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看企业创新驱动发展

  发布时间:2019-07-03 10:50:52


  为深入了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及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司法保障作用,通过走访企业、召开座谈会、案例研讨、数据整合分析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我省企业知识产权运用、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调研组相继走访了哈药集团、北大荒集团、完达山乳业、哈飞集团等近30家在我省乃至全国享有广泛知名度的企业,与我省近20家民营企业座谈,分析近年来全省法院审理的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近50件知识产权案例,整合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我省近年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数据,通过梳理和分析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和探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作用,以期为我省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提供积极有益的启发和借鉴意义,为我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及今后经济发展战略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一、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及创新发展的相关情况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

  近年来,黑龙江高院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呈如下特点: 1.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数量总体上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仅体现在民事案件审判中,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从不同的领域和层面构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选取近五年来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及行政一审案件的受案数量作为样本,我省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呈现逐年稳步增加的态势,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近三年有一定程度的回落,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数量较少。 2.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 随着建设“知识产权强省”及打造“龙江丝路带”战略不断推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类型呈现多样性,新型、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不断涌现,除传统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侵权纠纷外,还增加反垄断纠纷、植物新品种、网络域名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手机APP等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以及涉域外商标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等。 3.案件的专业化程度和复杂化程度越来越高,案件的审理难度加大 涉及专利案件技术事实认定、侵权案件赔偿数额的认定及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占有份额的认定均具有极强的专业性,需要运用不同领域的专业知识及分析方法化解纠纷。 4.知识产权纠纷在地域分布上逐步趋向集中化 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主要集中在哈尔滨辖区,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及大庆辖区次之(详见表2),上述五个辖区的案件总数占全省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的90%以上。一方面反映出我省的知识产权纠纷呈现区域化不均衡状态,部分地区案件量较为集中,部分地区案件量较少,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知识产权纠纷与地区经济发展的正相关性,我省经济相对较发达地区主要集中在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牡丹江等城市及周边地区,故这些地区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量也较为集中。

  (二)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具体措施

  全省法院牢牢抓住司法办案这一中心工作,立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以“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司法政策为引领,服务我省经济发展大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采取了以下工作措施:

  1.重点关注和保护老字号、地理标志产品类案件审理,助力我省经济发展

  以我省老字号注册商标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为重点,强化商标权保护。如哈尔滨东祥金店与辽宁东祥金店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属于典型的老字号企业间的权利冲突,我们在尊重历史,分享成果的前提下,保护了哈尔滨东祥金店的老字号品牌,对老字号企业商标及字号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2.加强对知名品牌等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以维护知名品牌商业标识声誉和显著性为目的,限制不正当模仿、傍名牌、搭便车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如哈药集团制药总厂诉哈尔滨金萨林贸易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纠纷一案,通过判决金萨林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遏制了其侵权行为,保证了哈药集团品牌竞争优势,也为市场主体在商业经营中正确界定自身行为提供了积极指引。

  3.适时向企业发出司法建议,指导企业合理有效维权

  如黑龙江省克东腐乳有限公司诉“哈克东”商标侵权一案,黑龙江高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通过发司法建议函的形式,建议克东腐乳有限公司将其所拥有的“克东腐乳”品牌作为中华老字号、黑龙江省绿色产品及知名商品进行保护,避免因权利休眠造成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商标被通用化的现象发生,有效指导企业从自身品牌发展战略角度适时合理的维护权利。

  4.围绕我省特色农业和绿色产品产业发展,加强对植物新品种及品牌商标的保护

  对于涉及我省省情的种业、渔业、石油天然气开采等领域,围绕我省特色农业、畜牧业、林业产业和绿色产品产业发展,加强对涉“一带一路”知识产权案件及涉农业机械专利产品、植物新品种及品牌商标的保护,对于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行为人,加大赔偿力度。

  5.规范我省企业的经营行为,营造公平、有序、开放的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激励和保护创新发展的营商环境,院长石时态选取了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大庆旭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强化了侵权损害赔偿与知识产权价值相适应的损害赔偿原则,营造公平、有序、开放的营商环境,为在我省乃至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起到了显著的宣传和促进作用。

  6.提升司法宣传力度,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作用

  黑龙江高院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通过召开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等形式,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走进我省高校,举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论坛,邀请行政机关、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从事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围绕相关主题,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及知识产权审判实际进行座谈交流。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及高校师生观摩庭审直播,并与人大代表共同座谈,宣传法治的同时,倾听代表意见,接受各界监督。

