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示岳明明等服刑人员减刑材料的公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岳明明等253名服刑人员的减刑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自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6月17日)。如对上述服刑人员减刑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反馈。 异议反馈电话:0451-82376301 传 真:0451-82376301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81号 邮 编:150090 特此公告。 2019年6月13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01号
服刑人员岳明明,男,汉族,1992年4月15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双城镇隆化街七委四组,捕前职业无。2013年11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双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黑0113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以岳明明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770.64元。刑期自2016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3日。入监时间2017年8月2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汽车坐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合计1327分。兑换2个表扬,结余积分127分,其中年度积分1300分。其他奖励情况: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9770.64元,该犯财产刑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岳明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岳明明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02号
服刑人员孙建良,男,汉族,1973年7月8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松峰山镇山河林场家属区,捕前职业无。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阿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以孙建良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30日。入监时间2016年1月13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汽车坐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28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332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982分。兑换五个表扬,结余积分57分,其中年度积分1305分。其他奖励情况: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孙建良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孙建良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03号
服刑人员刘博,男,汉族,1998年2月9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海伦市,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丰山乡丰义村6组,捕前职业农民。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海刑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刘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 0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入监时间2014年11月5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汽车坐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86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239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4389分。兑换7个表扬,结余积分189分,其中年度积分1275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6000元,该犯财产刑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刘博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刘博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04号
服刑人员张方平,男,彝族,1983年10月1日出生,出生地云南省富源县,现住云南省富源县古敢乡沙营村委会上笔冲村38号,捕前职业无。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张方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附民事赔偿原告人人民币262907元。刑期自2014年9月11日至2020年3月10日。入监时间2015年8月25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汽车坐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61.4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372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907分。兑换6个表扬,结余积分307分,其中年度积分1297分。其他奖励情况: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62907元,该犯财产刑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张方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张方平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05号
服刑人员周明,男,汉族,1987年6月13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现住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纬九路2楼51号1门501室,捕前职业无。2012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以周明犯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7日至2022年4月28日。入监时间2015年6月3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汽车坐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70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51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4201分。兑换7个表扬,结余积分1分,其中年度积分1347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40000元,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周明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周明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 006号
服刑人员万好祥,男,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双牌县,现住湖南省双牌县理家坪乡马蹄村,捕前职业无。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香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以万好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30日至2022年10月29日。入监时间2015年6月3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7年9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现刑期止日:2022年1月29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汽车坐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合计2600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200分,其中年度积分1446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5000元,该犯财产刑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万好祥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万好祥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07号
服刑人员潘吉生,男,汉族,1980年4月4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华安乡兴华村3组,捕前职业农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656号刑事判决,以潘吉生犯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26日至2023年3月25日。入监时间2015年8月19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7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现刑期止日:2022年7月25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汽车坐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合计2210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积分410分,其中年度积分1447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10000元,该犯财产刑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潘吉生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潘吉生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08号
服刑人员张龙,男,汉族,1989年3月8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钱塘街113号,捕前职业无。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226号刑事判决,以张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5)哈刑二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3年12月9日至2022年12月8日。入监时间2015年4月8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7年9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现刑期止日:2022年3月8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汽车坐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合计2458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58分,其中年度积分1386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30000元,该犯财产刑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张龙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张龙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09号
服刑人员高德利,男,汉族,1959年12月29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木材街59号9栋3单元108门,捕前职业无。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香刑初字第660号刑事判决,以高德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 630 543.03元。刑期自2014年6月6日至2023年12月5日。入监时间2015年1月29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7年9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现刑期止日:2023年5月5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汽车坐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合计2500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100分,其中年度积分1324分。其他奖励情况: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630543.03元,该犯财产刑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高德利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高德利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10号
服刑人员单宏亮,男,汉族,1986年12月19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三道街1303楼5门17号,捕前职业无。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单宏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被告人单宏亮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哈刑二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10日至2024年11月9日。入监时间2016年1月6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汽车坐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27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172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847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447分,其中年度积分1258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100 000元,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单宏亮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单宏亮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11号
服刑人员周玉刚,男,汉族,1976年2月29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宏伟小区,捕前职业无。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宾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以周玉刚犯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周玉刚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6)黑01刑终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26日至2025年7月25日。入监时间2016年5月11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汽车坐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21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76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001分。兑换5个表扬,结余积分1分,其中年度积分1382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100 000元,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周玉刚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周玉刚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12号
服刑人员王金一,男,汉族,1966年1月12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双城市金城乡,现住黑龙江省双城市金城乡临河村,捕前职业农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哈刑二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王金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黑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入监时间2012年3月21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6年5月2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现刑期止日:2020年7月20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汽车坐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66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255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095分。兑换六个表扬,结余积分305分,其中年度积分1295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250000元,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王金一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王金一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13号
服刑人员张祖高,男,汉族,1978年1月27日出生,出生地重庆市永川区,现住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新胜村五组,捕前职业农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2008)曲中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入监时间2008年12月26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1年2月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2月9日至2031年1月8日。2013年4月24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7月28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现刑期止日:2027年4月8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汽车坐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44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545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645分。兑换6个表扬,结余积分45分,其中年度积分1421分。其他奖励情况: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张祖高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张祖高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14号
服刑人员郭建文,男,汉族,1967年12月18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市,现住湖南省衡阳市城南区大栗新村18号,捕前职业工人。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8日作出(2006)保中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郭建文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郭建文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9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0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入监时间2006年8月17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08年7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0月1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10月18日至2030年3月17日。2012年12月31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4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现刑期止日:2025年9月17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汽车坐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33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93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318分。兑换5个表扬,结余积分318分,其中年度积分1445分。其他奖励情况: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财产刑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郭建文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郭建文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15号
服刑人员夏益锋,男,土家族,1982年5月26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益阳市,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樊家庙乡南阳坪村塘湾里村民组,捕前职业无。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5年5月31日作出(2005)昆铁中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以夏益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7日作出(2005)云高刑复字第70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入监时间2005年9月21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07年8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10月20日至2029年1月19日,2012年1月3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4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6月2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现刑期止日:2023年7月19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汽车坐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48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600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880分。兑换6个表扬,结余积分280分,其中年度积分1389分。其他奖励情况:无。2017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夏益锋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夏益锋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16号
服刑人员陈小勇,男,汉族,1985年11月9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茶陵县,现住湖南省茶陵县湖口镇芫枧村黄泥坳066号,捕前职业农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1日作出(2006)保中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以陈小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小勇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9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4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入监时间2006年12月13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08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1月10日至2030年5月9日,2013年4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6月2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现刑期止日:2026年10月9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汽车坐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41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507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532分。兑换5个表扬,结余积分532分,其中年度积分1415分。其他奖励情况: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陈小勇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陈小勇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17号
服刑人员王显明,男,汉族,1990年10月18日出生,出生地贵州省贞丰县,现住贵州省贞丰县小屯乡仁朝村半山组,捕前职业无。2011年3月11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1月2日刑满释放,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惠城法刑二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王显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27日至2020年8月26日。入监时间2015年4月23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7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现刑期止日:2019年12月26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累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汽车坐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合计2152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积分352分,其中年度积分1420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5000元,该犯财产刑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王显明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王显明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18号
服刑人员程黎明,男,汉族,1972年7月22日出生,出生地山东省青岛市,现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八五五农垦社区B区一委92栋5号,捕前职业无。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4年2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三中刑初字第00841号刑事判决,以程黎明犯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至2022年6月18日。入监时间2015年6月10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7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现刑期止日:2021年10月18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累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汽车坐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积分合计1972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积分172分,其中年度积分1294分。其他奖励情况: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程黎明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程黎明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19号
服刑人员魏国蜜,男,汉族,1962年6月27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宾县,现住黑龙江省宾县摆渡镇梨树村新发屯,捕前职业农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8日作出(2004)哈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以魏国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入监时间2004年11月17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07年3月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7年3月7日至2026年9月6日。2009年5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9月28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10月24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5年12月4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现刑期止日:2020年1月6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汽车坐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5年7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96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36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4836分。兑换8个表扬,结余积分36分,其中年度积分1360分。其他奖励情况: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魏国蜜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魏国蜜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20号
服刑人员孙庭国,男,汉族,1976年1月9日出生,出生地重庆市石柱县,现住重庆市石柱县黄鹤乡鱼泉村芭蕉塘组,捕前职业农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6日作出(2005)红中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孙庭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孙庭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3 940元。被告人孙庭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0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20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入监时间2006年2月23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07年10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11月11日至2029年7月10日。2012年1月9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4月24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7月23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现刑期止日:2024年6月10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汽车坐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37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28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353分。兑换5个表扬,结余积分353分,其中年度积分1360分。其他奖励情况: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3940元,该犯财产刑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孙庭国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孙庭国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21号
服刑人员孙毅喆,男,汉族,1989年11月25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保田村董家屯200号1门,捕前无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黑0102刑初406号刑事判决,以孙毅喆犯诈骗,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责令退赔未追缴赃款606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20年2月19日。入监时间2017年8月2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服装整理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获得积分合计1421分。兑换二个表扬,结余积分221分,其中年度积分1394分。责令退赔未追缴赃款60600元未履行,罚金5000元,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孙毅喆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孙毅喆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22号
服刑人员张永江,男,汉族,1968年6月16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宾县,现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南阳村褚家屯,捕前系农民。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黑0125刑初56号刑事判决,以张永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刑期自2015年11月16日至2020年4月15日。入监时间2016年5月4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服装整理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任值星员期间,态度认真负责。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16分,2017年3至2018年11月获得积分合计2217.5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617.5分,兑换四个表扬,结余积分217.5分,其中年度积分1281分。罚金30000元,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张永江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张永江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23号
服刑人员李宏,男,汉族,1980年7月23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永胜乡永强村九委,捕前无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外刑初字第574号刑事判决,以李宏犯诈骗,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追缴非法所得87800元。被告人李宏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黑01刑终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21日至2020年5月1日。入监时间2016年4月27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服装整理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19分,2017年3月2018年11月获得积分合计2315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790分,兑换四个表扬,结余积分390分,其中年度积分1286分。追缴非法所得87800元,未履行,罚金50000元,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李宏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李宏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24号
服刑人员秦旋,曾用名秦乐,男,汉族,1983年2月18日出生,出生地重庆市荣昌县,现住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杜家坝8组35号,捕前系东莞市中堂镇源丰酒店客户行政经理。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东一法刑初字第1289号刑事判决,以秦旋犯组织卖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被告人秦旋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东中法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2月18日至2020年2月17日。入监时间2015年8月25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服装机台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82.4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积分合计2600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4660分,兑换七个表扬,结余积分460分,其中年度积分1486分。罚金50000元,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秦旋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秦旋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25号
服刑人员车仁堂,男,汉族,1959年7月30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八仙南路177号51门,捕前无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2日作出(2014)外刑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以车仁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车仁堂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15 823.40元。刑期自2014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17日。入监时间2014年12月10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偶有违纪,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服装整理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41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积分合计2098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123分,兑换五个表扬,结余积分123分,其中年度积分1229分。民赔115 823.40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车仁堂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车仁堂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26号
服刑人员田正培,男,土家族,1981年10月3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永顺县,现住湖南省永顺县勺哈乡那住村2组100号,捕前系农民。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30日作出(2010)双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田正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0年5月24日至2022年11月23日。入监时间2010年11月17日。刑罚变动:2013年11月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止日:2020年3月23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服装机台工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5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87分,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获得积分合计2454.5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4629.5分,兑换七个表扬,结余积分429.5分,其中年度积分1431分。罚金100000元,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田正培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田正培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27号
