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佳木斯中院执行局在省法院执行局的具体指导下,积极配合浙江高院和舟山市普陀区法院,协调化解一起22年涉党政机关“双挂账”案件。
该案系一起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为舟山市普陀区某水产加工厂,被执行人为佳木斯市某区公安局。该案自1991年10月22日普陀区法院立案以来,经多次执行未能执结。在集中清理涉党政机关未结积案活动中,该案属于“双挂账”。
为了尽快执结此案,浙江高院向省法院发函,商请协助化解。佳木斯中院对该案非常重视,院长王保中、副院长岳利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增强大局意识,协助执行法院依法执行,并责成执行局副局长郑忠立负责,确保案结事了。同时,根据该案时间间隔较长,双方当事人空间距离大,以及被执行单位某区公安局原下属的劳服公司早已解体,相关人员都已调出或离退休,现该局经费均系财政列支、偿债能力较弱等具体情况,中院执行局制定了以释法明理为主,争取和解执行的原则。副局长郑忠立两次到被执行单位某区公安局,与该局主要领导进行商谈,促其转变以往态度,奠定了案件化解的思想基础。同时,中院执行局与执行法院积极沟通,建议由执行法院负责做申请执行人工作。在两省三级法院的配合下,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该案现已履行完毕,一起22年积案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