  7.积极参与各项调研,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角度为我省知识产权政策性决策提供意见和参考,先后参与制定了《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三五”规划》《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框架协议》《关于建立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性文件,为提升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成效及促进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我省科技创新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逐渐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也成为地区经济发展的核心推动力,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黑龙江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等一系列的政策及法规,从顶层设计和制度构建上保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随着省委、省政府对科技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植,我省科技发展水平呈现逐年提升的状态。截止目前,我省综合科技进步水平在全国排名第14位。拥有高校81所,部属3所;独立科研院所226家,中直19家,省属139家;“两院”院士41人。建有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3个国家级高新区和佳木斯、牡丹江、七台河3个省级高新区。近五年我省获国家科技奖励75项。2017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929家,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速6.5%,占GDP比重13.2%。

   二、我省企业在创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研走访及对典型案件的分析研判,梳理出我省企业在创新驱动发展中在以下问题:

  (一)对行业标志、地理标志等证明商标缺乏系统运营及监管

  我国加入WTO后,基于国际市场的需要,对绿色食品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提上日程,建立了通过《商标法》及相应部门规章对地理标志予以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我省作为农业大省,为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土地资源的效益和竞争力,专门制定了《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纲要》,大力推进绿色食品产业的发展,使绿色食品产业成为我省成长性最好、发展潜力最大的产业,绿色食品、地理标志保护成为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动力。目前我省绿色、有机、无公害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数量已超过1万个,绿色食品专营网点2000多家,遍及全国各地,产品远销欧洲、美国、日本和东南亚等45个国家和地区。加大对绿色食品、地理标志产品等证明商标的司法保护工作力度,积极推动这一无形资产增值,增强其所具有的专用性、限定性和地域保护性,对于我省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通过对我省五常市大米协会等行业协会的走访,初步了解我省“五常大米”地理标志的使用及保护情况如下:五常大米品质优良主要得益于自然资源得天独厚,河水来自深山区的泉岩溪涧,无污染,土质属寒地黑土,有机含量和矿化度高。五常市独特的自然条件,使五常大米米粒饱满、质地坚硬、饭粒油亮、香味浓郁,营养成分高,五常大米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五常市大米协会系“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商标权人。为便于监督管理,五常市大米协会制定了《“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使用申请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五常市大米协会采取会员制,与符合条件的五常市大米生产企业签订许可协议,许可其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并对其实施管理。2013年1月,“五常大米”证明商标被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此外,五常大米还是“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五常大米”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存在以下问题:(1)产品造假现象突出。五常大米造假的主要方式是向大米中加入香精、加蜡等添加剂,随后又出现“调和米”,即将非五常大米与五常大米掺到一起,又称为“勾兑米”等造假形式。(2)企业的品牌竞争力不强。虽然“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为驰名商标,但五常市大米企业自有上千商标中并无在全国范围内知名的商标,消费者并未对任何一个品牌的五常大米产生强烈的品牌联想。(3)对证明商品的发放与使用监管不力。五常市大米协会对会员企业实行松散的管理模式,各企业之间各自为营,五常大米行业协会的会员均可以使用该商标,但是对于会员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是否符合证明商标的产地标准等缺乏严格的监管,没有定期对会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二)关于商品商标及企业品牌保护中的问题

  1.商标及品牌防御性保护意识不强

  “品牌建立是前提,守不守得住是关键”,一个企业的商标获得注册后,企业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本去培育和保护这个商标,不断扩大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同时在商标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声誉后,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如何维持商标的声誉,使其免于被诋毁、免于被淡化、免于被混淆。为此商标权人往往会“先发制人”,采取预先的防御性措施,例如通过注册“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以保护业已建立的商标品牌,这一点对于享有广泛知名度的商标和品牌尤为重要。 我省大部分企业商标防御性保护意识不强:以哈药集团为例,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拥有哈药人民同泰(上市公司)、哈药总厂、哈药三精、哈药六厂、哈药中药二厂、哈药世一堂等分子公司,并拥有“哈药”“三精”“盖中盖”“护彤”及“世一堂”等5个中国著名商标,仅“哈药”商标的品牌价值就达238.29亿。吉林省哈总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哈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哈药”注册商标近似的“哈总”商标,在“环球医药网”对侵权药品进行招商,直接将其贴牌生产的侵权药品的生产单位写为“哈药”,误导相关公众。“吉林哈总”虽多次变更公司名称,但基本上将“哈总”作为其核心字号使用。“吉林哈总”通过环球医药网进行招商宣传,将其贴牌生产的药品的生产单位写为“哈总”和“哈总厂”,侵犯哈药集团制药总厂企业名称权,已经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再以我省老鼎丰食品有限公司为例,老鼎丰公司共注册商标40件,分别包括“哈老鼎丰”“老鼎丰”“百年老鼎丰”“越鼎”“老鼎丰农庄”等不同商标,产品涉及到糕点、面包、冰品、肉灌制品、元宵、汤圆等百余种品项。诉讼方面曾与上海鼎丰公司就“鼎丰商城”侵权纠纷产生法律诉讼,由于商标名称太过相似,近年来,老鼎丰公司与上海鼎丰公司陆续产生纠纷,大多为商标使用问题,已在国家商标局处理完成。 上述情况反映的问题有:(1)未及时注册联合商标、防御性商标等对企业知名商标进行防范性保护。例如哈药集团在对其“哈药”商标进行保护时,并未从防御性角度针对与其相近似的商标进行注册,进而发生与其相近似的“哈总”商标被他人注册混淆使用的情况。(2)商品注册品类缺乏长远性布局。例如老鼎丰公司在申请注册“老鼎丰”商标时主要限于中式糕点等类别,并未防御性扩展到其他类别,致使后续其在进军冷饮冰品等领域时欲在该类别上使用“老鼎丰”商标时,发现该商标已在该类别商品上被其他主体抢注,且已过商标复审宣告无效5年期限,导致老鼎丰食品公司只能在该类别上使用“哈老鼎丰”商标用以区别,但依然无法完全避免市场的混淆和误认。