服刑人员冯光,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2号,捕前系业务员。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9)平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冯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继续追缴赃款2070100元。刑期自2008年10月15日至2022年10月14日。入监时间2009年4月15日。刑罚变动:2012年10月30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哈刑执字第51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月6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哈刑执字第1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刑期止日:2020年2月14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服装机台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4年9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133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积分合计2482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5807分,兑换九个表扬,结余积分407分,其中年度积分1411分。追缴侵占资金2070100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冯光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冯光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28号
服刑人员徐伦,男,汉族,1968年1月3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青神县,现住四川省青神县南城镇兰沟村4组,捕前无业。1996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02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9日作出(2011)林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徐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 000元。被告人徐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5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1月15日至2025年11月14日。入监时间2011年11月10日。刑罚变动:2014年1月28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现刑期止日:2023年5月14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服装整理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32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积分合计2108.5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908.5分,兑换四个表扬,结余积分508.5分,其中年度积分1227分。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徐伦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徐伦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29号
服刑人员张飞,男,汉族,1981年3月8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衡南县,现住湖南省衡南县潭子山镇高村村委会高谭组,捕前系农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6日作出(2006)保中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张飞犯运输毒品,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8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152号,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入监时间2006年9月18日。刑罚变动:2008年8月2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1月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1月2日至2030年2月1日止。2012年12月25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4月15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止日2025年7月1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服装机台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46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积分合计2647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797分,兑换六个表扬,结余积分197分,其中年度积分1494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张飞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张飞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30号
服刑人员贾彦,男,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木兰县,现住黑龙江省木兰县吉兴乡红旗村胡家窝棚屯,捕前无业。1995年8月25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里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贾彦犯盗窃,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5日。入监时间2015年2月4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服刑人员系累犯,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服装案台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5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47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积分合计2066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241分,兑换五个表扬,结余积分241分,其中年度积分1261分。罚金10000元,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贾彦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贾彦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31号
服刑人员卢长红,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东华村十组,捕前系农民。1998年9月10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600元,2011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香刑初字第619号刑事判决,以卢长红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至2020年9月1日。入监时间2014年12月10日。刑罚变动:2017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止日:2020年3月1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累犯,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服装机台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得积分合计2070分。兑换三个表扬,结余积分270分,其中年度积分1391分。罚金2000元,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卢长红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卢长红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32号
服刑人员林营,男,汉族,1986年7月6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延寿县,现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奋斗街九委二组,捕前无业。200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0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4月5日刑满释放。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延刑执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林营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 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30日至2021年3月29日。入监时间 2014年1月8日。刑罚变动: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刑期止日:2020年5月29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累犯,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服装整理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2015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38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积分合计2430.5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380.5分,兑换五个表扬,结余积分380.5分,其中年度积分1433分。罚金16000元,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林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林营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33号
服刑人员王欢,男,汉族,1985年11月29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三道街光华小区37栋3-202,捕前无业。2002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5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2010)里刑初字第550号刑事判决,以王欢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服刑期间,因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与之前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六年十一个月二十二天并处罚金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3年5月16日至2021年9月15日。入监时间2010年12月1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累犯。该服刑人员自加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曾多次违纪,经民警耐心教育后,现已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服装机台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4年2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98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积分合计2169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4619分,兑换七个表扬,结余积分419分,其中年度积分1331分。罚金5000元,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王欢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王欢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34号
服刑人员李明,男,汉族,1984年9月21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延寿县,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安山乡适中村新发屯,捕前系农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哈刑二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李明犯故意杀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至2023年11月10日。入监时间2012年12月12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故意杀人罪(十年以上),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偶有违纪,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服装机台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3年4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114分,2017年至2018年11月获得积分合计2237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5087分,兑换八个表扬,结余积分287分,其中年度积分132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李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李明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35号
服刑人员管峰,男,汉族,1975年2月24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民乐乡富胜村张义屯,捕前系农民。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9日作出(2010)五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管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管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3 183.67元。刑期自2010年2月25日至2023年2月24日。入监时间2010年6月23日。刑罚变动:2013年11月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止日:2020年5月24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故意杀人罪(十年以上)。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服装机台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2015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5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98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积分合计2547.5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4997.5分,兑换八个表扬,结余积分197.5分,其中年度积分1443分。民赔43 183.67元,部分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管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管峰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36号
服刑人员王哲芳,男,汉族,1971年11月7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明街56-5号3单元2602室,捕前职业系哈尔滨市铁路局客运段乘务员。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黑0103刑初10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哲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入监时间2017年1月18日服刑改造。刑罚变动:无,现刑期止日:2023年10月28日止。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4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179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积分379分,其中年度积分1337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王哲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37号
服刑人员于智勇,男,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景街7-2号民政楼,捕前职业无职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黑0103刑初6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智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11月23日服刑改造。刑罚变动:无,现刑期止日:2023年7月29日止。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共获得考核分2284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积分484分,其中年度积分1290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于智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38号
服刑人员范增,男,汉族,1985年3月18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虎林市,现住黑龙江省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八委楼1组134号,捕前职业无职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7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12月11日止。入监时间2014年10月15日服刑改造。刑罚变动:2017年9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现刑期止日:2022年3月11日止。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534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134分,其中年度积分1433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范增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39号
服刑人员邢志楠,男,汉族,1993年11月2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双丰街椴树村四组,捕前职业无职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5)哈刑二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志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11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11月23日服刑改造。刑罚变动:无,现刑期止日:2025年6月11日止。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556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156分,其中年度积分1480分。其他奖励情况: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邢志楠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40号
服刑人员彭锦华,男,汉族,1992年3月13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电白县,现住广东省电白县博贺镇盐井头南村84号,捕前职业无职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黑0103刑初6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锦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28年1月12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11月23日服刑改造。刑罚变动:无,现刑期止日:2028年1月12日止。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542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142分,其中年度积分1480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人民币5万元,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彭锦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41号
服刑人员李洪山,男,汉族,1972年8月16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肇源县,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虹二路3-14号2门。捕前职无职业。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让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洪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入监时间2009年11月11日服刑改造。刑罚变动:2013年11月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现刑期止日:2020年5月20日止。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虽有违纪行为的发生,经过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5年6月至2017年2月获得累计有效奖分99分,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2475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共获得考核分2527分,累计获得考核分5002分,兑换8个表扬,结余积分202分,其中年度积分1360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人民币22000元,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李洪山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42号
服刑人员张强,男,汉族,1987年2月19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西林街文化委17组,捕前职业:无职业。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2009)庆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8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止。入监时间2009年6月24日服刑改造。刑罚变动:2013年5月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现刑期止日:2020年4月19日止。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5年6月至2017年2月获得累计有效奖分99分,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2475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共获得考核分2269分,累计获得考核分4744分,兑换7个表扬,结余积分544分,其中年度积分1300分。其他奖励情况:2015年6月参加监狱组织的《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知识竞赛获第二名奖有效分4分,2016年1月获2015年度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罚金人民币30000元,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张强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43号
服刑人员李凡,男,汉族,1994年8月11日出生,出生地重庆市,现住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大涧口村碗厂沟村民小组35号。捕前职业:无职业。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98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凡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28年6月16日止。入监时间2014年1月7日服刑改造。刑罚变动: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现刑期止日:2027年7月16日止。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虽有违纪行为的发生,经过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获得累计有效奖分32分,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800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共获得考核分2538分,累计获得考核分3308分,兑换5个表扬,结余积分308分,其中年度积分1432分。其他奖励情况:无。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李凡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44号
服刑人员王岩,男,汉族,1988年3月11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五常镇开发区。捕前职无职业。2009年11月19日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月27日刑满释放。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五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3日起至2020年5月2日止。入监时间2014年10月15日服刑改造。刑罚变动:无,现刑期止日:2020年5月2日止。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累犯,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虽有违纪行为的发生,经过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获得累计有效奖分80分,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2000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共获得考核分2174分,累计获得考核分4174分,兑换6个表扬,结余积分574分,其中年度积分1230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人民币6000元,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王岩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黑新狱减字第045号
服刑人员付广胜,男,汉族,1979年10月29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石人镇永平村永平屯,捕前职业无职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外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广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入监时间2010年8月18日服刑改造。刑罚变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香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广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残刑五年十一个月零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刑期止日:2022年2月21日止。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5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79分,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1975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244分,累计获得考核分4219分,兑换7个表扬,结余积分19分,其中年度积分1258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付广胜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46号
服刑人员刘振发,男,汉族,1994年12月18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现住黑龙江省青冈县连丰乡向阳村,捕前职业无职业。2012年8月1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4月1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4月20日刑满释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松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振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入监时间2014年11月26日服刑改造。刑罚变动:2017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止日:2022年2月19日止。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累犯,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116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积分316分,其中年度积分1369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刘振发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47号
服刑人员王重阳,男,汉族,1989年5月29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哈尔滨市呼兰区石人镇站前村下甸屯,捕前职业无职业。2009年1月20日因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1月12日刑满释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8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重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入监时间2014年12月10日服刑改造。刑罚变动:2017年9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止日:2021年11月8日止。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累犯,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389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积分589分,其中年度积分1365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人民币25000元,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王重阳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48号
服刑人员刘宝玉,男,汉族,1978年3月14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乡柳树林屯,捕前职业无职业。2010年10月2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香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宝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22年12月3日止。入监时间2014年5月7日服刑改造。刑罚变动:2017年9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止日:2022年4月3日止。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累犯,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278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积分478分,其中年度积分1322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刘宝玉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49号
服刑人员赵秋生,男,汉族,1986年8月23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延寿县,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河镇福山村,捕前职业无职业。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延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秋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7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入监时间2010年3月24日服刑改造。刑罚变动:2015年1月6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现刑期止日:2020年2月24日止。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4年9月至2017年2月获得累计有效奖分104分,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2600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共获得考核分2360分,累计获得考核分4960分,兑换8个表扬,结余积分160分,其中年度积分1280分。其他奖励情况: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赵秋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50号
服刑人员黄尚校,男,汉族,1987年4月4日出生,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马头镇迎宾大道14号东方国际6栋2单元401室,捕前职业无职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黑0102刑初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尚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27年7月28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10月19日服刑改造。刑罚变动:无,现刑期止日:2027年10月28日止。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2月获得累计有效奖分2分,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50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共获得考核分2547分,累计获得考核分2597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197分,其中年度积分1410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人民币20000元,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黄尚校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51号
服刑人员祖立宁,男,汉族,1979年10月11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宾县,现住黑龙江省宾县三宝乡民生村。捕前职无职业。1999年11月25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7年7月14日刑满释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4日作出(2008)香少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祖立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568.45元。刑期自2008年1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入监时间2009年3月11日服刑改造。刑罚变动:无,现刑期止日:2020年1月26日止。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累犯,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虽有违纪行为的发生,经过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09年7月至2017年2月获得累计有效奖分77分,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1925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共获得考核分2165分,累计获得考核分4090分,兑换6个表扬,结余积分490分,其中年度积分1202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全部执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568.45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祖立宁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52号
服刑人员国旺兴,男,汉族,1972年8月2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宝清县,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七星泡镇华广巷19号,捕前职业无职业。1997年9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宝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08年4月24日释放。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9日作出(2010)清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国旺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5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入监时间2010年10月13日服刑改造。刑罚变动:2013年11月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现刑期止日:2020年2月4日止。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累犯,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5年6月至2017年2月获得累计有效奖分95分,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2375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共获得考核分2314分,累计获得考核分4689分,兑换7个表扬,结余积分489分,其中年度积分1295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人民币30000元,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国旺兴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53号
服刑人员胡权东,男,汉族,1978年6月19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牛家满族镇兴山村。捕前职无职业。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肇法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权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8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止。入监时间2009年7月15日服刑改造。刑罚变动:2012年4月20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1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现刑期止日:2020年5月24日止。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虽有违纪行为的发生,经过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5年6月至2017年2月获得累计有效奖分84分,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2100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共获得考核分2373分,累计获得考核分4173分,兑换6个表扬,结余积分573分,其中年度积分1347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胡权东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54号
服刑人员温力难,男,汉族,1981年7月12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塔河县,现住黑龙江省塔河县塔河镇传真街集资楼3号楼2单元305号。捕前职无职业。2000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2年4月刑满释放;200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劳动教养三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海法刑初字第30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力难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490.34元。刑期自2007年2月5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入监时间2007年12月26日服刑改造。刑罚变动:2014年11月1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现刑期止日:2020年4月4日止。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累犯,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虽有违纪行为的发生,经过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4年6月至2017年2月获得累计有效奖分15分,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375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共获得考核分2242分,累计获得考核分2617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217分,其中年度积分1290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人民币30000元,部分执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490.34元,未退赔。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温力难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55号
