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黑龙江高院公布2019年全省法院集中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12-30 10:05:35



黑龙江拒执犯罪典型案例1

李某某拒不执行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安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2月,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安某某人民币318.9万元。判决生效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安某某向鸡冠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鸡冠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鸡冠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八间门市进行了拍卖,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接收该房产。但八间门市中的1011号房屋已被案外人李某某占有使用。2018年4月23日,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302执恢15号执行裁定书,确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包括1011号门市在内的八间门市交付给安某某,并依法向案外人李某某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张贴了责令李某某于2018年10月8日前自行迁出该门市的公告。但李某某拒不迁出,致使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302执恢15号执行裁定书无法执行。因李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8年10月18日,鸡冠区人民法院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8年11月20日,李某某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鸡冠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2019年6月3日,鸡冠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民事判决本与案外人李某某无关,但由于案外人李某某抱有侥幸心理,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导致民事责任转化为刑事责任,教训十分深刻。本案对那些以“案外人”身份出现在执行案件中的自然人或单位敲响了警钟,拒绝腾退房屋行为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定情节中的一种,这种犯罪行为必将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





黑龙江拒执犯罪典型案例2

赵某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赵某兴人格权纠纷一案,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于 2017年1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赵某兴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5097元、伙食补助费2200元和误工费2970元,共计人民币10,267元。判决生效后,赵某兴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李某向城子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向赵某兴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赵某兴未在指定期间内报告财产。2017年8月31日,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以赵某兴拒绝申报财产为由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对赵某兴家采取了搜查措施,依法扣押了其家中搜查出的小货车、摩托车各一辆。另经法院调查,赵某兴的父母去世后留有一套房产,现由赵某兴与其弟二人共同居住,赵某兴每年还有2000余元的土地承包租金收入,且具有劳动能力,经常承揽一些装修工程。城子河区人民法院认为,赵某兴具有履行能力,因拒绝报告财产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8年8月,公安机关决定对赵某兴立案侦查。2019年3月25日,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9年4月11日,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决赵某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4个月。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赵某兴具有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但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拒不申报财产,且在被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义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项规定的情形,属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属于人民法院打击的重点。




黑龙江拒执犯罪典型案例3

冷某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冷某江等5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2月,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冷某江等5人于判决生效次日给付原告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7.13万元,案件受理费1285元,公告费303元由冷某江等5人共同负担。判决生效后,冷某江等5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鸡东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鸡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冷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冷江未在法定期限内报告财产,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经查,冷某江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在与其他4名被执行人商讨未果的情况下,与妻子曲某芬逃至山东省胶州市。为防止名下资金被冻结,将其微信钱包内3660.38元零钱及银行账户内19万元存款分别转入其兄微信和银行账户。2019年3月26日,其兄将钱取出并交还冷某江。2019年4月3日,冷某江将其名下猎豹吉普车一台以八万元的价格过户至曲某芬的姐姐曲某梅名下,约定车辆仍由冷某江使用,等法院的事情解决后再过户回自己名下。因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4月18日,鸡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将犯罪线索移送鸡东县公安局。2019年9月9日,鸡东县人民检察院向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9月24日,鸡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判决被告人冷某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冷某江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意将其合法拥有的车辆、存款等财产转移至其亲属名下,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黑龙江拒执犯罪典型案例4

于某某拒不执行裁定

  一、基本案情

某某与于某某、陈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3月14日,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1024民初419号民事调解书,于某某、陈某某对吴某某的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4.9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2018年1月31日还清。履行期限到期后,于某某、陈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韩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宁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东宁市人民法院向于某某、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于某某、某某向法院申报了个人财产状况。根据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东宁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查封了于某某经营种植的5万袋地栽木耳,向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查封财产清单,并告知其查封的法律后果。2018年10月30日,于某某私自将法院查封的5万袋木耳变卖,未将所得价款11万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韩某某,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2019年1月28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将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9年2月18日,于某某被东宁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19年5月30日,东宁市人民检察院向东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6月19日,东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1024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于某某明知其经营种植的5万袋地栽木耳已被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法查封,却故意将财产变卖,且未将所得价款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故意变卖法院依法查封财产的行为,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人民法院要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案情准确区分,该案例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黑龙江拒执犯罪典型案例5

王某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

一、基本案情

徐某山与王某亮等六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5)昂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某亮等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徐某山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其他三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王某亮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2016年3月31日,徐某山向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其未主动报告财产状况。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亮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律义务,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王某亮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9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2019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出具了不予立案决定书。2019年7月26日,申请人徐某山向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王某亮的刑事责任。昂昂溪区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 2019年10月30日,昂昂溪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判决王某亮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亮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王某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亮具备履行能力,且在人民法院下达限期履行通知书并对其采取拘留十五日强制措施后,仍不悔改,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典型情形。该案例说明,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如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申请人可以通过提起自诉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黑龙江拒执犯罪典型案例6