  2.未及时向商标复审委申请抢注商标无效,导致权利休眠

  近年来,随着商标被抢注行为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想要真正保护好自己的品牌,不仅要通过不断的培育和扩大商标知名度及商业维权等积极保护手段,还要通过注册联合商标、宣告无效等消极性、防御性的保护手段。近年来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宣告无效等商标评议案件每年均在10万件左右,表明申请宣告商标无效越来越成为商标权人保护自身注册商标的有效途径之一。 我省部分企业对自身商标的消极保护缺乏敏感性。黑龙江省克东腐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东腐乳公司)诉“哈克东”商标侵权案,克东腐乳公司企业字号为“克东腐乳”,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发酵性豆制品,商品名称亦为“克东腐乳”。哈尔滨市福龙食品酿造厂(以下简称福龙酿造厂)经营者余贤辉申请注册“哈克东”商标,在本厂生产的腐乳类商品上使用并在黑龙江省内进行销售,克东腐乳公司主张该行为极易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误认,要求其停止使用“哈克东”商标。但克东腐乳公司从未就“哈克东”作为文字商标注册一事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任何异议及撤销申请,致使该商标自2008年注册至今已超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的5年法定期限。

  3.对商标维权的长期性、系统性及重复侵权、持续侵权认识不足

  近年来,民营企业经济在我省经济发展中的占比不断提升,随着中央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新发展所依托的知识产权保护逐渐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加强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关系到企业的根基甚至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知识产权维权难是我省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例如北大仓酒业公司反映,其在自身产品的打假维权中发现侵权人多为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者,此种小规模侵权行为人,多采取小批量、化整为零的方式在市场上生产销售假冒产品,因其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立案数额,无法对其进行刑事制裁。我省另一家从事酒类生产的老村长酒业在调研中反映,在其“老村长”酒类商标维权过程中遇到的大多为近似商标的仿冒行为,如使用“好村长”“老乡长”等,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同时企业的促销方式、广告用语等被模仿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导致部分假冒产品抢占市场,损害了企业品牌的良好声誉。 上述情况反映的问题主要包括:(1)侵权呈现长期性、持续性。从我省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反映,诸如“赢了官司,丢了市场”“十赔九不足”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存在的现象和问题较为突出。(2)民事判决侵权赔偿的案件占绝大多数。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涉及刑事定罪立案标准以及侵权人规避该标准等问题。(3)重复侵权的比例较高。

  4.仿冒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竞合

  随着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核心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加强,一个企业、一个产品附加多个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导致多种权利客体的竞合与冲突的产生,基于此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何平衡权利人与侵权人的损益,既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权利人过度维权甚至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合理平衡二者关系对于遏制侵权及保障企业发展和生存空间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涉及商标侵权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竞合的案件也比较普遍,以黑龙江高院审理的多起涉及枫叶胶的商标侵权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为例,权利人起诉要求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即销售者销售的侵权产品同时侵犯了商标权和外观涉及专利权。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权利人在维权时,一种是权利人同时起诉商标权和外观涉及专利权,但因为属于不同的案由和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分别立案审理,另一种是权利人将商标权和外观涉及专利权分别起诉,间隔一段时间后分别起诉,且往往权利人并不是同一主体。 上述情况反映的问题主要包括:(1)销售者的一个销售行为往往侵犯不同权利客体。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不同权利客体在同一商品载体上叠加,导致复合侵权行为的产生,即一个事实行为侵犯了两个法律权利客体。(2)重复起诉,可能导致权利人过度维权的现象。这种权利人过度维权的情况可能会使侵权人承受超过其获利范围甚至成本的不合理赔偿责任,尤其对于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等市场主体,对其经营能力的打击可能是致命的。(3)案件审理的被动性导致侵权判定及损害赔偿难以认定。基于民事案件的不告不理原则,在权利人首次起诉后,间隔一段时间针对另一客体另行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如果侵权人没有披露前次起诉赔偿的事实,法官很难在后一次审理中将前次的赔偿事实考量在内。