服刑人员郑大丰,男,汉族,1977年9月8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四平管理区。捕前职无职业。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2009)绥中法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大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8年3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入监时间2009年7月29日服刑改造。刑罚变动:2012年4月20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5月2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现刑期止日:2020年2月22日止。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虽有违纪行为的发生,经过教育后能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3年12月至2017年2月获得累计有效奖分185分,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4625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共获得考核分2399分,累计获得考核分6724分,兑换11个表扬,结余积分124分,其中年度积分1397分。其他奖励情况:2016年3月获2015年度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3月获2016年度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郑大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56号
服刑人员陈春和,男,汉族,1954年2月28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宾县,现住黑龙江省宾县常安镇大兴村孟家屯,捕前职业农民。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黑0125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以陈春和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春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 733元。刑期自2016年6月23日至2019年12月22日。入监时间2016年11月30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289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289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积分489分,其中年度积分1311分。其他奖励情况: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733元,该犯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陈春和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陈春和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57号
服刑人员覃庆祈,男,汉族,1990年11月12日出生,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滨州镇顾明村委会覃村五队158号,捕前职业无职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黑0103刑初931号刑事判决,以覃庆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被告人覃庆祈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黑01刑终2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入监时间2017年6月21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1751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1751分。兑换2个表扬,结余积分551分,其中年度积分1485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50000元,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覃庆祈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覃庆祈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58号
服刑人员徐亮,男,汉族,1986年7月28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东街3-1号东光2栋2单元301室,捕前职业无职业。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香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以徐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徐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7 824.22元。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5日。入监时间2016年5月4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10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359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609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209分,其中年度积分1317分。其他奖励情况: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07824.22元,该犯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徐亮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徐亮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59号
服刑人员贲忠祥,男,汉族,1966年6月7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泰来县,现住黑龙江省泰来县宁姜蒙古族乡宁姜村东五九屯,捕前职业农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大少刑初字第983号刑事判决,以贲忠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7日至2020年5月6日。入监时间2015年10月20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28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12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112分。兑换5个表扬,结余积分112分,其中年度积分1347分。其他奖励情况: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贲忠祥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贲忠祥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60号
服刑人员王彦军,男,汉族,1968年5月6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巴彦县,现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西集镇长丰村,捕前职业农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香刑初字第617号刑事判决,以王彦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4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入监时间2014年12月10日。刑罚变动:2017年9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现刑期止日:2019年11月6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78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478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78分,其中年度积分1399分。其他奖励情况: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王彦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王彦军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61号
服刑人员刘运才,男,汉族,1955年7月5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尚志市,现住黑龙江省尚志市一面坡镇永乐村,捕前职业农民。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尚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以刘运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4年7月26日至2020年7月25日。入监时间2014年12月24日。刑罚变动:2017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现刑期止日:2019年10月25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021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021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积分221分,其中年度积分1311分。其他奖励情况: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刘运才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刘运才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62号
服刑人员黄华青,男,汉族,1978年4月8日出生,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那社乡那勤村勤三队8号,捕前职业无职业。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惠城法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黄华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14日至2020年10月13日。入监时间2015年5月21日。刑罚变动:2017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止日:2020年1月13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089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089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积分289分,其中年度积分1356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4000元,该犯财产刑已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黄华青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黄华青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63号
服刑人员江广泉,男,汉族,1994年10月11日出生,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现住福建省诏安县太平镇元中村下楼仔30号,捕前职业无职业。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汕金法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以江广泉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 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20日至2020年6月19日。入监时间2015年2月12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虽然出现过违纪行为,但能够通过民警的教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做到及时改正,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5年5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65.6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008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648分。兑换6个表扬,结余积分48分,其中年度积分1373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7000元,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江广泉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 5月24日
附:罪犯江广泉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64号
服刑人员王会杰,男,汉族,1990年5月15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新野县,现住河南省新野县施庵镇小营村下官桥8组,捕前职业无职业。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汕澄法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王会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刑期自2013年5月29日至2020年11月28日。入监时间2014年9月23日。刑罚变动:2017年9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现刑期止日:2020年2月28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505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505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105分,其中年度积分1398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2000元,该犯财产刑已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王会杰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王会杰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65号
服刑人员吴军,男,汉族,1977年4月10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宝清县,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新发小区F202栋4单元5楼2门,捕前职业无职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901号刑事判决,以吴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刑期自2013年11月26日至2021年4月19日。入监时间2014年12月24日。刑罚变动:2017年9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现刑期止日:2020年7月19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72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472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72分,其中年度积分1395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50000元,该犯财产刑已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吴军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吴军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66号
服刑人员崔佳华,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宾县,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8号,捕前职业无。因诈骗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7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罚金50000元;又因诈骗罪经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以(2015)宾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部分。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19日至2022年7月20日。入监时间2015年4月1日。刑罚变动:2017年9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现刑期止日:2021年10月20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359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359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积分559分,其中年度积分1374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150000元,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崔佳华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崔佳华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67号
服刑人员刘洪亮,男,汉族,1973年1月6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肇州县,现住肇州县永乐镇一分场,捕前职业无职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6)黑01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以刘洪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刑期自2016年1月7日至2024年1月6日。入监时间2017年3月22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051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051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积分251分,其中年度积分1459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20000元,该犯财产刑已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刘洪亮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刘洪亮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68号
服刑人员王波,男,汉族,1985年4月25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110-11号阳光绿景小区11栋2单元1701室,捕前职业职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松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王波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 0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29日至2022年10月28日。入监时间2015年11月11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虽然出现过违纪行为,但能够通过民警的教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做到及时改正,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38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353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003分。兑换5个表扬,结余积分3分,其中年度积分1351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11000元,该犯财产刑已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王波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王波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69号
服刑人员马德军,男,汉族,1986年8月11日出生,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现住重庆市奉节县太和土家族乡石板村12组34号,捕前职业务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惠城法刑一初字第661号刑事判决,以马德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被告人马德军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惠中法刑一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22日至2023年4月21日。入监时间2015年5月20日。刑罚变动:2017年9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现刑期止日:2022年7月21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501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501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101分,其中年度积分1451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5000元,该犯财产刑已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马德军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马德军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70号
服刑人员郑善良,男,汉族,1991年3月25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双城市,现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双城镇长产村,捕前职业农民。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双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郑善良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2日至2023年3月1日。入监时间2015年4月29日。刑罚变动:2017年9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现刑期止日:2022年6月1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24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424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24分,其中年度积分1376分。其他奖励情况: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郑善良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郑善良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71号
服刑人员李占和,男,汉族,1966年11月17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红星乡赵村西兴屯,捕前职业无职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黑0102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李占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5年9月3日至2024年9月2日。入监时间2016年4月20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22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137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687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积分287分,其中年度积分1329分。其他奖励情况: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李占和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李占和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72号
服刑人员赵云龙,男,汉族,1995年8月25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兰西县,现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奋斗乡团结村大王家窝堡屯,捕前职业无职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黑0103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赵云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5年3月13日至2026年3月12日。入监时间2016年11月9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584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584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184分,其中年度积分1484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100000元,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赵云龙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赵云龙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73号
服刑人员王义国,男,汉族,1983年10月11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青岭乡万星村,捕前职业个体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995号刑事判决,以王义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王义国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黑01刑终2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24日至2027年1月23日。入监时间2016年6月8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14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49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809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409分,其中年度积分1376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100000元,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王义国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王义国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74号
服刑人员孙可欣,男,汉族,1970年5月19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锅炉二道街7号旭升小区5栋3门6楼3室,捕前职业无职业。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5)香刑初字第529号刑事判决,以孙可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刑期自2015年2月27日至2027年12月26日。入监时间2016年7月13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12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74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774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374分,其中年度积分1406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100000元,该犯财产刑未执行。继续追缴被告人孙可欣非法所得人民币628372.35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孙可欣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孙可欣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75号
服刑人员邹云飞,男,汉族,1975年2月20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龙凤山乡民利村,捕前职业农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15)哈刑执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邹云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被告人邹云飞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0)黑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9月20日至2021年9月19日。入监时间2012年3月21日。刑罚变动:2015年1月6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现刑期止日:2020年7月19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虽然出现过违纪行为,但能够通过民警的教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做到及时改正,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4年9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136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59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5859分。兑换9个表扬,结余积分459分,其中年度积分1347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30000元,该犯财产刑已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邹云飞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邹云飞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76号
服刑人员付永河,男,汉族,1975年1月2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创业街创业小区3-2号2门401室,捕前职业无职业。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庆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付永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0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入监时间2011年1月12日。刑罚变动:2014年11月1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现刑期止日:2020年7月20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41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04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429分。兑换5个表扬,结余积分429分,其中年度积分1319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20000元,该犯财产刑已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付永河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付永河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77号
服刑人员曾林球,男,汉族,1976年3月15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维山乡横溪村二组,捕前职业农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8日作出(2005)西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曾林球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曾林球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2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7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1512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入监时间2006年1月24日。刑罚变动:2007年12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2月2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2月25日至2029年8月24日。2012年4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5月16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6月2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现刑期止日:2024年4月24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46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535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685分。兑换6个表扬,结余积分85分,其中年度积分1424分。其他奖励情况: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曾林球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曾林球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78号
服刑人员胡开信,男,汉族,1974年8月23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吉首市,现住湖南省吉首市古丈县高峰乡陈家村龙湾组,捕前职业农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2日作出(2005)德刑一初字第430号刑事判决,以胡开信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7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15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7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1512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入监时间2005年10月24日。刑罚变动:2007年7月3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11月11日至2029年3月10日。2012年1月9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4月24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7月23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现刑期止日:2023年10月10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47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737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912分。兑换6个表扬,结余积分312分,其中年度积分1425分。其他奖励情况: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该犯涉案赃物海洛因1077克,已追缴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胡开信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胡开信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79号
服刑人员李结云,男,汉族,1966年11月14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新邵县,现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沈家村11族12号,捕前职业农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7日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以李结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结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7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入监时间2006年9月7日。刑罚变动:2008年8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0月1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10月18日至2030年6月17日。2012年12月31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4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现刑期止日:2025年12月17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43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53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528分。兑换5个表扬,结余积分528分,其中年度积分1388分。其他奖励情况: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该犯涉案赃物海洛因2800克及随身携带物品,已追缴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李结云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李结云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80号
服刑人员王华,男,汉族,1986年2月3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临武县,现住湖南省临武县楚江乡章山村委会二组,捕前职业农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2日作出(2005)德刑一初字第00374号刑事判决,以王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7日作出(2005)云高刑复字第68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入监时间2006年1月23日。刑罚变动:2007年10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2月2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2月25日至2029年3月24日。2012年4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5月16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6月2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现刑期止日:2023年8月24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47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613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788分。兑换6个表扬,结余积分188分,其中年度积分1443分。其他奖励情况: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该犯涉案赃物海洛因498克,已追缴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王华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王华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81号
服刑人员向林,男,苗族,1981年9月16日出生,出生地重庆市黔江县,现住重庆市黔江县黑溪乡尖峰村四组,捕前职业农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日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向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6日作出(2006)云高刑复字第25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入监时间2007年1月19日。刑罚变动:2008年7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8月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8月5日至2030年4月4日。2012年10月24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1月14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现刑期止日:2025年12月4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31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503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288分。兑换5个表扬,结余积分288分,其中年度积分1425分。其他奖励情况: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财产刑未执行。该犯涉案赃物海洛因396克,已追缴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向林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向林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82号
服刑人员焦士峰,男,汉族,1963年9月24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新市巷35号,捕前职业无职业。1988年7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89年2月5日刑满释放;1993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4月2日刑满释放;2001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2004年7月27日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4月15日刑满释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黑0103刑初486号刑事判决,以焦士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刑期自2015年11月10日至2022年11月9日。入监时间2016年7月13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累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7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61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636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236分,其中年度积分1406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50000元,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焦士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焦士峰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83号
