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原系鸡东县永辉煤矿工人,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18年3月29日下午井下作业时,镏子转动双足缴入采煤机底部,致使双小腿截肢。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某所受伤害系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杨某进行了劳动鉴定,等级为叁级。
因鸡东县永辉煤矿未履行给付义务,经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鸡东县永辉煤矿应向杨某履行给付义务共计一百余万元。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杨某向鸡东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煤矿已因国家政策调整,行政关闭完毕。鸡东县法院依法裁定追加煤矿的实际经营者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调查发现,涉案煤矿实际经营者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为了保障杨某生活所需,鸡东县法院执行局干警通过多次沟通协调,找到涉案煤矿的实际经营者。双方针对本案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向杨某履行给付义务22万元,现双方正处于和解履行阶段。鸡东县法院执行局干警表示,他们将继续依法执行,及时督促被执行人按时履行给付义务,保障杨某生产生活所需。
杨某说:“鸡东县法院解决了我现在的实际困难,谢谢执行干警为我做的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