  (三)植物新品种权等涉农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依托我省的地域优势和资源,涉及特色农业、畜牧业、林业和绿色产品产业发展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我省又是一个农业大省,要实现在新时期迈入农业强省的目标,必须依靠科技创新来推动,其中植物新品种的培育是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发展的重要科技举措,加强对我省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业科技成果的保护不仅有利于激励我省农业科技创新,且有利于提振我省种子产业及提升我省农产品在国内及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目前我省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现象较为严重,如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垦丰公司)诉黑龙江省育桑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桑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育桑公司作为大型种业公司,重复侵权,存在较为明显的主观故意。由于植物新品种权的转让价格较高,研发和培育一个植物新品种往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经过长时间的育种、筛选、培育等环节,所以一旦培育成功一个植物新品种,其转让成本往往较高。基于此,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案件存在以下特点:(1)侵权人存在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行为。(2)部分种子管理部门对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监管不力。(3)部分种子经销站等经营主体对其销售的种子没有进行应有的审查。(4)侵权行为较隐蔽,权利人举证较难。

  (四)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决定了经济的健康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中央从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保障,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

  1.对品牌代理商、加盟商等加盟代理行为管理和监督不够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市场主体的多种经营模式不断涌现,其中代理商加盟是较为常见的商务运营模式,代理商一方面通过加盟、代理的方式为品牌发展添砖加瓦,积累知名度和信誉作出了贡献,另一方面,代理商加盟商为获得利益最大化,在利益的驱动下,代理商加盟商在经营中会存在种种不诚信经营的现象,试图共享品牌方的专有性权利。因此合理的规范和约束代理商和加盟商的行为,既有利于维护品牌权利人的品牌权益,又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目前我省市场上存在大量销售假冒秋林里道斯红肠的行为,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对哈尔滨市火车站地区等旅游集散地的不法商贩销售假冒秋林里道斯红肠进行查处打击。也存在部分秋林里道斯专营店销售的秋林里道斯红肠及其他肉灌制品为假冒制品的现象。 上述情况反映的问题为:(1)加盟商“知假造假”“知假售假”的恶意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作为加盟商本应按照加盟代理合同诚信经营维护代理品牌的良好声誉和知名度,但却利用代理商的身份优势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既侵犯了品牌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主观恶意和行为损害后果均较为严重。(2)部分代理加盟商在加盟代理关系结束后,继续从事代理加盟行为。此类情况在实践中比较常见,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涉嫌不正当竞争。

  2.部分中小型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等市场经营主体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不强

  随着中央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举措的大力推进,国家对“中小微”等民营企业以及个体经营业主自身发展的扶植力度不断加大,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实际,我省市场经济主体中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占有很大的比重,如何既规范相关市场主体的诚信经营行为,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又保障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甚至个体营业者的生存,平衡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保障民生之间的关系和平衡,对于我省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实践中,商标权利人向销售侵权商标的商铺及个体经营业主等起诉请求停止侵权及损害赔偿的案件在我省依然占有一定数量,如黑龙江高院审理的小米公司起诉侵犯“小米”商标案、宏联公司起诉侵犯“大嘴猴”商标案,这类案件多为末端侵权,侵权者缺乏知识产权意识,部分侵权者不知其已构成商标侵权,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往往通过调解促使纠纷化解。 上述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1)部分销售者尊重知识产权、诚信经营的意识不强。(2)部分经营者法律知识匮乏且法律意识淡薄。    (五)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保护缺乏前瞻性,对商业秘密缺少必要的保密措施,用人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等不规范

