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赵某与张某通过诉讼离婚,判决位于密山镇东安街的231.78平方米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返还赵某房屋价值一半405615元,一半房租款52500元,合计458115元;赵某医疗保险报销款9000元,返还张某4500元,两项折抵,张某应返还赵某453615元。张某不服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已于2017年11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张某始终未履行判决义务。
赵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密山法院于2018年1月5日通过公告向张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经调查张某是某保险公司合同制工人,病休长期不上班,每月基本工作900元左右,离婚后归张某的房屋,已经租赁给其工作单位,到2018年4月30日到期,张某下落不明,无车辆、无公司开办信息、无大额存款。
执行干警对张某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对其房屋进行了查封并张贴了查封公告。申请执行人赵某提出评估拍卖的申请,要求对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抵债。
张某房屋租赁到期后被超期使用,后又续租到2018年8月31日。密山法院2018年5月20日下发了执行裁定书,对房屋续租期间的租赁费17664元执行中进行了提取,并支付给赵某。

密山法院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张某房屋进行评估,因租赁到期后没有续租,房屋空置,全部上锁无法进入,致使评估程序无法继续进行,2019年1月23日,经执行筹备,进行强制开启,并对房屋进行了现场评估勘测,评估价格为814 243元,赵某、张某均未提出价格异议。
2019年4月12日经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二次拍卖、变卖均无人竞买,流拍价格为734 854元。赵某同意以流拍价格734 854接收房屋抵偿欠款543 386元,赵某返还张某房款219 307元。2019年10月15日本院依法向张某下发腾退房屋公告,责令张某在2019年10月22日前迁出房屋。但是,逾期张某依然没有履行腾退房屋的义务。2019年12月3日密山法院依法强制腾退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