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杀人罪
3.当事人
公诉机关:黑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永军
【基本案情】
2013年,被害人刘海明(男,殁年46岁)在黑河市罕达汽镇欧林煤矿南侧露天煤矿采掘原煤,被害人田国强(男,殁年43岁)协助刘海明管理。2013年3月份,刘海明开始雇佣被告人张永军驾驶“斗山300-7”型挖掘机进行作业。同年6月25日,与张永军一同驾驶该挖掘机的另一名司机有事请假,张永军驾驶该挖掘机连续工作。2013年6月28日早晨时,刘海明、田国强在指挥张永军挖煤的过程中,与张永军产生矛盾并发生口角,张永军遂产生杀死二人的想法。同日7点30分许,张永军趁刘海明与田国强并排站在挖煤深坑旁之机,操作挖掘机将铲斗举起,朝刘海明、田国强二人拍下去,二人被拍倒在坑内,后又操作挖掘机挖土将二人掩埋。随后张永军驾驶刘海明的牌照为黑NC9999白色凌志5700轿车离开案发现场。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刘海明系被他人用钝器伤及胸、腹部致心、肺、肝、肾、小肠及髂外动脉破裂并大失血死亡;田国强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胸、腹部致肝破裂、肺破裂大失血死亡。2013年6月28日11时许,张永军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干警抓获。
【案件焦点】
张永军是否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法院裁判要旨】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永军在雇佣活动中,因工作问题与雇主被害人刘海明、管理者被害人田国强发生矛盾,用挖掘机铲斗将二被害人打击致死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上述事实不仅有被告人张永军的供述以及证人高洪伍、马情情的证言佐证,还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以及张永军指认现场的录像予以证实,在卷证据能够形成完成的证据链条,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关于张永军辩护人所提张永军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视为其自动投案。本案中,被告人只是预感到高洪伍会报警,其在被抓获之前并不明知高洪伍已经报警,因此张永军在被抓获时虽没有抗拒抓捕等行为,仍不能认定为其自动投案。同时,结合张永军在见儿子之前吃了两瓶药企图自杀的行为也可证实其主观上并不具备自首的意图,故,不能认定张永军构成自首,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关于张永军的辩护人所提张永军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张永军致二人死亡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严惩,鉴于张永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过程,审理期间积极与被害人田国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田国强家属的谅解,故对张永军从轻处罚,不处以死刑立即执行,但应对其限制减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如下:
一、被告人张永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对被告人张永军限制减刑。
【法官后语】
本案审理的重点在于被告人张永军致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是否能够基于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的可能性而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系发回重审的案件,本案在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审理时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但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复核通过。因此,本案在重审时,着重调查了被害人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遗憾的是,补充侦查的证据并没有实质性的意义。那么,面对现有的证据情况下,如何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成为本案着重考虑的关键。
首先,从犯罪结果上看,被告人张永军用挖掘机拍死两个人,较一般的故意杀人犯罪行为都残忍,犯罪后果也比较严重,一次性的剥夺了两个人的生命,应当受到严惩。即使是当下,“慎用死刑”的大背景下,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处必然是考虑的首要结果。
其次,从犯罪情节上看,被告人张永军是否具有从轻或减轻的处罚情节呢?本案中,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成了最大的关键核心。但案发当时,只有被告人张永军与二被害人在案发现场,如何评判张永军供述的真实性,比较困难。现有的证据可以显示的是,二被害人尿检呈阳性,即说明案发前二被害人吸毒了,且在二被害人的车内也搜到吸毒所用的工具,因此可以断定二被害人吸毒的事实成立。此外,通过证人张磊、何金鹏、张少辉、赵凤龙、徐家鑫证言可以证实,二被害人在吸毒后有打骂和体罚工人的情况发生。虽然,上述证据不能直接证实二被害人存在张永军所供述的体罚、打骂、威胁等行为,但可以证明二人的品格问题,以及存在过错的极大可能。
最后,虽然品格证据在审判实践中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依据品格证据做出。本案中,二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的可能性下,依旧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不符合“慎用死刑”的司法理念。而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刑罚也更符合“有利于被告人”的审判原则。
【写作心得】
我得知本案例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半个月后,收到了书籍,厚厚一本,里面有我的名字,挺开心。随即发了朋友圈,算是对自己刑事审判工作的肯定。
主审本案时,我是一名助理审判员;编写案例时,一次入额考试结束,我成为了一名法官助理;收到书籍的时候,二次入额考试结束,并且我成为了一名民事审判法官。所以,才觉得能够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是对自己以往五年多刑事审判工作的收笔,特别感谢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能够不弃拙作。
最高法院每年都会向各地法院的法官征集案例,然后优中选宜,汇编成书。平时的工作中,我们也时常通过查找案例,来寻求判案的灵感和帮助。虽然,理论上,我们是成文法国家,但判例仍占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每年的案例征集,我都会积极参与。此次中选,也是对我平日重视案例汇编工作的一次肯定。
典型案例是对法律适用工作的二次统一。法律因为使用者的不同,导致理解时存在差异。也因为理解的差异,才使得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层出不穷。而典型案例的指导意义就在于法律适用时,能够针对某类案件再度统一,尽可能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
典型案例是法律使用者解释法律的内在独白。从立法技术上看,我国法律法规比较粗线条,很多法条的阐述都较为原则性,因此解释法律成为法官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当真相以各种形式的证据呈现出来的时候,真相背后的是与非、罪与罚,就是法官运用法律的结果。因此,每一个典型案例的出现,都是法官在具体案例中,解释法律的内在独白,这个解释是扩大解释,亦或缩小解释;是文意解释,亦或目的解释。
典型案例是最直接、最权威的普法教育工作。诚然,有时候老百姓对法律的认知还不够深入,马东说“被误解是表达者的宿命”,那么,法官作为法律的表达者,判决作为他的表达工具,被误解也时常发生。被误解源于未知,所以,每年典型案例的发布工作,成了法院破除蒙昧,消除误解的最好武器,他能最直接、最权威地向老百姓阐述判决结果背后的法律原理和社会价值。
当我们看清典型案例的意义之后,我们更能理解一个法官的判决可以成为典型案例的荣誉。但这并不能说这是衡量法官水平的标尺,因为,促成典型案例的关键在于“案例”本身的特殊性,换言之,是案件成就了典型案例,而非法官。
因此,能够入选年度案例,只是审判工作中一个小的成绩,是未来审判工作中一个新的起点。古语云“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在面对典型案例工作时,我们法官应当努力做一个伯乐,在众多审理的案件中,去发掘案件的特殊意义和指导意义,将典型案例的价值继续发挥,让每一个案件的公平正义都能成为一张名片,传递到祖国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