李某冬非法处置冻结财产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8日,在依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刘某诉李某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刘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冻结李某冬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的工资账户。依安县人民法院于同日做出了(2016)黑0223民初56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该工资账户。2016年4月25日,依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3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李某冬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刘某借款本金66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冬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刘某于2016年6月2日向依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依安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于 2016年6月6日向李某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某冬在明知司法机关已经依法冻结其工资账户的情况下,以工资卡丢失为由先后四次更换工资账户,将工资、资金共计13万元取出消费。依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冬司法拘留15日后,李某冬才将13万元上交法院。依安县人民法院将李某冬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8年10月31日,依安县公安局将李某冬抓获,2018年11月29日被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18日,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冬犯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向依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8月22日,依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当庭判决被告人李某冬犯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冬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李某冬在明知人民法院冻结其工资账户的情况下,以种种理由四次更换工资账户,将工资、奖金共计十三万元取出后归个人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拒不还钱、肆意处置法院已经冻结的财产是一种犯罪行为,法律是严肃的,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终会受到严惩。




黑龙江拒执犯罪典型案例7

赵某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

一、基本案情

周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19日,青冈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周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后依法对赵某某个人财产玉米青储饲料1000吨(价值20万元人民币)作出予以部分扣押的裁定。2017年6月5日,青冈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赵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给付原告周某某10万元,于2017年7月30日给付13万元,本息合计23万元。调解书生效后,赵某某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7月4日,周某某向青冈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青冈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赵某某限期偿还欠款。赵某某在签收法律文书后,私自将青冈县人民法院扣押的20吨玉米青储饲料用车运送到四方台养牛场变卖,导致青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无法执行,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2019年1月22日,赵某某被青冈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赵某某被青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23日,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向青冈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7月9日,青冈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玉米青储饲料已在诉讼阶段被法院依法扣押的情况下,仍然非法变卖扣押财产,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




黑龙江拒执犯罪典型案例8

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孟某某与王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9月17日,尚志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王某将土地返还原告孟某某。判决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返还义务,孟某某向尚志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尚志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尚志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并将前去讨要土地的申请执行人打伤。后执行人员多次到王某家中督促其履行,进行耐心劝导,并通过做其配偶思想工作,督促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继续耕种涉案土地。2019年4月18日,尚志市人民法院将王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尚志市公安局。2019年6月12日,尚志市公安局对王某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30日,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向尚志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9月8日被告人王某将涉案土地返还给孟某某。尚志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主动退出耕种土地,确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2019年10月30日,尚志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王某在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返还土地义务,继续耕种涉案土地,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三)项规定的情形,属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充分考虑王某到案后主动退出耕种土地的悔罪表现,从轻处罚,充分发挥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拒执行为的震慑作用。




黑龙江拒执犯罪典型案例9

贺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一、基本案情

艾某某与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30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由贺某某一次性偿还艾某某欠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10.5万元。调解书生效后,贺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

2016年4月12日,通河县人民法院对贺某某所耕种的21垧水田地2016年的收益予以查封,并告知贺某某如将收益款通过抵押、抵债、变卖等方式处置,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6年12月,贺某某擅自将粮食变卖,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7年6月1日,通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9年7月5日,贺某某在通河县通河镇东兴街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9月25日,通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通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0月11日,通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128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贺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贺某某在明知法院已经依法查封其土地收益并告知其法律后果的情况下,擅自将土地收益变卖给第三人,未将所得价款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定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仅有力打击了贺某某的犯罪行为,更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对全社会起到了很好的教育作用。




黑龙江拒执犯罪典型案例10

宋某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某国与周某惠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两女。2012年,周某惠到法院起诉与宋某国离婚。2012年7月16日,肇东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肇民初字第165号判决,判决宋、周二人离婚,两个女儿由周某惠抚养,宋某国每年7月30日前给付周某惠子女抚养费6000元,自2012年7月30日起至子女18周岁或独立生活时止。判决生效后,宋某国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周某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肇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向宋某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宋某国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又拒绝申报财产。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2014年8月22日、2015年9月9日、2016年9月22日、2017年7月19日先后五次对宋某国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宋某国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因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肇东市人民法院将宋某国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肇东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于2018年6月22日将宋某国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肇东市人民检察院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公开开庭审理,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国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涉民生执行案件。被告人宋某国作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多次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长期无法执行,情节十分严重,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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