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省委、佳木斯市委、抚远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遏制疫情传播扩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抚远市法院制定6条意见,运用司法手段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充分保障经济健康发展。
1支持行政机关依法防疫、控疫、治疫,妥善审理疫情期间行政案件。
开通专门“绿色通道”,对疫情期间故意隐瞒出行轨迹,拒不配合防控措施、以及造谣,传谣散布不实信息、违反开(复)工规定等行政处罚案件,以及疫情防控期间破坏市场秩序,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2依法及时审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案件。
针对故意隐瞒致多名人员感染或隔离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充分利用网络庭审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公开案件进展及结果,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3依法妥善审理疫情期间的民商事案件,优化营商环境。
解决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积极促成企业与职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对受疫情影响的厂房、场地等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承租企业请求减免租金的,结合合同约定及具体情形审查判断。针对延期还贷、降低融资成本的要求,努力促成银企和解、银企合作,积极维护企业资金链稳定。
4优化诉讼服务手段,努力提升案件质效。
践行“网上立案不打烊”,综合运用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网络庭审等信息化手段,推动诉讼事项远程办理、跨区域联动办理。加强司法救助力度。
5慎用司法强制措施,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
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对被执行人系疫情防控产品的生产企业,暂缓采取查控措施或采用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财产保全。
6加强依法治疫宣传,延伸司法职能。
依托法院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及时发布有关涉疫情防控司法信息,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援助。对于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在生产管理经营上存在困难或者问题的,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涉事企业提出司法建议,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