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嫩江法院执结多年停产企业拖欠职工经济补偿金案件

  发布时间:2013-10-25 13:47:13



    申请人李某、蒋某原系黑龙江某油脂公司职工,2005年经嫩江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申请人离开工作岗位至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并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黑龙江某油脂公司一直处于停业状态,暂无执行能力。

    八年期间,嫩江法院一直未停止该案的执行工作,多方查找执行线索,最终查实该油脂公司现已更名,且将企业粮仓、机械等租赁给第三人使用,每年租金达几十万元。嫩江法院遂向第三人立即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措施。迫于第三人的压力,黑龙江某油脂公司终将拖欠申请人多年的经济补偿金30000元一次性履行完毕。今年9月,申请人为嫩江法院送来了上书“依法执行,保护弱势;农民满意,社会安定”的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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