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组团盗伐林木 父子双双入刑

  发布时间:2013-09-30 08:44:10


    为了倒卖烧柴牟利,被告人胡强伙同儿子胡克和另一被告人吴力盗伐林木19.4立方米。近日,黑龙江省海林市柴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这起盗伐林木案,被告人胡强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胡克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吴力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3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胡强知道有人收购烧柴,便将此事告知其儿子胡克,二人先后5次到柴河林业局某林场82林班盗伐柞木、枫桦树共计24株,根径30厘米至74厘米,合立木蓄积19.4立方米,其中被告人吴力为收捡枝桠材参与盗伐4次。在盗伐过程中,因有树木挡碍,又用油锯采伐糠椴等树木55株,并将树木放倒后遗弃在现场。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胡克、吴力到盗伐现场收捡遗留的枝桠,在返回途中翻了车。为了撬车,被告人胡克又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1株、紫椴2株,并将树干用于撬车使用。

    2013年4月11日,被告人胡强、胡克、吴力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胡强、胡克、吴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伐林木罪。胡克、吴力在盗伐后又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3株,二被告人基于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两个罪名,依法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因此,被告人胡克、吴力被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对盗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给国家森林资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且积极缴纳罚金,故对三人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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