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被限制消费,不能坐飞机、高铁,不能住星级酒店。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这里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到底指什么呢?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那么,经查证属实违反“限制消费令”,会有什么后果呢?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信大家已经了解限制消费的内容以及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严重后果了!
希望大家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能够守法、守信,共同建设诚信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