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狗狗串门咬伤人 法官调解止纷争

  发布时间:2013-11-11 14:01:59


    10月22日,绥滨农场法庭受理了一起特别的狗咬人的案件: 75岁的原告荣某到女儿家串门时,原告女儿家的狗和被告家的狗挣断铁链将原告扑倒并将其面部、腹部、脚部等部位咬伤,花去医疗费6523.41元,荣某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1953元,伙食补助费1050元,营养费525元,总计10051.41元。巧的是被告家的狗也是来串门的,已经在原告女儿家住了2个多月了。出事时被告承诺愿意承担一半的医疗费,但给了200元后,就不再承担了,因此双方出现了厮打,并闹到了法庭。

    被告认为,狗已经丢了很长时间,而且原告的女儿已经饲养了2个月之久,狗已经不属于自己了,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原告认为,虽然狗是在原告女儿家中被咬伤的,但是狗的主人始终是被告,被告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他们曾把狗多次送回被告家中,但狗还是老跑回来,实在撵不走,才收留至今,并在此产下狗宝宝。由于受伤害的原告年事已高,双方矛盾激化大打出手。

    法官提出双方应各承担50%的责任: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00元,原告的女儿也承担5000元。起初双方均不同意调解建议,法官耐心细致的给双方当事人讲法律、讲道理,又分别做双方思想工作,最后双方当事人同意履行法官的调解建议,一起因串门而被狗咬而发生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在法官的耐心细致调解下得到了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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