服刑人员金宝丰,男,汉族,1970年7月8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方正县,现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德善乡安乐村,捕前职业农民。1996年9月12日犯惯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7月18日减刑释放。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方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金宝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 000元。刑期自2014年2月22日至2022年11月21日。入监时间2014年12月17日。刑罚变动:2017年9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现刑期止日:2022年5月21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累犯,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613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613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213分,其中年度积分1503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40000元,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金宝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金宝丰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84号
服刑人员曾庆影,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肇州县,现住黑龙江省肇州县双发乡正大村东三合屯,捕前职业无职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黑0102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曾庆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9月29日至2026年9月28日。入监时间2016年4月20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强奸罪(十年以上),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15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01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776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376分,其中年度积分1403分。其他奖励情况: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曾庆影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曾庆影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85号
服刑人员姜凯,男,汉族,1987年6月11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呼兰镇富强村四队,捕前职业无职业。2005年1月28日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8)呼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以姜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姜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1日作出(2009)哈刑少终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11日。入监时间2009年6月10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累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虽然出现过违纪行为,但能够通过民警的教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做到及时改正,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09年10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174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55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6805分。兑换11个表扬,结余积分205分,其中年度积分1373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10000元,该犯财产刑已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姜凯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姜凯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86号
服刑人员任远红,男,汉族,1983年7月17日出生,出生地贵州省麻江县,现住贵州省麻江县下司镇德新村一组,捕前职业无职业。2007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黑0102刑初327号刑事判决,以任远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刑期自2015年5月27日至2028年5月26日。入监时间2016年10月19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抢劫罪(十年以上),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2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1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10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435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35分,其中年度积分1412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30000元,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任远红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任远红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87号
服刑人员王志福,男,汉族,1962年3月10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双城市,现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双城镇隆化街三委四组,捕前职业农民。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双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王志福犯故意杀人(未遂)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王志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8 796元。刑期自2014年7月9日至2027年7月8日。入监时间2015年2月25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故意杀人罪(十年以上),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虽然出现过违纪行为,但能够通过民警的教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做到及时改正,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5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50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280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480分。兑换5个表扬,结余积分480分,其中年度积分1290分。其他奖励情况: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8796.00元,该犯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王志福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王志福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088号
服刑人员汪立成,男,汉族,1978年9月21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双城市,现住黑龙江省双城市乐群乡乐民村,捕前职业无职业。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4)双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汪立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3年8月27日至2028年1月26日。入监时间2014年3月19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抢劫罪(十年以上),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虽然出现过违纪行为,但能够通过民警的教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做到及时改正,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4年7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141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351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5576分。兑换9个表扬,结余积分176分,其中年度积分1325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20000元,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汪立成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汪立成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89号
服刑人员王宏博,男,汉族,1981年10月21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辽阳街3号1栋3单元304室,捕前职业无。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里刑初字第536号刑事判决,以王宏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5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10日。入监时间2016年1月6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能够积极参加服装熨烫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30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97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247分。兑换五个表扬,结余积分247分,其中年度积分1446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20000元,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王宏博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王宏博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90号
服刑人员赵海山,男,汉族,1990年5月6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巴彦县,现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北郊委六组,捕前职业无。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黑0103刑初29号刑事判决判,以赵海山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至2020年6月24日。入监时间2016年5月4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熨烫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13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311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636分。兑换四个表扬,结余积分236分,其中年度积分1333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5000元,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赵海山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赵海山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91号
服刑人员陈湘红,男,汉族,1985年10月27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新宁县,现住湖南省新宁县清江乡新皂村11组29号,捕前职业农民。2012年7月10号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陈湘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8日至2020年2月7日。入监时间2015年3月9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偶有违纪,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能够积极参加服装缝纫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66.4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13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4073分。兑换六个表扬,结余积分473分,其中年度积分1377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7000元,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陈湘红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陈湘红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92号
服刑人员那雪峰,男,汉族,1975年11月1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五家镇,捕前职业农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双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那雪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那雪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47096.63元。被告人那雪峰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哈刑二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24日至2020年9月23日。入监时间2015年2月4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7年9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现刑期止日:2020年2月23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缝纫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536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536分。兑换四个表扬,结余积分136分,其中年度积分1460分。其他奖励情况: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47096.63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那雪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那雪峰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93号
服刑人员吴定权,男,汉族,1981年9月2日出生,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上海路银屋花园C区3巷5号,捕前职业无。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1030号刑事判决,以吴定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吴定权与同案被告人共同退赔人民币374000元。被告人吴定权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20日至2020年6月19日。入监时间2014年12月22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7年9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现刑期止日:2019年11月19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缝纫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2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530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530分。兑换四个表扬,结余积分130分,其中年度积分1476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20000元,未执行。退赔374000元,部分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吴定权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吴定权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94号
服刑人员马子龙,男,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骑兵街9号3单元802室,捕前职业无。1996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0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9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990号刑事判决判,以马子龙犯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14年2月20日至2021年2月19日。入监时间2014年10月29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7年9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现刑期止日:2020年6月19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裁剪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254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254分。兑换三个表扬,结余积分454分,其中年度积分1284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60000元,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马子龙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马子龙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95号
服刑人员潘锦松,男,汉族,1975年3月23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阿城区,现住黑龙江省阿城区阿什河街民合村10组,捕前职业农民。2011年3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本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至2011年9月2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阿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潘锦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3年1月29日至2021年1月28日。入监时间2013年7月10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6年5月2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现刑期止日:2020年2月28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能够积极参加服装剪毛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25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186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811分。兑换四个表扬,结余积分411分,其中年度积分1313分。其他奖励情况: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潘锦松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潘锦松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96号
服刑人员许东生,男,汉族,1984年4月29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尚志市,现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工农委四组26号,捕前职业无。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尚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许东生犯强奸、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入监时间2013年6月5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6年2月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现刑期止日:2020年2月22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缝纫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027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027分。兑换三个表扬,结余积分225分,其中年度积分1315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10000元,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许东生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许东生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97号
服刑人员赵俊海,男,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捕前职业无。2004年9月28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松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判,以赵俊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0日。入监时间2012年12月12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5年1月6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现刑期止日:2020年7月20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偶有违纪,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卫生员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4年9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92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07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4707分。兑换七个表扬,结余积分507分,其中年度积分1335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3000元,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赵俊海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赵俊海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98号
服刑人员万秀港,男,苗族,1996年10月1日出生,出生地贵州省剑河县南寨乡,现住贵州省剑河县南寨乡中寨村五组,捕前职业无。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2)汕中法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判,以万秀港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19日至2021年3月18日。入监时间2015年1月14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7年9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现刑期止日:2020年7月18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缝纫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524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524分。兑换四个表扬,结余积分124分,其中年度积分1416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23000元,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万秀港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万秀港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99号
服刑人员李开封,男,汉族,1979年6月16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淮北市,现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镇任庄行政村柳园5号,捕前职业无。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2011)潮平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李开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24日至2022年7月23日。入监时间2011年11月21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3年12月3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现刑期止日:2020年6月23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缝纫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35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70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345分。兑换五个表扬,结余积分345分,其中年度积分1443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8000元,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李开封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李开封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00号
服刑人员阿苦尼古,男,彝族,1984年8月4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昭觉县,现住四川省昭觉先谷曲乡瓦洛乌村乃伍社77号,捕前职业无。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黑0103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阿苦尼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5年6月22日至2027年6月21日。入监时间2016年5月4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缝纫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20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391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891分。兑换四个表扬,结余积分491分,其中年度积分1358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100000元,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阿苦尼古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阿苦尼古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01号
服刑人员王维秀,男,汉族,1978年1月25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虎林市,现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虎林镇中心社区中心委,捕前职业无。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以王维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3月15日至2026年3月14日。入监时间2012年11月21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6年2月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现刑期止日:2024年9月14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偶有违纪,经民警教育后,能够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值星员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85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361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886分。兑换六个表扬,结余积分286分,其中年度积分1305分。其他奖励情况:2016年3月18日该犯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2月20日该犯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3月22日该犯被评为(局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150000元,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王维秀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王维秀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02号
服刑人员邓运喜,男,汉族,1971年5月2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祁阳县,现住湖南省祁阳县小金洞乡白沙岩村,捕前职业农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6日作出(2005)保中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邓运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邓运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1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入监时间2005年8月22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07年8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0日至2029年1月19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1月3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4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6月2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止日:2023年8月19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缝纫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42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580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630分。兑换六个表扬,结余积分30分,其中年度积分1485分。其他奖励情况: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邓运喜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邓运喜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03号
服刑人员曾凡志,男,汉族,1977年7月20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道县,现住湖南省道县井塘乡鲁草坪村,捕前职业农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6日作出(2005)保中刑初字第549号刑事判决,以曾凡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1日作出(2005)云高刑复字第90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入监时间2006年6月6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07年12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2月2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25日至2029年5月24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4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5月16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6月2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现刑期止日:2024年2月24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偶有违纪,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能够积极参加服装缝纫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37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322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947分。兑换四个表扬,结余积分547分,其中年度积分1374分。其他奖励情况: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曾凡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曾凡志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04号
服刑人员常延华,男,汉族,1985年6月4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尚志市马延乡,现住黑龙江省尚志市马延乡太和村65号,捕前职业无。2011年1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5月5日刑满释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黑0104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以常延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17日。入监时间2016年5月4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累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缝纫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24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386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986分。兑换四个表扬,结余积分586分,其中年度积分1369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1000元,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常延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常延华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05号
服刑人员肖雷,男,汉族,1987年3月9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尚志市,现住黑龙江省尚志市一面坡镇南乐街四组,捕前职业无。2007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6月4日刑满释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肖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11日至2023年5月10日。入监时间2014年11月29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7年9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现刑期止日:2022年10月10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累犯,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缝纫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00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400分。兑换四个表扬,结余积分0分,其中年度积分1459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80000元,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肖雷予以减刑 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肖雷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06号
服刑人员李长玉,男,汉族,1973年1月1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林甸县红旗镇,现住黑龙江省林甸县红旗镇红旗村三屯,捕前职业农民。1998年12月24日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2010)林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李长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9年12月31日至2019年12月30日。入监时间2010年9月8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累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卫生员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1年1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140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099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5599分。兑换九个表扬,结余积分199分,其中年度积分1239分。其他奖励情况: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李长玉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李长玉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07号
服刑人员王万波,男,汉族,1978年2月14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宾县,现住黑龙江省宾县平坊镇红铜委1组,捕前职业个体工商户业主。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宾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以王万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王万波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黑01刑终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入监时间2016年5月11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强奸罪(十年以上),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缝纫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20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509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009分。兑换五个表扬,结余积分9分,其中年度积分1451分。其他奖励情况: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王万波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王万波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08号
服刑人员吴小华,男,汉族,1976年10月13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县,现住湖南省邵阳县五峰铺镇红星村吴家组109号,捕前职业农民。2003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7年1月12日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2011)大中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吴小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1年3月23日至2026年3月22日。入监时间2012年2月15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4年4月15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现刑期止日:2023年10月22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累犯,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缝纫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37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570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495分。兑换五个表扬,结余积分495分,其中年度积分1476分。其他奖励情况: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吴小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吴小华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09号
