续签了《补充协议》一份,该《补充协议》第一条和第三条第(三)项约定的协议生效期间为自2012年7月10日起“至浴池装修时止”。2013年7月12日,因原告准备装修房屋,便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被告尽快停止经营,并限期3日内搬出,被告赵建杰要求原告以581240元回购其现有的办公用具和固定资产,否则拒不搬出。因被告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对浴池的装修工程安排,故诉请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浴池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同时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被告对原告诉称的上述事实无异议,但认为依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三条第(四)项约定:乙方投入的固定资产,在浴池装修时由乙方与原告(主管建设部门)协商处理。基于该协议的上述约定,协议终止后认为原告应该与其协商处理其投入的固定资产事宜,原告不同意其补偿请求,因此便不搬出房屋。

    针对以上案件事实,法庭在认真审查各方证据的条件下,分别找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谈话,告知诉讼风险及利害关系,并经征求双方意见,在各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及时进行了庭前调解,且促使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了和解协议,使这一起困扰企业达两个月之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到四天时间即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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