  随着我省经济的不断发展,侵害商业秘密行为逐渐增多,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的无形财富,一旦被侵害,有可能会危害到一个企业的生存,因此企业应积极采取法律保护的手段,对不正当竞争中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予以制止、惩罚,才能使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得到有效保护,使市场经济中的正常交易秩序得以保障。在国际技术合作与经济交往频繁的今天,每个国家都要有自已的拳头产品,要有自已的优势所在,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位。在国内,每个省都需要有自己的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尤其是作为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企业,才能在地区经济发展中发挥带动作用。 在调研中发现我省大多数技术或科研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中,专利往往占少部分,而商业秘密的占比较大,一个企业可能没有专利,但绝对会有商业秘密。例如航空工业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飞集团)反映,该企业的部分技术因涉及军工行业而属于涉密技术无法申请专利,对此哈飞集团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及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的管理流程,明确商业秘密保护的范畴和级别,确立商业秘密项目,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台帐,确定知悉人员范围、签订保密协议、发放保密津贴。在哈尔滨中飞新技术有限公司、哈尔滨红光锅炉集团等企业调研座谈中发现,部分民营企业在签订用人合同时没有明确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等保密措施,也没有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 上述情况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部分企业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缺乏前瞻性。诉讼至法院时,因权利人并未事前采取保密措施,商业秘密无法被识别为知识产权法上的被保护客体,而主张无法得到支持,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2)我省部分企业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具有被动性、滞后性。相关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离职后泄露商业秘密,企业在事先没有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难以得到支持。

  (六)我省科研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率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自2016年我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实施以来,全省的科技创新工作特别是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及服务支撑我省产业转型发展等方面均取得了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我省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不足,融资渠道比较单一。目前我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自筹部分仍然占据较高的比重,急需丰富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来源渠道,例如银行贷款、科技金融、风投企业等投资方式占比较少,难以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政府经费支持方式较为单一,主要来自高校等科研机构的项目资金以及政府的税收优惠。(2)科技成果的生成在地域上分布不均。虽然我省相继在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建立国家级高新区以及在佳木斯、牡丹江、七台河建立省级高新区,但从我省科技成果统计数据看,80%的科技成果主体主要分布在哈尔滨及周边地区。(3)科技成果转化渠道不畅,转化服务体系不健全。实践中许多科技成果是以整体成果进行验收登记,应用环节中未能有效的拆分出具有适用性的技术模块,往往不能直接提供给企业进行转化。(4)大量高校的科技成果向外省转化。我省高校的科研成果较为丰硕,但转化率尤其是针对我省本土企业的转化率不高,研发的大量科技成果无法在我省落地,而是向外省转化。

  三、我省企业在创新驱动发展中产生问题的原因分

  (一)企业自身发展与商标品牌保护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企业对商标品牌蕴含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巨大潜力和内在价值认识不足

  (1)我省很多企业注重抓产量、抓效率,却忽视了知识产权自身价值在企业经营及利润创造中的巨大作用。以知名品牌为例,产品的生产价值与商标品牌价值在商标销售价格中的占比往往相差悬殊,即商标这一无形资产的产品附加值在产品价格定价中占据的比例非常大,尤其对于一些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其商标品牌价值在商品售价及利润中的占比达到了相当高的比例,而我省的相关企业往往缺乏对商标品牌的培育和内在价值的重视,使得作为识别商品来源重要方式的商标的内在价值无法显现出来。(2)没有充分认识到商标等知识产权价值在企业发展中地位和作用,普遍缺乏商标注册意识。作为企业长远战略布局的重要部分之一,培育一个品牌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只有及时将品牌注册为商标,将相关商标权利固定下来并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和框架内,才能从根本上为培育品牌提供保障。

  2.企业对商标品牌知识产权维权的意识和专业性不高

  (1)缺乏对知识产权维权所必要的法律知识,导致对维权长期性和持续性缺乏合理的预期。部分企业重视具体个案的诉讼及赔偿,却没有认识到维权的长期性和持续性,尤其作为知名企业及品牌,其他不诚信经营主体很容易产生傍名牌、搭便车的思维,品牌的知名度越大,被仿冒假冒的可能性和比例越高,而这些侵权人所采用的异地侵权、小规模侵权等方式,导致了权利人企业疲于应付,长期处于难以兼顾自身生产经营及发展与长期维权的困境。(2)对企业自身发展及规模扩大缺乏预估和谋划。我省部分企业在建立自主品牌之初,往往局限于其现有产品的种类和经营规模,并未对企业发展及壮大产生合理预估,并未预见性的将与自身产品相关联的周边品类划入自身的业务范围,致使在自身品牌做大做强后再意欲进军其他行业时因商标品牌注册类别的限制,陷于被动局面。(3)相关知识产权防御性保护缺乏系统化、专业化。由于我省大部分企业对于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等企业商标及品牌战略布局的意识缺乏足够的重视,甚至有个别企业对此类理念尚属陌生,进而使得我省企业在商标战略保护上的视野和格局较其他省知名企业及国际企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4)对市场相关仿冒、近似商标监控性、敏感性不强。我省部分老字号企业,在取得原有成绩及占据一定市场后,并没有对业内品牌给予足够的关注度,对市场上相关仿冒、近似商标及商品的监控性、敏感性不强,进而造成被他人模仿注册相近似的商标,又因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进而无法解决他人已注册的与自己相近似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