服刑人员宋泽平,男,汉族,1998年6月11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1委1组,捕前职业无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黑0112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宋泽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16年12月12日至2019年9月11日。入监时间2017年8月30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缝纫工种劳动,努力完成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1302分。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1302分。兑换二个表扬,结余积分102分,其中年度积分1278分。其他奖励情况: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宋泽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宋泽平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10号
服刑人员马旭升,男,汉族,1989年8月9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尚志市,现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富强委九组,捕前职业无业。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7)京0113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马旭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15日至2019年11月14日。入监时间2017年2月15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偶有违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缝纫工种劳动,努力完成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039分。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039分。兑换三个表扬,结余积分239分,其中年度积分1397分。其他奖励情况:2017年7月参加队列比赛获得第二名,奖励有效分20分。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全部执行。责令退赔八万四千八百三十九元,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马旭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马旭升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11号
服刑人员郑善君,男,汉族,1977年8月1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尚志市,现住黑龙江省尚志市长寿乡三胜村,捕前职业农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京0105刑初1401号刑事判决,以郑善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6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16日。入监时间2017年2月9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纸盒包装工种劳动,努力完成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350分。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350分。兑换三个表扬,结余积分550分,其中年度积分1410分。其他奖励情况:2017年7月参加队列比赛获得第二名,奖励有效分20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郑善君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郑善君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12号
服刑人员丁炜财,男,汉族,1988年3月6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青冈县,现住黑龙江省青冈县祯祥镇西北街三组,捕前职业无业。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京0117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以丁炜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6年1月7日至2020年4月6日。入监时间2016年11月30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缝纫工种劳动,努力完成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341分。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341分。兑换三个表扬,结余积分541分,其中年度积分1388分。其他奖励情况:2017年7月参加队列比赛获得第二名,奖励有效分20分。罚金8000元,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丁炜财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丁炜财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13号
服刑人员季晓东,男,回族,1981年12月27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安大街8号7号楼3单元7楼4号,捕前职业网管专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4)朝刑初字第2009号刑事判决,以季晓东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6月8日至2020年4月30日。入监时间2015年7月1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偶有违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缝纫工种劳动,努力完成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5年11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70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1742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492分。兑换五个表扬,结余积分492分,其中年度积分1346分。其他奖励情况: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季晓东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季晓东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14号
服刑人员赵春龙,男,汉族,1983年3月2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兰西县,现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榆树镇林岗村李行屯,捕前职业无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京105刑初2378号刑事判决,以赵春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14日。入监时间2017年2月9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缝纫工种劳动,努力完成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282分。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282分。兑换三个表扬,结余积分482分,其中年度积分1365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10000元,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赵春龙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赵春龙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15号
服刑人员郑纯利,男,汉族,1976年8月21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新木社区235组,捕前职业无业。1993年12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3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未执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京0106刑初674号刑事判决,以郑纯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17日。入监时间2017年2月7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纸盒包装工种劳动,努力完成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247分。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247分。兑换三个表扬,结余积分447分,其中年度积分1356分。其他奖励情况: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郑纯利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郑纯利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16号
服刑人员王善军,男,汉族,1985年11月6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宝清县,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夹信子镇徐马村1组50-11号,捕前职业经理。2008年7月14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京03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王善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京刑终1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入监时间2016年12月14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缝纫工种劳动,努力完成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294分。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294分。兑换三个表扬,结余积分494分,其中年度积分1345分。其他奖励情况:2017年7月参加队列比赛,奖励20分;2017年10月,单项表扬一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六万三千九百一十七元,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王善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王善军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17号
服刑人员孙家玺,男,汉族,1991年8月5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教工街21号2单元5楼3号,捕前职业保卫员。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黑0102刑初808号刑事判决,以孙家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以(2017)黑01刑终212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6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13日。入监时间2017年4月5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缝纫工种劳动,努力完成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1915分。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1915分。兑换三个表扬,结余积分115分,其中年度积分1377分。其他奖励情况: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孙家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孙家玺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18号
服刑人员咸贺,男,汉族,1975年8月26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新和街7号楼1楼1门,捕前职业无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4日作出(2016)黑0103刑初613号刑事判决,以咸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5年9月19日至2022年9月18日。入监时间2017年2月8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纸盒包装工种劳动,努力完成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030分。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030分。兑换三个表扬,结余积分230分,其中年度积分1326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30000元,未执行。责令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45600元,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咸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咸贺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19号
服刑人员苏德富,男,汉族,1989年7月17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前进村厢白五屯,捕前职业农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6)0102刑初865号刑事判决,以苏德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33863.12元。刑期自2015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6日。入监时间2017年4月26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缝纫工种劳动,努力完成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1977分。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1977分。兑换三个表扬,结余积分177分,其中年度积分1433分。其他奖励情况: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33863.12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苏德富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苏德富卷宗材料共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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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20号
服刑人员赵俊龙,男,满族,1976年4月18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双城市,现住黑龙江省双城市青岭乡延军村一委,捕前职业无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666号刑事判决,以赵俊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46485.76元,刑期自2013年3月5日至2021年3月4日。入监时间2013年11月6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6年5月2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止日:2020年1月4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纸盒包装工种劳动,努力完成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022分。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022分。兑换三个表扬,结余积分222分,其中年度积分1323分。其他奖励情况: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46485.76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赵俊龙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赵俊龙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21号
服刑人员佘春孝,男,汉族,1984年1月22日出生,出生地吉林省榆树市,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嗯育乡街道,捕前职业无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09)哈刑二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佘春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8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4日。入监时间2012年3月21日。刑罚变动:2015年1月6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现刑期止日:2020年6月4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纸盒包装工种劳动,努力完成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4年9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134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265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5635分。兑换九个表扬,结余积分235分,其中年度积分1291分。其他奖励情况:2017年7月参加队列比赛,奖励20分。罚金30000元,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佘春孝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佘春孝卷宗材料共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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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22号
服刑人员王海成,男,汉族,1982年10月8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捕前职业无业。2002年11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4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与原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2014年9月3日刑满释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0日作出(2016)黑0113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以王海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6年4月21日至2023年7月20日。入监时间2016年9月21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累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纸盒包装工种劳动,努力完成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1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5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296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441分。兑换四个表扬,结余积分41分,其中年度积分1283分。其他奖励情况:2017年7月参加队列比赛获得第二名,奖励20分。罚金15000元,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王海成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王海成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23号
服刑人员李龙,男,汉族,1985年10月15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通河县,现住黑龙江省通河县清河镇西北村,捕前无职业。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黑0184刑初468号刑事判决,以李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至2020年4月5日。入监时间2017年1月11日。现刑期止日:2020年4月5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4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249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积分449分,其中年度积分1355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10000元,财产刑已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李龙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日。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李龙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24号
服刑人员吴振夺,男,汉族,1995年12月10日出生,出生地吉林省榆树市,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八号镇西胜村西良屯3组,捕前无职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黑0102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以吴振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7日。入监时间2016年4月20日。 现刑期止日:2019年10月7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虽出现过违纪行为,但能通过民警的教育,做到及时改正。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1205分。兑换2个表扬,结余积分5分,其中年度积分1470分。其他奖励情况: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吴振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吴振夺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25号
服刑人员李康右,男,汉族,1973年4月8日出生,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捕前无职业。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2245号刑事判决,以李康右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4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9日。入监时间2014年12月22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7年9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九个月,现刑期止日:2019年9月9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354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积分554分,其中年度积分1350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2000元,财产刑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李康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李康右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26号
服刑人员王春雨,男,汉族,1998年3月24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肇州县,现住黑龙江省肇州县托古乡大沟村西大沟屯,捕前无职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香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王春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入监时间2014年5月21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7年9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八个月,现刑期止日:2019年10月22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395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积分595分,其中年度积分1435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10000元,财产刑已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王春雨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日。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王春雨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27号
服刑人员邵卫仁,男,汉族,1992年9月15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巴彦县,现住黑龙江省巴彦县龙泉镇龙泉村卡篓屯,捕前无职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外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邵卫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9日。入监时间2014年5月14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现刑期止日:2019年10月9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虽出现过违纪行为,但能通过民警的教育,做到及时改正。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43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539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014分。兑换5个表扬,结余积分14分,其中年度积分1440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3000元,财产刑已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邵卫仁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邵卫仁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28号
服刑人员韩守鹏,男,汉族,1992年1月14日出生,出生地山东省五莲县,现住山东省五莲县于里镇后裴家峪村37号,捕前无职业。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985号刑事判决,以韩守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18日。入监时间2014年12月22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7年9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九个月,现刑期止日:2020年2月18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360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积分560分,其中年度积分1370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5000元,财产刑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韩守鹏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日。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韩守鹏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29号
服刑人员郑久龙,男,汉族,1993年9月13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双城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91号学府名居7栋1单元603室,捕前哈尔滨市地铁安检员。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黑0103刑初860号刑事判决,以郑久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6年1月22日至2023年1月21日。入监时间2017年1月4日。现刑期止日:2023年1月21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4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334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积分534分,其中年度积分1450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10000元,财产刑已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郑久龙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郑久龙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30号
服刑人员谢志超,男,汉族,1992年4月13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穆陵市,现住黑龙江省穆陵市八面通镇邮电路爱民小区1栋18单元302室,捕前无职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以谢志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8月25日至2021年2月24日。入监时间2014年6月4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7年9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九个月,现刑期止日:2020年5月24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230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积分430分,其中年度积分1309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5000元,财产刑已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谢志超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日。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谢志超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31号
服刑人员杨海峰,男,汉族,1982年12月10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宾县,现住黑龙江省宾县宁远镇洪山村霍家屯,捕前农民。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宾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杨海峰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3日至2022年10月2日。入监时间2015年8月12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7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九个月,现刑期止日:2022年1月2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084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积分284分,其中年度积分1354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50000元,财产刑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杨海峰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日。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杨海峰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32号
服刑人员姜超,男,汉族,1986年2月9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哈达村哈达屯5号,捕前无职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黑0110刑初444号刑事判决,以姜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以(2016)黑01刑终6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29日至2025年7月28日。入监时间2017年1月4日。现刑期止日:2025年7月28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4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263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积分463分,其中年度积分1350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4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姜超的违法获得人民币470000元,财产刑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姜超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姜超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33号
服刑人员韩晨光,男,蒙古族,1986年9月19日出生,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腰林毛都镇腰林毛都嘎查329号,捕前黑龙江省麟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哈刑二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韩晨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黑刑终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8日至2026年9月7日。入监时间2016年7月13日。 现刑期止日:2026年9月7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18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74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124分。兑换5个表扬,结余积分124分,其中年度积分1405分。其他奖励情况:无。获2017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专项加分200分。罚金200000元,财产刑部分执行。继续追缴本案的犯罪所得。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韩晨光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日。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韩晨光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34号
服刑人员王保林,男,汉族,1970年7月23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埃德蒙顿路207号4号楼3单元203室,捕前无职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4年2月28日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1年4月7日刑满释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哈刑二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王保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及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3)黑刑一终字第18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至2022年4月18日。入监时间2016年7月6日。 现刑期止日:2022年4月18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8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291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491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91分,其中年度积分1285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30000元,财产刑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王保林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王保林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35号
服刑人员杨年君,男,汉族,1985年7月17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慈利县,现住湖南省慈利县宜冲桥乡廖家峪村3组001号,捕前农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6日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658号刑事判决,以杨年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入监时间2007年1月19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08年10月3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2月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2月9日至2030年10月8日;2013年4月24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7月23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止日:2027年7月8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40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531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731分。兑换6个表扬,结余积分131分,其中年度积分1455分。其他奖励情况:获2017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专项加分200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财产刑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杨年君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杨年君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36号
服刑人员尹关阳,男,汉族,1984年10月11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邵东县,现住湖南省邵东县团山镇柏福村上马石组7号,捕前农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5年2月28日作出(2005)昆铁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尹关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入监时间2005年7月22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07年7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10月20日至2029年1月19日。2012年1月3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4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6月2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止日:2023年9月19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47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579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754分。兑换6个表扬,结余积分154分,其中年度积分1475分。其他奖励情况: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财产刑部分执行。查获的海洛因二千八百四十克,予以没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尹关阳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尹关阳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37号
服刑人员曾益辉,男,汉族,1983年9月14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维山乡磨峰村第二村民小组21号,捕前农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0日作出(2005)德刑一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以曾益辉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入监时间2005年9月29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07年8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10月20日至2029年1月19日;2012年1月3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4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6月2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止日:2023年8月19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42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57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507分。兑换5个表扬,结余积分507分,其中年度积分1370分。其他奖励情况: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财产刑部分执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依法予以没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曾益辉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日。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曾益辉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38号
