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一时省事,买卖双方私下里交易二手机动车。事后,买家以机动车手续不全为由拒付所欠的车款,为此双方打起了官司。是欠债还钱,还是退车还款,官司一波三折。
查哈阳农场的刘某和孙某原本就互相认识,孙某有一辆农用运输车要卖,正巧刘某也有买一辆农用车的想法,两人一拍即合。2004年刘某和孙某没有通过机动车交易市场履行正规手续,就在私下进行了交易。卖车时孙某告诉刘某,该车已经在外地注册登记且没有进行车检,刘某当时也没提出异议,他付给孙某2500元现金,并出具了一张欠车款5000元的欠条,约定所欠车款数月后付清。两人一手交钱,一手交车,买卖顺利成交。
转眼到了还款期限,刘某只还给孙某2000元欠款,剩下的3000元欠款孙某几次三番催要也没有结果,他越想越气,便将刘某告到齐齐哈尔农垦法院,要求刘某还清剩余欠款。法院经调查认为,买卖农用运输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所欠车款理应偿还。可刘某不服,认为孙某的农用车手续不全,是蒙人骗人,于是上诉到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刘某提出,孙某没有给付车辆行车执照,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同意给付所欠余款。法院认为,孙某已交付了农用运输车,履行了口头协议约定的义务,不存在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所以不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刘某要求孙某履行交付行车执照的主张不成立,因此不能拒绝履行给付剩余欠款的义务。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是卖车人的附随义务,双方达成买卖口头协议后,卖车人孙某应协助买车人刘某办理过户手续。
刘某又提出,车辆没有在机动车交易市场交易,买卖合同无效。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俩人机动车买卖合同的内容目的并未违反规定,仍具有合同的效力。虽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易管理的公告》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均规定应在机动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并办理过户手续,私下交易机动车属违法行为。但这些均为部门规章不属法律的范畴,根据法律效力优于部门规章效力的原则,适用法律规定。《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机动车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中也规定私下交易机动车属违法行为,但同时规定私下交易行为应由工商管理部门制裁,该司法解释是对违反机动车交易程序的制裁规定,并非对机动车交易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最后,黑龙江农垦中级法院终审裁定刘某提出的理由不成立,维护原判,刘某应履行协议的约定给付尚水归还的欠款。
2007年5月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执行局执结了此案。在这场官司中孙某虽然胜诉了,但这场打了两年多的官司白白地耗费不少财力与精力,实在不值。他后悔不该违法在私下进行机动车交易,才闹出这样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