  3.行业协会对证明商标的保护缺乏系统性监管

  行业协会作为行业标志地理标志等证明商标的通常权利人,其对证明商品的发放与使用监管直接决定证明商标的声誉及发展。我省相关行业协会通常的做法是行业协会的会员均可以使用该商标,但是对于会员所使用该商标所应用的商品的质量是否符合证明商标的产地标准等缺乏严格的界定,没有定期对于会员的资格进行审查,也没有对使用证明商标商品的标准作出严格界定。

  (二)特色农业、林业等领域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在利益的驱动下侵权人存在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行为

  我省是农业、林业大省,农作物种子、树种在农业、林业生产经营中起到关键的作用,进而对种子、树苗等的需求量较大,加之假种子的价格与真种子相比相差幅度较大,致使销售假种子利润巨大,我省部分种子生产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不惜销售侵犯他人植物新品种权以及假冒、仿冒他人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以获取非法利润

  2.部分种子管理部门对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监管不力

  相关林业部门以及种子管理站监管还存在空间,尚未形成科学合理的审查机制,致使对于种子经销站等种子经销主体侵权行为的行政查处及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达到遏制侵权的作用。

  3.部分种子经销站等经营主体对其销售的种子的来源及质量等缺乏必要的审查

  种子经销站作为种子的销售主体,其虽处于侵权环节的末端,其对种子来源及合法许可手续等的审查,对于假种子、劣种子最终能否流入市场进入到农民的手中具有关键的作用,但我省部分种子经销站虽然取得了种子经销许可证,但并未对其所销售种子的进货渠道及质量进行审查,个别种子经销站缺乏诚信经营理念,甚至部分种子经销站在利益的驱动下销售明知是假冒伪劣的种子,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利益。

    4.对生产销售侵权种子及假冒种子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威慑性不

  首先是民事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力度不够,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须以当事人提出主张为前提,且具有严格的适用标准,故实践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原则的比例不高。另外“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打击力度也有待加强。我省“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是2万元,实践中侵权人故意在立案标准以下侵权等钻法律空子的行为也屡有发生,严重影响刑事犯罪打击的效果和力度。

  5.民事侵权中因为侵权行为隐蔽等因素导致证据难以固定

  侵权的认定需要依据对侵权证据及侵权事实的固定,而由于种子自身具有的当季适应性,即种子只适合当季耕种,往往在第二年就失效或不适宜耕种,而农民在买到种子后通常是全部耕种,不会留存部分作为样本,待成熟季节发现种子质量存在问题时,已经没有留存的样本可供鉴定,且过了耕种季节的种子也会影响鉴定的结论,且鉴定周期往往很长。

  6.侵权行为的判定方法及依据难以认定

  植物新品种民事侵权案件往往涉及到复杂的品种鉴定问题,又因为种子具有当季适应性的问题,实践中往往要到农作物成熟季节方能判定是否属于伪劣和侵权的种子。司法实践中的侵权判定方法主要采用“基因图谱法”和“田间观测法”,二者各具有自身的优点和局限性,例如田间观测法的优势在于更直观、更准确,局限性是勘验耗时长、观测周期长等。而基因图谱法的鉴定费用相当高昂,且往往只有具有权威资质的机构才具有基因图谱检测法的相关设备及技术条件。

  (三)制约中小企业生产发展的原因分析

  1.部分中小型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等市场经营主体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不强

  一些经营业主未认识到其销售的是侵权商品,有的商户抱着侥幸心理从事不诚信经营行为。例如部分销售者认为其销售三无产品可以提供进货小票不构成侵权,实际上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无论从其主观方面还是合法来源方面都不符合商标法上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要件。 2.企业加盟商缺乏诚信经营理念

  “知假造假”“知假售假” 代理商、加盟商作为商品生产和销售的被许可主体,其自身具有相比一般大众更直接、更专业的辨识和鉴别产品真假的优势和水平,实践中一些市场主体因难以摆脱利益的驱动,利用自身代理商的身份生产或销售有损代理品牌商誉的侵权产品,这种行为既违反了代理加盟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违约,又侵犯了被许可人的知识产权,构成侵权,其根源反映出部分代理商对于代理合同的契约意识不强,不能自觉遵守和履行加盟代理合同项下的义务。

