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佳木斯郊区法院建立“调审分离”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13-11-18 09:27:38


    佳木斯市郊区法院调整调解工作思路,实行“调审分离”工作机制,解决久调不决影响审判效率,降低调解申请执行率,确保调解程序的及时性和终结性。

    做到事实查明与调解工作分离。赋予当事人调解程序选择权,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时,直接进入审判程序,避免承办法官在审判者和调解员之间任意转换,保证查明案件事实的及时性和中立性。审判程序与调解程序分离。在庭审程序完毕后,由庭长承担庭后调解,分管院长承担下判前调解,从而减轻承办法官的工作压力,也容易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抓住调解时机,确保调解程序的有序性和终结性。审判时限与调解时限分离。承办法官对审理阶段的审判时限负责,庭长、分管院长对调解时限负责,从而避免以调解为借口延长审限,也有利于庭长、分管院长对案件的跟踪监督,提升审判效率。截至目前,郊区法院调解率达73%,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12.43%,同比下降2.1%,庭后达成调解协议占调解结案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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