服刑人员杜云龙,男,汉族,1979年10月3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富锦市,现住黑龙江省富锦市砚山镇,捕前无职业。2006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7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2年11月4日刑满释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外刑初字第856号刑事判决判,以杜云龙犯盗窃罪,刑期自2013年2月20日至2021年10月19日。入监时间2013年11月13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6年5月2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个月;2017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七个月,现刑期止日:2020年5月19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累犯,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050分。兑换三个表扬,结余积分250分,其中年度积分1420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100000元,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杜云龙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日。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杜云龙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39号
服刑人员何广军,男,满族,1985年12月27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牛家镇政兴村,捕前农民。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7日作出(2006)五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何广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6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入监时间2006年10月25日。刑罚变动:执行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10)香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广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余刑九年九个月四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201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二个月,现刑期止日:2020年3月2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抢劫罪(十年以上),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虽出现过违纪行为,但能通过民警的教育,做到及时改正。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5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74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304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4154分。兑换6个表扬,结余积分554分,其中年度积分1320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5000元,该犯财产刑已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何广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何广军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40号
服刑人员王永强,男,汉族,1985年11月17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兰西县,现住兰西县远大乡建设村,捕前农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绥中法刑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判,以王永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3248.02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黑刑二终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7月26日至2023年7月25日。入监时间2009年10月12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3年11月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6年2月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止日:2020年6月25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抢劫罪(十年以上),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100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367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4867分。兑换八个表扬,结余积分67分,其中年度积分1295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2000元,该犯财产刑已全部执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3248.02元,该犯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王永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王永强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41号
服刑人员黄大案,男,壮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邕宁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邕宁县百济乡南华村那敏坡93号,捕前无职业。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作出(2006)汕中法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黄大案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入监时间2007年8月29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0年1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12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至2030年9月14日;2014年4月1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现刑期止日:2027年11月14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抢劫罪(十年以上),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虽出现过违纪行为,但能通过民警的教育,做到及时改正。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40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198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198分。兑换5个表扬,结余积分198分,其中年度积分1410分。其他奖励情况: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财产刑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黄大案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日。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黄大案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刑减字第142号
罪犯任凤祥,男,汉族,1981年7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鸟河乡永年村任家屯。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黑0125刑初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凤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黑01刑终7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入监时间2017年3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缝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1670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1670分。兑换2个表扬,结余积分470分,其中年度积分1222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20000元,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任凤祥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任凤祥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刑减字第143号
罪犯任宾,男,汉族,1993年4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方正县,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德善乡德善村李方屯。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方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2017年9月11日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124刑更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对罪犯任宾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刑期自2017年9月11日至2020年6月14日。入监时间2017年9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缝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1266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1266分。兑换2个表扬,结余积分66分,其中年度积分1230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10000元,该犯财产刑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任宾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任宾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刑减字第144号
罪犯刘灿成,男,汉族,1955年1月11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为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东风派出所。黑龙江省苇河林区基层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黑7523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灿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9月29日至2022年3月30日。入监时间2016年7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5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131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256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积分456分,其中年度积分1283分。其他奖励情况: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刘灿成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刘灿成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刑减字第145号
罪犯乔发福,男,汉族,1984年1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市,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兴源镇崴子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哈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乔发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 2017年9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止日:2020年1月24日。入监时间2015年3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缝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534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554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154分,其中年度积分1459分。其他奖励情况:无。三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2511.33元,该犯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乔发福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乔发福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刑减字第146号
罪犯王宏图,男,汉族,1978年3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红星村41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5)里刑初字6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宏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 000元。被告人王宏图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6)黑01刑终6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27日至2021年10月26日。入监时间2017年03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缝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1984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004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积分204分,其中年度积分1402分。其他奖励情况:该犯在2017年7月4日监狱举办的服刑人员队列比赛中取得第二名的成绩,给予专项加分20分。罚金70000元,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王宏图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王宏图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刑减字第147号
罪犯张立伟,男,汉族,1978年12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东风镇泡子店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110刑初4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立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抗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黑01刑终622号刑事判决以张立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自2016年1月28日至2023年1月27日。入监时间2017年3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缝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023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023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积分223分,其中年度积分1428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12000元,该犯财产刑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张立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张立伟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刑减字第148号
罪犯邓志国,男,汉族,1980年4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水源社区4号楼2单元204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黑0104刑初3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志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11人至2022年11月10日。入监时间2017年3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缝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1938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1958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积分158分,其中年度积分1407分。其他奖励情况:该犯在2017年7月4日监狱举办的服刑人员队列比赛中取得第二名的成绩,给予专项加分20分。罚金10000元,该犯财产刑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邓志国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邓志国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刑减字第149号
罪犯彭兴宇,男,汉族,1986年4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望江大道308号4单元2-1。广东是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3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兴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刑期自2014年6月27日至2023年6月26日。被告人彭兴宇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中中法刑一终字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9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止日:2022年9月26日。入监时间2015年4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缝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514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534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134分,其中年度积分1462分。其他奖励情况:该犯在2017年7月4日监狱举办的服刑人员队列比赛中取得第二名的成绩,给予专项加分20分。罚金20000元,该犯财产刑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彭兴宇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彭兴宇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刑减字第150号
罪犯杨兆生,男,汉族,1960年10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双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兆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被告人杨兆生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黑01刑终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23日至2026年4月22日。入监时间2016年5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缝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14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320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670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270分,其中年度积分1350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100000元,该犯财产刑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杨兆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杨兆生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刑减字第151号
罪犯张杰,男,汉族,1978年7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蒋史汪村。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五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被告人张杰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黑01刑终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27日至2027年3月26日。入监时间2016年6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缝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16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05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825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425分,其中年度积分1394分。其他奖励情况:该犯在2017年7月4日监狱举办的服刑人员队列比赛中取得第二名的成绩,给予专项加分20分。罚金50000元,该犯财产刑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张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张杰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刑减字第152号
罪犯姜超,男,汉族,1989年6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红旗满族乡东利村四家屯。2009年9月1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五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0)南刑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撤销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09)五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姜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13日止。2013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止日:2020年6月13日。入监时间2011年3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缝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25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272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897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497分,其中年度积分1321分。其他奖励情况: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姜超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姜超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刑减字第153号
罪犯宋钧,男,汉族,1962年12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锅炉四道街15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香刑初字3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10日至2025年10月9日。入监时间2012年3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虽有违纪,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悔改,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2年7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76.5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126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4038.5分。兑换6个表扬,结余积分438.5分,其中年度积分1305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50000元,该犯财产刑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宋钧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宋钧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刑减字第154号
罪犯刘新保,男,汉族,1969年8月14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新开镇团山村同心村民组18号。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普中刑初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新保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23日至2025年8月22日止。被告人刘新保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9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现刑期止日:2023年12月22日。入监时间2013年1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虽有违纪,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悔改,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缝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4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19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539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139分,其中年度积分1407分。其他奖励情况: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万元,该犯财产刑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刘新保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刘新保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刑减字第155号
罪犯张利国,男,汉族,1966年12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河口镇董泉村桂花组。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2日作出(2006)德刑初字8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利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利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8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7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2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10日起至2030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2013年4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6月2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止日为:2028年5月9日。入监时间2007年1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缝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4年5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108.4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164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4874分。兑换8个表扬,结余积分74分,其中年度积分1308分。其他奖励情况: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财产刑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张利国予以减刑九个月 。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张利国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刑减字第156号
罪犯洪波,男,汉族,1979年9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龙口乡九如村太塘村民组。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6日作出(2006)德刑初字6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0日作出(2006)云高刑复字第452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8年10月3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2月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2月9日起至2030年7月8日止。2013年4月24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7月23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1月7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止日:2026年11月8日。入监时间2007年1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缝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47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553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748分。兑换6个表扬,结余积分148分,其中年度积分1472分。其他奖励情况: 2017年2月20日被评选为2016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2017年7月4日监狱举办的服刑人员队列比赛中取得第二名的成绩,给予专项加分20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洪波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洪波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刑减字第157号
罪犯张荣,男,汉族,1965年2月1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二道河子乡平台村前五组。1992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1995年10月17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5年因窝藏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月19日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2月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6月21日刑满释放。黑龙江省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黑0103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5年6月21日至2022年12月20日。入监时间2016年5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累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缝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9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226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451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51分,其中年度积分1332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50000元,该犯财产刑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张荣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张荣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刑减字第158号
罪犯崔泽东,男,汉族,1995年3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钢铁委7组。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鸡冠少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泽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0年9月7日起至2011年9月6日止。 2015年12月4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刑期止日:2020年5月6日。入监时间2011年6月15日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虽有违纪,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悔改,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缝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5年7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66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324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974分。兑换6个表扬,结余积分294分,其中年度积分1254分。其他奖励情况: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崔泽东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崔泽东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刑减字第159号
罪犯刘利,男,汉族,1973年9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县,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智凤镇长埝村5组。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11)德刑初字1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利犯贩卖毒品罪、侵占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利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日作出(2007)云高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11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11月11日至2029年10月10日止。2012年1月9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4月24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7月28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止日:2024年8月10日。入监时间2007年5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缝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42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1837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887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积分487分,其中年度积分1025分。其他奖励情况: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刘利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刘利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60号
服刑人员郝斌,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天津市塘沽区,现住:天津市塘沽区贻景花园11栋3门202室。捕前:无职业。2014年9月15日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9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以(2015)哈刑一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2017年3月22日入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止日为2019年11月28日止。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打毛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犯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考核积分达到2085分,给予表扬3次,结余积分285分,其中年度积分1411分。奖励情况:(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郝斌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郝斌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61号
服刑人员任顺才,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宁波路胡同,捕前:无职业。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以(2014)哈刑二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2015年2月4日入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中,2017年9月22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20年1月29日止。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小烫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犯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考核积分达到2672分,给予表扬4次,结余积分272分,其中年度积分1400分。奖励情况:2017年度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任顺才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任顺才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新狱减字第162号
服刑人员张洪涛,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街167-1号1单元401室。捕前:无职业。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以(2016)黑0103刑初6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24年7月16日止。2016年11月23日入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止日为2024年7月16日止。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质检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犯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考核积分达到2267分,给予表扬3次,结余积分467分,其中年度积分1294分。奖励情况:(无)。罚金10000元,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张洪涛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张洪涛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63号