  3.授权企业对代理商、加盟商缺乏更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我省部分企业对自身产品采取加盟销售、许可销售的方式时对品牌代理商、加盟商代理行为的管理和监督不够:(1)对相关加盟主体的资质审查不够,盲目追求加盟规模和加盟效益;(2)在许可合同中对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3)在被许可合同中,缺乏对被许可人行为有效的约束和惩戒条款。上述几种原因导致被许可人的侵权行为一旦实施,权利人很难通过有效的途径维护自身的权利。

  (四)企业发展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领域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我省部分企业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缺乏前瞻性

  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及手段的专业知识并不熟悉,对于商业秘密与专利等技术秘密的区别认识存在模糊,往往等到商业秘密泄露后才意识到权利受到损害,但往往因为没有事先采取预防措施如与相关人员在签订用人合同时明确竞业禁止条款以及事先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导致诉讼至法院时,因权利人并未事前采取保密措施,而导致商业秘密无法被识别为知识产权法上的被保护客体,因而主张无法得到支持,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2.我省部分企业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具有被动性、滞后性

  部分企业对于商业秘密这一特殊的知识产权客体的运用及保护规则缺乏深入的了解,实践中不知如何操作;对于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等其他知识产权的区别缺乏客观认识,不能正确合理的界定相关技术的保护方式,如将本该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作为专利技术申请,导致相关技术公开,丧失保密性;对于相关涉密人员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和约束,致使相关人员在离职的时候导致相关商业秘密泄露。

  (五)科技领域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原因分析

  1.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不足,融资渠道比较单一的原因

  一方面是由于部分金融主体缺乏创新理念,对于科技占比较大的企业无法开展多种形式、灵活的信贷模式,依然固守传统的融资信贷规则;另一方面政府对科技类企业的政策扶植力度有限,不能抓住根源问题,有针对性的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2.科技成果的生成在地域上分布不均的原因

  我省的大型科研院所及高校主要集中在哈尔滨地区,省内其他地区由于经济发展不协调,难以形成规模性的科技研发主体及区域,加之政府政策扶植力度不够,无法吸引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落地,导致了科技成果研发趋于地域集中化。

  3.科技成果转化渠道不畅,转化服务体系不健全的原因 我省多数企业由于规模及自身技术条件等限制不具备直接转化整体成果的条件,导致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同时,中介机构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机构其在转化过程中起到重要的媒介作用,但由于我省的科技中介机构等服务范围较窄,导致科技转化服务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4.本土创新型企业孵化率低导致大量高校的科技成果向外省转化的原因 部分高校的科技成果偏离企业实际需要,部分高校与企业缺乏深度合作,不了解企业急需的科研成果和研发方向,即“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另一方面,部分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后缺少后续的跟踪服务,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效缺乏有效的评估,加之,我省部分企业自身的科技成果转化配套设施及配套工作不完善,导致大量的科研成果被转化和输出给省外的企业,没有直接惠及我省的企业和经济发展。

   四、为企业创新驱动发展提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1.强化案件审判质效,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

  (1)围绕我省特色农业、畜牧业、林业产业和绿色产品产业发展,加强对涉“一带一路”知识产权案件及涉农业机械专利产品、植物新品种及品牌商标的保护,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2)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打击力度。积极做好对侵权事实的证据保全,加强诉前临时措施等应用,全方位提升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在保护知识产权及打击侵权方面的积极作用。(3)法院通过判决承担惩罚性赔偿方式,制裁重复侵权行为,遏制和威慑重复、恶意侵权行为。(4)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等技术秘密纠纷案件,应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执法联动,建立联动机制,最大程度降低权利人的风险和损失。商业秘密案件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公证机关、法院、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企业收集证据。

  2.加强法制宣传,提升企业维权意识

  (1)积极发布典型案例,通过对典型知识产权保护案例的发布,通过以案析法的方式,以个案的事实由点及面,使企业对相关知识产权类案形成系统认识,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的维权意识。(2)深入走访企业。通过个案的裁判论理,与企业代表座谈,倾听企业知识产权维权困惑,适时向企业提供相关法律知识的咨询及培训,为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供司法服务。(3)适时向企业提出司法建议。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剖析及对企业的走访调研,从司法保护的角度为企业自身发展及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司法建议。加强个案的研判和指导,加强以案释法和判后答疑工作,通过发出司法建议、判后答疑等多种形式,进行法治宣传,提高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4)司法机关对涉证明商标的保护案件,应在权利范围认定、侵权行为认定、损害赔偿认定、证据效力采信等方面明确统一的规则体系,做好绿色食品、地理标志产品等证明商标的司法保护工作。

