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抚远县法院出台九项规定助灾民度过难关

  发布时间:2013-09-29 08:42:13


    入汛以来,抚远县遭受百年不遇的洪水,全县9个乡镇有6个乡镇不同程度遭受洪灾,近万亩耕地被淹。仅县农村信用社起诉受灾农户的就有52起,标的额1312万元;已到期贷款116户,标的额3670万元;整体受灾1736户,标的额达3亿多元。为帮助受灾农户生产自救,缓解受灾群众的实际困难,审判委员会针对立、审、执三个方面的9种不同情况决定给予暂缓受理或暂缓执行。

    一是在立案方面。受灾农户暂无还款能力,签订抵押合同且不超过诉讼时效和抵押担保期限的暂缓受理;实行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已受灾,不超过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暂缓受理;实行一般保证且没有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暂缓受理;抵押和担保均已到期,抵押人和保证人书面同意继续抵押、担保并签订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暂缓受理。

    二是在庭审方面。已经受理的案件尚未开庭的,被告人和抵押人、保证人同意签订贷新还旧,并重新签订合同的,原告可以撤诉,诉讼费全额退回;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调解或判决的可以适当延长履行期限。

    三是在行方面。申请执行的案件,未超执行期限的,可暂缓执行;被执行人或抵押人已经受灾的,在未超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暂缓执行或和解,延长履行期限;被执行人同意重新签订贷新还旧合同的,可作结案处理。

    三个方面9项规定的出台得到广大灾民的普遍欢迎和金融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为维护全县社会大局稳定,灾民安居乐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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