服刑人员邓进青,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两河乡厚桂村委归龙村81号。捕前:无职业。因犯抢劫罪(未遂)、盗窃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以(2013)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2013年8月28日入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0月21日调入我监狱服刑改造。执行中:2016年11月7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止日为2020年7月19日止。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机台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犯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31分,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775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积分2299分,经折算,共获得积分3074分,给予表扬5次,结余积分74分,其中年度积分1289分。奖励情况:(无)。罚金人民币2000元,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邓进青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邓进青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64号
服刑人员徐子臣,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裕民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背荫河镇袁家村),捕前:农民,因故意伤害(致死)罪被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以(2012)五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2012年10月31日入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中,2015年10月14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20年5月2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值星员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犯2015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98分,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2450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积分2281分,经折算,共获得积分4731分,给予表扬7次,结余积分531分,其中年度积分1273分。奖励情况(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徐子臣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徐子臣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65号
服刑人员马玉良,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安丘市,现住:山东省安丘市景芝镇南河西村28号,捕前:无职业。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铁路运输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以(2014)哈铁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7月9日入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止日为2023年9月30日止。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虽有违纪,经民警教育后,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机台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犯2014年11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129分,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3225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积分1811分,经折算,共获得积分5036分,给予表扬8次,结余积分236分,其中年度积分1348分。奖励情况:无。罚金人民币150000元,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马玉良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马玉良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新狱减字第166号
服刑人员徐佳伟,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东海路52-1号1号楼1单元4楼1门。捕前:东安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34车间工人。因犯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以(2015)平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29年2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退赔赃款人民币186135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12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黑01刑终48号刑事判决书,将该犯原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改判为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25年2月24日止。2016年6月1日入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止日为2025年2月24日止。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机台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犯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23分,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575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积分2349分,经折算,共获得积分2924分,给予表扬4次,结余积分524分,其中年度积分1280分。奖励情况:(无)。罚金人民币200000元,退赔赃款人民币1861350元,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徐佳伟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徐佳伟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67号
服刑人员何祖华,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江津区,现住:重庆市江津区慈云所五段聊月村3组。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以(2011)潮中法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6420.64元。刑期自2010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止。2011年12月20日入广东省梅州监狱服刑改造。服刑中,2014年1月21日经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0月21日调入我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1月7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19年12月23日止。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机台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犯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38分,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950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积分2362分,经折算,共获得积分3312分,给予表扬5次,结余积分312分,其中年度积分1343分。奖励情况:无。民赔36420.64元,全部执行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何祖华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何祖华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68号
服刑人员龙峰,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苗族,出生地:贵州省松桃县,现住:贵州省松桃县牛郎镇中寨村,捕前:农民。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以(2009)揭中法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9年5月19日起至2024年5月18日止)。2009年12月18日入广东省梅州监狱服刑改造。服刑中,2012年1月11日经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9月26日经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12月10日经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0月21日调入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止日为2020年6月18日止。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机台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犯2014年9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136.2分,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3405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积分2554分,经折算,共获得积分5959分,给予表扬9次,结余积分559分,其中年度积分1340分。奖励情况:2017年度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龙峰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龙峰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69号
服刑人员陈玉杰,男,汉族,1974年10月2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板桥乡横冲村11组162号,捕前系:农民,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5日以(2004)德刑一初字第11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云高刑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4月19日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执行中,2007年1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4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4月10日至2028年12月9日)。2011年5月10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10月19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11月8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10月12日入我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1月7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止日为2023年9月9日止。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机修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犯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44分,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1100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积分2437分,经折算,共获得积分3537分,给予表扬5次,结余积分537分,其中年度积分1367分。奖励情况: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陈玉杰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陈玉杰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70号
服刑人员伍寿元,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祁东县,现住:湖南省祁东县步云桥镇泮芹村11组,捕前系:农民,因犯走私毒品罪被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7日以(2006)临中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1日以(2006)云高刑终字第146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被告人伍寿元原判。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予以核准。2006年12月5日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中,2008年9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0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2030年4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12月31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4月25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10月12日入我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1月7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止日为2025年8月17日止。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小烫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犯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43分,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1075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积分2213分,经折算,共获得积分3288分,给予表扬5次,结余积分288分,其中年度积分1236分。奖励情况: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伍寿元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伍寿元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71号
服刑人员刘福全,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后库勒村7组。捕前:无职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22日被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以(2015)大刑初字第12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2015年10月20入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0月27日调入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止日为2019年11月18日止。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累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机台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犯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36分,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900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积分2270分,经折算,共获得积分3170分,给予表扬5次,结余积分170分,其中年度积分1239分。奖励情况:(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刘福全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刘福全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72号
服刑人员张守君,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宝清县,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七星泡镇平安村1组14-2号。捕前:无职业。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强奸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以(2015)外刑初字第5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23年2月27日止。2016年1月13日入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止日为2023年2月27日止。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累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打毛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犯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22分,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550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积分2191分,经折算,共获得积分2741分,给予表扬4次,结余积分341分,其中年度积分1203分。奖励情况:(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张守君减刑七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张守君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73号
服刑人员李勃,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现住:北京市石井山区绍家坡住军一号98栋1门301室,捕前:无职业。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7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以(2013)松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0月30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哈刑二终字第15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月8日入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中,2016年5月27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20年3月22日止。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累犯,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辅助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犯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57分,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1425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积分2337分,经折算,共获得积分3762分,给予表扬6次,结余积分162分,其中年度积分1310分。奖励情况(无)。罚金50000元,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李勃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李勃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74号
服刑人员石兴昌,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常乐镇平心村大园头队15号,捕前:无职业。因犯绑架罪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以(2010)博法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0月25日经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惠中法刑一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6月24日入广东省连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中,2013年3月13日经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1月28日经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0月21日调入我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止日为2020年5月17日止。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机台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犯2014年11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102.4分,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2560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积分2266分,经折算,共获得积分4826分,给予表扬8次,结余积分26分,其中年度积分1270分。奖励情况:(无)。罚金3000元,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石兴昌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石兴昌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75号
服刑人员马金峰,男,汉族,1986年3月21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木兰县,现住黑龙江省木兰县东兴镇五一村头屯,捕前职业:无职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里刑初字第742号刑事判决,以马金峰犯介绍卖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刑期自2015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13日。入监时间2015年12月16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偶有违纪行为的发生,经过教育后能认真悔改,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28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386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086分。兑换5个表扬,结余积分86分,其中年度积分1375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20000元,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马金峰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马金峰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76号
服刑人员邴松涛,男,汉族,1991年4月16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白奎镇双山村孙家屯,捕前职业:无职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里刑初字第685号刑事判决,以邴松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邴松涛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3 688.86元。刑期自2014年2月17日至2020年2月16日。入监时间2014年9月17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偶有违纪行为的发生,经过教育后能认真悔改,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91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65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4740分。兑换7个表扬,结余积分540分,其中年度积分1381分。其他奖励情况: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3688.86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邴松涛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邴松涛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77号
服刑人员杜延丰,男,汉族,1981年12月28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延寿县,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永安村,捕前职业:无职业。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黑0129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以杜延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刑期自2016年5月24日至2023年5月23日。入监时间2016年11月9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350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积分550分,其中年度积分1388分。其他奖励情况: 2017年7月4日因“服刑人员队列比赛”活动中获得队列比赛团体第一名,奖励考核分叁拾分。罚金100000元,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杜延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杜延丰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78号
服刑人员侯代军,男,汉族,1976年2月26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果园街1号,捕前职业:无职业。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黑0110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以侯代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侯代军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黑01刑终6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2月2日至2023年8月1日。入监时间2017年3月22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042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积分242分,其中年度积分1407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5000元,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侯代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侯代军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79号
服刑人员朱延柱,男,汉族,1967年4月23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兰西县,现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榆林镇林荣村,捕前职业:无职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8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以朱延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检察机关不服,提出抗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哈刑二抗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08月13日至2021年02月12日。入监时间2014年12月17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7年9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现刑期止日:2020年5月12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302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积分502分,其中年度积分1273分。其他奖励情况: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朱延柱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朱延柱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80号
服刑人员卢金勇,男,汉族,1994年12月4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讷河市,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学田镇增产村3组,捕前职业:无职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里刑初字第915号刑事判决,以卢金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刑期自2013年5月14日至2021年5月13日。入监时间2013年12月14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现刑期止日:2020年5月13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35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259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164分。兑换5个表扬,结余积分164分,其中年度积分1323分。其他奖励情况: 2017年7月4日因“服刑人员队列比赛”活动中获得队列比赛团体第一名,奖励考核分叁拾分。罚金20000元,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卢金勇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卢金勇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81号
服刑人员朱永成,男,汉族,1983年12月30日出生,出生地陕西省汉中市,现住汉中市汉台区铺镇新安村8组25号,捕前职业:无职业。2004年9月6日因抢夺罪被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1月20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6年7月22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3日作出(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1010号刑事判决,以朱永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9日至2022年11月18日。入监时间2015年8月25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7年9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现刑期止日:2022年2月18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46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46分,其中年度积分1382分。其他奖励情况: 2017年7月4日因“服刑人员队列比赛”活动中获得队列比赛团体第一名,奖励考核分叁拾分。罚金10000元,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朱永成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朱永成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82号
服刑人员王秀武,男,汉族,1980年11月16日出生,出生地哈尔滨市,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双丰街民兴村9组,捕前职业:农民。2001年4月18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劳动教养1年,2003年11月28日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2009年1月21日减刑释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0日作出(2015)阿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王秀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11月09日至2022年11月08日。入监时间2015年4月15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7年9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现刑期止日:2022年3月8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30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30分,其中年度积分1348分。其他奖励情况: 2017年7月4日因“服刑人员队列比赛”活动中获得队列比赛团体第一名,奖励考核分叁拾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王秀武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王秀武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83号
服刑人员董大鹏,男,汉族,1978年5月15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肇州县,现住黑龙江省肇州县肇州镇繁荣街六委37组61号,捕前职业:无职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外刑初字第452号刑事判决,以董大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至2021年11月1日。入监时间2012年9月26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5年1月6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现刑期止日:2020年3月1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33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58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313分。兑换5个表扬,结余积分313分,其中年度积分1400分。其他奖励情况:2017年7月4日因“服刑人员队列比赛”活动中获得队列比赛团体第一名,奖励考核分叁拾分。罚金50000元,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董大鹏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董大鹏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84号
服刑人员张春宇,男,汉族,1986年3月2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双城市,现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联兴乡兴团村,捕前职业:工人。2006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至2007年8月3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哈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张春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张春宇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4)黑刑三终字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10日至2024年7月9日。入监时间2015年1月29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偶有违纪行为的发生,经过教育后能认真悔改,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1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6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395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545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145分,其中年度积分1427分。其他奖励情况: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张春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张春宇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85号
服刑人员谷铭,男,汉族,1964年9月3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110号6单元803室,捕前职业:系哈尔滨谷氏按摩室经营者。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黑0102刑初98号刑事判决,以谷铭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被告人谷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94781.75元。被告人谷铭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6)黑01刑终3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23日至2026年5月22日。入监时间2016年7月13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12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206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506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106分,其中年度积分1274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10000元,全部执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94781.75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谷铭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谷铭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86号
服刑人员刘道强,男,汉族,1977年8月3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街223栋9单元7楼3号,捕前职业:无职业。2006年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业、事业、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6年5月刑满释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黑0110刑初430号刑事判决,以刘道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15日至2028年6月14日。入监时间2016年11月30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51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51分,其中年度积分1411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30000元,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刘道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刘道强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87号
服刑人员王刚,男,汉族,1986年1月5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安达市,现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卧里屯乡龙泉村3屯10号,捕前职业:无职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2011)外少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王刚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30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入监时间2011年8月17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4年5月2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5月2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刑期止日:2020年6月7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73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93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4318分。兑换7个表扬,结余积分118分,其中年度积分1391分。其他奖励情况: 2016年3月18日因在2015年表现突出被评为2015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930000元,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王刚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王刚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88号
服刑人员周春佳,男,汉族,1984年4月20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双丰街华龙金城8号楼5单元701室,捕前职业:无职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黑0112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周春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4日至2028年7月3日。入监时间2016年5月4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偶有违纪行为的发生,经过教育后能认真悔改,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28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00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530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130分,其中年度积分1423分。其他奖励情况: 2017年7月4日因“服刑人员队列比赛”活动中获得队列比赛团体第一名,奖励考核分叁拾分。罚金20000元,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周春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周春佳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89号