  3.加强沟通协作,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1)法院积极与相关行政部门沟通协作,形成司法与行政保护的合力。(2)区分行业类别,明确分工,通力合作,实施精准保护。(3)与行政机关共同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红名单”“黑名单”,曝光不诚信行为。(4)法院在认定损害赔偿数额时结合具体案情寻找化解纠纷的突破口,平衡好权利人权益与损害结果、侵权人销售规模等因素的关系,维护市场稳定。(5)充分认识到绿色食品产业是我省成长性最好、发展潜力最大的产业,站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并高度重视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全面加强对地理标志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指导企业聘请或组建专业知识产权团队,积极应对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不利局面。

  (二)加大政府扶植力度,促进我省企业创新驱动发展

  1.加大政府对绿色产业的扶植力度,督促行业协会自律管理

  加强对防伪溯源系统的宣传等,加大对地理标志使用的监管。例如通过建立溯源防伪体系,如五常大米做法,即每一袋在市场上销售的五常大米实现地块、种子、投入品有来源确认,并经过质量检测,打印防伪码。消费者可通过扫描包装袋上的溯源码,查看大米从种子到种植、加工、销售全过程。加强行业协会内部对协会成员资格的审查,制定严格的地理标志使用标准,对于产品品质不符合“五常大米”证明商标标准的,禁止使用该证明商标,并定期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协会标准的,取消会员资格。

  2.加大行政普法宣传及专项法治培训,提高企业维权的水平

  (1)政府职能部门加大政策调整及普法宣传,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价值的认识,强化企业自身发展长远眼光,注重从细节处捕捉商机。(2)针对商标品牌,建立有效检索检测机制,督促企业加强同类商标检索,提高侵权敏感性。(3)地方商标局加强对我省知名商标的关注和企业维权指导,帮助企业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发挥企业政策调控职能,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与指导

  (1)加大对植物新品种权等涉及我省农业、林业等主要经济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适时调整政策,加大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同时强化行政处罚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合理衔接。 (2)适时扶植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鼓励诚信经营合法经营,相关政府的监管职能部门加大市场监管,引导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诚信经营。 (3)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加大对此类不诚信行为的市场规制,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4.探索多种举措保护核心技术及商业秘密,提升我省企业核心竞争力

  政府相关部门应针对不同的企业性质及生产经营特点,分类施策,例如对于我省部分涉军工企业,应加大对其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提高企业保护核心技术的手段和水平。对于核心技术等商业秘密的保护,应明确商业秘密尤其是技术秘密与专利技术的不同作用和保护方式。

  我省一些涉军工行业的企业因其相关技术的涉密性无法作为公开的专利进行保护,因此作为商业秘密更有利于技术的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提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即将商业秘密与普通信息区别和识别开来,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例如将商业秘密资产进行重要度分类,分为:绝密、机密、秘密或者是1级、2级、3级,目的是找出最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使保护程度与商业秘密的重要度相吻合,平衡保护成本与保护效果,然后根据商业秘密的泄密风险,选择并实施适当的保护措施,消除或降低泄密风险,达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指导企业建立系统的保密规章制度,加强对相关涉密人员的培训及备案等制度,防范泄密风险的发生。

  (三)全方位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的扶植力度,有效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率

  1.加大资金扶植力度

  (1)加强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主要集中在加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资,一是增加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计划投资,二是增加科技成果转化后补贴力度,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工序各方的积极性。(2)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融资体系,通过政府财政的引导,逐步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银行贷款和社会投入为支撑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积极发展我省科技金融,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成果转化进程中融资担保和风险投资的风险补偿。(3)加大高校及科研院所的政策扶植力度,针对重点课题加大地方政府的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高校及科研院所对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时向本省企业及市场主体倾斜提供政策优惠。

  2.优化创新链各环节科技资源优化配置

  加强科技成果计划的顶层设计与战略研究。建议省政府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成果产业化”的各环节上,科学有效的配置财政科技资金。

  3.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服务 从源头抓起,打造一体化的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推动我省科技成果有效转化,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等成果转化的配套服务,加强对技术标准制定、专利许可等方面的支持,有效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后续应用。

  4.积极发展我省科技服务业 支持企业有效抓住成果转化的有利时机进行转化和产业化,鼓励企业加快产品研发,把握市场规律及动态变化,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

  5.加强与外省的科技成果交流与合作 通过与相关发达省份签订框架协议及合作备忘录等形式,加强我省相关企业、科研机构及高校科技成果的对外交流和合作,促进更多的优质科技成果流入我省,提升我省创新发展的综合竞争力。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