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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中院:新年伊始重磅出台两个 “指导意见”规范人民陪审员工作

发布时间:2020-01-08 10:28:42


    新年伊始,鸡西中院出台了两个“指导意见”《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健全人民陪审员廉政防控机制办法》(分别简称“意见”“办法”)。随着这两个“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鸡西法院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的不断深入,人民陪审员管理进入规范、有序、完善发展阶段。

    两个“指导意见”的出台,体现出了鸡西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规范管理与陪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构建的几大创新。

    首先,《意见》对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范围、程序、评议规则以及责任作出细化规定。

    《意见》分为10个部分,共计45条,内容比较丰富,操作性也较强,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在参审工作保障方面,实行例外情形除权报备和双倍抽选预通知制度,即陪审员达到参审数量上限或其他合理原因无法履职的,在人民陪审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除权设置,确保他人获得均等抽选参审机会;开庭前随机抽取参审人民陪审员,并按同等数量随机抽取备选人民陪审员,前序人民陪审员如不能参审将顺延至后序备选人民陪审员参审。适用大合议庭审理案件,庭前准备阶段制作案件待证事实清单,建立“一案一清单”制度,区分事实与法律问题,引导陪审员形成规范认证逻辑。待证事实清单内容应包括基本问题、事实争点问题和综合问题三个部分。在庭审规则方面,在实行事实审过程中,可以借助要素审判法的基本思维逻辑,以案件审理时间为主线,对庭前阅卷、法庭调查、合议庭评议等参审行为进行规范和细化,采取利用“七何要素”(何时间、何地点、何人物、何行为、何事件、何后果、何责任)事实认定方法。参审案件合议或结案后,实行“两单制”方式,由人民陪审员填制《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对事实认定意见及适用法律建议清单》,法官填制《法官审理案件事实认定与适用法律意见清单》,以厘清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对参审案件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的各自意见态度和责任。实行法官有限引导机制。将“案件待证事实清单”作为法官行使对人民陪审员指导职责的主要依据和内容,并在庭前准备、庭审和评议等各环节给予人民陪审员明确而中立的指引,引导陪审员遵循法定程序,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在评议规则方面,除规定实行陪审员先行发言、实行少数服从多数评议、实行评议救济制度外,还对评议方式采取“分组、分焦点表决制”。即实行合议庭陪审员、审判员分组评议表决机制,形成物理隔断,确保陪审员不受合议庭审判员意见影响,自主展开评议;也可以按照事实审和法律审实质分离的法律要求,采取“两段制”,将庭审评议分为事实认定阶段和法律适用阶段分别进行。完善裁判文书表述。主审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时,通过对现有裁判文书样式的适当补充,适度公开陪审员意见,在裁判文书中关于本院审理查明事实的部分注明陪审员对事实认定的观点和理由,形成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表述规范,扩大陪审员参与事实审主体作用以及影响力和引导力。

    其次,《办法》探索建立了人民陪审员的权利约束与惩戒机制。

    为防止陪审员滥用职权,鸡西中院从建立“权责一致”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认定事实错误的纠错机制入手,尝试建立陪审员权力责任清单,《办法》主要由厘清陪审员岗位权力事项、从三个方面捋清风险点及表现形式、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注重建立落实防控廉政风险的长效运行机制四个方面组成,力求完善参审机制的制度保障,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规律。其中岗位权力清单主要包括:案件卷宗查阅权、案件庭审参审权、案件事实调查权、事实证据认定权、案件合议评议权五个方面权力事项。风险点方面主要有权力行使风险、制度执行风险、思想道德风险三个节点。风险防控措施主要从宣誓制度、岗前集体廉政谈话、实行廉政承诺制度、注重合议制度的功能作用发挥、围绕“用权”开展廉政教育、强化科技监督、建立廉政档案七个方面进行规范约束。廉政风险的长效运行机制主要从抓好事前明责、抓好事中尽责、抓好事后追责三个方面,把“问责”作为“防”和“控”的重要手段,明确廉政风险各节点的责任人,强化其“守土有责”意识, 加强问责管理。

    第三,两个“指导意见”从制度上规范和约束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和廉洁履职。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精神是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保障普通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强调广泛性和大众化。其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将公众意见引入案件裁决中,使司法的职业化与陪审员的“非职业化”形成优势互补,最大限度兼顾法理与人情,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公众对裁判的满意度。两个“指导意见”是对《人民陪审员法》的具体贯彻落实。一方面,陪审员来自普通群众,社会阅历丰富,在事实认定方面比法官更有优势,更有利于法院查清事实,作出正确裁判。另一方面,作为人民群众中的普通一员,陪审员主要是通过对事理、常情的朴素认识对案件作出判断,这种判断更符合普通群众对事物的认知,更容易为社会公众接受,从而也更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然而,怎样保障人民陪审员充分行使审判权力,发挥其实质参审作用,真正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价值,需要严密、规范的制度加以保证。因此,《意见》对于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全面改进和提高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管理水平,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人民陪审员被称为不穿法袍的“法官”,在参与个案审理过程中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力,稍有不慎可能就会发生不廉不洁问题。为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宪法赋予的陪审职责,做到公正陪审、廉洁陪审,有必要为他们廉洁履职划出纪律“红线”,接种规矩“疫苗”,使他们筑牢思想防线,提高廉洁自律意识,自觉维护自身形象,心存正义、信守廉洁、敬法慎独,做一名合格的人民陪审员。

    中院要求各基层法院要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意见》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出具体的操作办法和细则,推动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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