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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审执协调互动 破解执行难题

  发布时间:2013-11-15 08:56:29


    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院执行局与民商事审判战线各部门长共同召开研讨会,就审判执行工作实务中产生的分歧性问题,共同协商探讨解决途径及方式,形成了工作共识。

    近年来,由于裁判文书判项不明确、不具体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格式化书写方式,导致当事人对判项的理解及具体执行产生歧义,产生了一些无法通过执行程序解决的实际问题,不仅给执行工作造成困难,也是引发当事人信访的主要因素之一。通过研讨协商,执行局与民商事审判战线达成一致意见:

    一是统一利息给付起止期限表述方式。过去裁判文书一般表述为“自X年X月X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同时还表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实践中,有些当事人理解为“支付的利息应该是三倍利息”。今后统一表述为“自X年X月X日给付至判决生效时止”。

    二是完善确认之诉判项。离婚、继承纠纷类案件涉及财产归属的,仅裁判财产由谁所有,因没有义务主体、具体给付内容及履行时间,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当事人往往不理解。通过协商进一步明确:裁判财产归属的,要将附随义务,如履行交付、变更时间及履行义务人、相关费用的承担一并体现在裁决文书主文中。

    三是补充裁判涉交付特定标的物案件的责任承担方式。针对有的交付特定标的物的案件,因诉讼时间较长,判决生效后发生特定物已灭失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交付的情况,致使裁判文书无法执行的问题。经协商确定,判决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增加“如不履行交付标的物的,按一定标准折换成金钱给付”的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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