服刑人员许佳宝,男,汉族,1998年3月14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和谐福源小区18号楼1单元202室,捕前职业:无职业。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绥北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许佳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许佳宝及其法定代理人许庆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海军321579.96元。刑期自2015年5月20日至2028年5月19日。入监时间2015年12月16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偶有违纪行为的发生,经过教育后能认真悔改,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37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328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683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283分,其中年度积分1341分。其他奖励情况:2017年7月4日因“服刑人员队列比赛”活动中获得队列比赛团体第一名,奖励考核分叁拾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21579.96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许佳宝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许佳宝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90号
服刑人员杜勇,男,汉族,1971年9月12日出生,出生地重庆市,现住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桥南街324号,捕前职业:无职业。1991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永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6年8月20日被减刑释放,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杜勇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至2028年3月14日。入监时间2013年10月9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现刑期止日:2027年4月14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偶有违纪行为的发生,经过教育后能认真悔改,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22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240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490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90分,其中年度积分1339分。其他奖励情况:无。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杜勇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杜勇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91号
服刑人员李辉,男,汉族,1976年7月17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现住湖南省永兴县复和乡李家村4组,捕前职业:农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3日作出(2005)西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李辉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审判决情况:被告人李辉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9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622号刑事判决,以李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入监时间2005年7月11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07年7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0日至2029年6月19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1月3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4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6月2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止日:2024年2月19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43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59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534分。兑换5个表扬,结余积分534分,其中年度积分1391分。其他奖励情况: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李辉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李辉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92号
服刑人员刘彦辉,男,汉族,1987年5月4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胜利街12-5号,捕前职业:无职业。2007年1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7月1日刑满释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895号刑事判决,以刘彦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4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23日。入监时间2014年10月15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累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70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331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4171分。兑换6个表扬,结余积分571分,其中年度积分1293分。其他奖励情况: 2017年7月4日因“服刑人员队列比赛”活动中获得队列比赛团体第一名,依据《黑龙江省计分考核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九款,专项加分30分。2018年5月因见义勇为,依据《黑龙江省计分考核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加专项加分60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刘彦辉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刘彦辉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93号
服刑人员李海洋,男,汉族,1992年2月24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舍利街丰收村,捕前职业:劳务人员。2011年10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6月21日刑满释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黑0103刑初385号刑事判决,以李海洋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刑期自2016年1月27日至2027年1月26日。入监时间2016年6月22日。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累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16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506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936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536分,其中年度积分1454分。其他奖励情况:2017年7月4日因“服刑人员队列比赛”活动中获得队列比赛团体第一名,奖励考核分叁拾分。罚金5000元,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李海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李海洋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94号
服刑人员徐海涛,男,汉族,1977年12月27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丰收乡丰林村板子房屯,捕前职业:无职业。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6日作出(2009)庆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徐海涛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 000元。刑期自2008年12月29日至2022年12月28日。入监时间2009年5月27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3年5月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5月1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现刑期止日:2020年2月28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抢劫罪(十年以上),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4年12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119分。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获得月考核分2459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5464分。兑换9个表扬,结余积分64分,其中年度积分1400分。其他奖励情况:2015年2月9日因在2014年度表现突出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7月4日因“服刑人员队列比赛”活动中获得队列比赛团体第一名,奖励考核分叁拾分。罚金35000元,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徐海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徐海涛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95号
服刑人员景国立,男,汉族,1970年6月10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延寿县,现住延寿县延寿镇前进街25委22组,捕前职业:无职业。1997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月9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3月19日刑满释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黑01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景国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至2027年3月25日。入监时间2016年6月8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累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18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335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885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485分,其中年度积分1327分。其他奖励情况: 2018年2月因及时制止他犯自伤自残,依据《黑龙江省计分考核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加专项加分100分。罚金20000元,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景国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景国立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96号
服刑人员汪光发,男,汉族,1971年5月21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游家镇上马村一组,捕前职业:农民。1995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0年1月26日刑满释放。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8日作出(2005)西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汪光发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汪光发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2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入监时间2006年1月24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07年12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2月2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25日至2029年11月24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4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5月16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6月2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现刑期止日:2024年11月24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累犯,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38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16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396分。兑换5个表扬,结余积分396分,其中年度积分1337分。其他奖励情况: 2017年7月4日因“服刑人员队列比赛”活动中获得队列比赛团体第一名,奖励考核分叁拾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汪光发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汪光发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97号
服刑人员郝树政,男,汉族,1975年3月19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148号3栋3单元703室,捕前职业:无职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香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郝树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 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至2025年5月17日。入监时间2013年11月27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现刑期止日:2024年7月17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病犯,自患病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4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25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030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655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225分,其中年度积分1200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700000元,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郝树政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郝树政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199号
服刑人员靖福来,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宾县,小学文化,现住黑龙江省宾县居仁镇吉祥村新立屯,捕前职务农民,因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以(2016)黑0125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14日至2019年11月13日,入监时间:2016年10月12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服刑人员2017年2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2分,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50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累计有效奖分2305分,该服刑人员获得计分合计2355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计分555分,其中年度计分1303分。罚金3000元,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靖福来减刑六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00号
服刑人员段玉江,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宾县,初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宾县宾西镇二委五组,捕前职务无业,因交通肇事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9日以(2016)黑0104刑初2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民赔人民币223271.97元。刑期自2015年11月8日至2019年11月7日,入监时间:2016年11月23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累计有效奖分2398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计分598分,其中年度计分1362分。民赔223271.97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段玉江减刑六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01号
服刑人员肖茂盛,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山镇铁路街,捕前职务黑龙江对青鹅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因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以(2016)黑0109刑初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4869.52元。刑期自2016年4月30日至2020年4月29日,入监时间:2016年11月23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累计有效奖分2562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计分162分,其中年度计分1454分。奖励情况:2017年7月4日该犯参加建党96周年监狱组织的队列比赛,获得团体第三名,根据《2017年新建监狱队列比赛方案》第条第2项给予专项加分10分。民赔104869.52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肖茂盛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02号
服刑人员孙玉涛,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小学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虹桥镇赵庄村兴旺北街东1号,捕前职务无业,2004年4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09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诈骗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以(2016)黑0102刑初7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6年1月26日至2020年1月25日,入监时间:2016年11月23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累计有效奖分2402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计分2分,其中年度计分1363分。奖励情况:2017年7月4日该犯参加建党96周年监狱组织的队列比赛,获得团体第三名,根据《2017年新建监狱队列比赛方案》第条第2项给予专项加分10分。罚金10000元,部分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孙玉涛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03号
服刑人员张立平(曾用名:张立峰),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初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永安城6号楼1单元204室,捕前职务无业,因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以(2017)黑0102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6年7月18日至2022年4月17日,入监时间:2017年4月12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服刑人员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累计有效奖分2004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计分204分,其中年度计分1432分。罚金5000元,未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张立平减刑七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04号
服刑人员李恒江,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满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中专文化,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背荫河镇背荫河村李瓦房屯,捕前职务农民,因强奸罪被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以(2016)黑0125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5年10月14日至2021年10月13日,入监时间:2016年10月12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服刑人员2017年2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3分,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75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累计有效奖分2367分,该服刑人员获得计分合计2442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计分42分,其中年度计分135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李恒江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05号
服刑人员孙敬康,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邓州市,小学文化,现住河南省邓州市刘集镇五良村孙湾95号,捕前职务无业,因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以(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20日至2020年11月19日,入监时间:2015年5月12日。刑罚变动: 2017年9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止日:2020年3月19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累计有效奖分2600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计分200分,其中年度计分1436分。奖励情况:2017年7月4日该犯参加建党96周年监狱组织的队列比赛,获得团体第三名,根据《2017年新建监狱队列比赛方案》第条第2项给予专项加分10分。罚金3000元,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孙敬康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06号
服刑人员刘志胜,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小区42栋6单元301室,捕前职务无业,因贩卖毒品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以(2016)黑0103刑初6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6年1月15日至2022年7月14日,入监时间:2016年11月30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累计有效奖分2480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计分80分,其中年度计分1413分。罚金10000元,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刘志胜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07号
服刑人员蔡景玉,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庆丰村辛家屯30号,捕前职务无业,因诈骗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以(2017)黑0102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415000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以(2017)黑0102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处民赔人民币56175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以(2017)黑0102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处民赔人民币255050元。刑期自2016年7月25日至2024年7月24日,入监时间:2017年4月5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服刑人员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累计有效奖分1868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计分68分,其中年度计分1302分。罚金60000元,未履行。退赔415000元,未履行。民赔共计311225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蔡景玉减刑七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08号
服刑人员周旭,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满族,出生地辽宁省丹东市,大专文化,现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平安街22号楼1单元202室,捕前职务个体业者,因非法经营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以(2016)黑0108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2015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入监时间:2016年11月23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累计有效奖分2453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计分53分,其中年度计分1388分。罚金100000元,未履行。追缴70000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周旭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09号
服刑人员孙会雨,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同江市,小学文化,现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前进农垦社区B区三委和泰家园43号楼2单元302号,捕前职务农民工,因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以(2016)黑01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5年4月8日至2026年4月7日,入监时间:2016年10月26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服刑人员2017年2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4分,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100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累计有效奖分2564分,该服刑人员获得计分合计2664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计分264分,其中年度计分1456分。奖励情况:2017年7月4日该犯参加建党96周年监狱组织的队列比赛,获得团体第三名,根据《2017年新建监狱队列比赛方案》第条第2项给予专项加分10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孙会雨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10号
服刑人员王广,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初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新河社区通河街后刘巷87号,捕前职务无业,因合同诈骗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以(2016)黑0110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以(2017)黑01民终36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29日至2026年6月28日,入监时间:2016年11月2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累计有效奖分2402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计分2分,其中年度计分1310分。罚金200000元,部分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王广减刑七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11号
服刑人员金昌年,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朝鲜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双丰街东光村七组,捕前职务无业,因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以(2015)哈刑二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入监时间:2016年11月23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累计有效奖分2563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计分163分,其中年度计分143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金昌年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12号
服刑人员王岩,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祥和家园7栋1单元401室,捕前职务无职业,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以(2016)黑0103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以(2016)黑01刑终5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11日至2027年9月10日,入监时间:2016年11月23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累计有效奖分2611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计分211分,其中年度计分1490分。奖励情况:2017年7月4日该犯参加建党96周年监狱组织的队列比赛,获得团体第三名,根据《2017年新建监狱队列比赛方案》第条第2项给予专项加分10分。罚金55000元,部分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王岩减刑七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13号
服刑人员黄国川,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重庆市,初中文化,现住四川省重庆市云阳县人和镇岭山村14组18号,捕前职务农民,因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以(2009)惠中法邢一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民赔人民币122398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6日以(2010)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4月16日至2022年4月15日,入监时间:2011年12月15日。刑罚变动:2013年12月30日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9月16日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止日:2020年4月15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偶有违纪表现,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服刑人员2015年7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61.2分,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1530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累计有效奖分2508,该服刑人员获得计分合计4038分。兑换6个表扬,结余计分438分,其中年度计分1444分。奖励情况:2017年7月4日该犯参加建党96周年监狱组织的队列比赛,获得团体第三名,根据《2017年新建监狱队列比赛方案》第条第2项给予专项加分10分。民赔122398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黄国川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14号
服刑人员曹贺,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松纺小区22号楼5-502室,捕前职务无业,因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以(2016)黑0112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民赔人民币474198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与2016年10月27日以(2016)黑01刑终4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19日至2029年2月16日,入监时间:2016年11月23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累计有效奖分2521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计分121分,其中年度计分1429分。民赔474198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曹贺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15号
服刑人员罗勇,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初中文化,现住郴州市汝城县文明乡新东村6组,捕前职务务农,因走私毒品罪被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以(2008)临中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2日至2030年7月1日,入监时间:2008年10月15日。刑罚变动:2010年11月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2012年12月25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2014年4月15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现刑期止日:2025年12月1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服刑人员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49分,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1225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累计有效奖分2619,该服刑人员获得计分合计3844分。兑换6个表扬,结余计分244分,其中年度计分1460分。奖励情况:2017年7月4日该犯参加建党96周年监狱组织的队列比赛,获得团体第三名,根据《2017年新建监狱队列比赛方案》第条第2项给予专项加分10分。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部分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罗勇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16号
服刑人员李红军,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邵东县,小学文化,现住湖南省邵东县火厂坪镇逆水村岩背组19号,捕前职务务农,因走私毒品罪被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8日以(2005)临中刑初字第6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9日以(2005)云高刑终字第24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入监时间:2006年4月11日。刑罚变动:2008年1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0年7月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6日至2029年12月5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8月4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1月8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现刑期止日:2025年4月5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服刑人员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36分,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900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累计有效奖分2513,该服刑人员获得计分合计3413分。兑换5个表扬,结余计分413分,其中年度计分138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李红军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17号
服刑人员刘浩,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西小区3栋2单元803室,捕前职务禧龙婚庆有限公司驾驶员,因敲诈勒索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以(2016)黑0110刑初3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6190元。刑期自2016年2月23日至2020年2月22日,入监时间:2016年11月23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累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累计有效奖分2401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计分1分,其中年度计分1324分。罚金10000元,全部履行。追缴66190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刘浩减刑六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18号
服刑人员张国发(绰号:老五),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勃利县,文盲,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世纪城豪爵园5楼501室,捕前职务无业。2006年因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2年9月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仟元,同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以(2015)东刑初字第003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以(2015)二中刑终字第11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7日至2019年12月6日,入监时间:2015年8月26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累犯,自入监服刑以来,偶有违纪表现,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服刑人员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44分,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1100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累计有效奖分2101,该服刑人员获得计分合计3201分。兑换5个表扬,结余计分201分,其中年度计分1386分。罚金6000元,未履行。追缴13000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张国发减刑七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19号
服刑人员房俊山,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工农里1-10号,捕前职务无业,因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以(2016)黑0109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6年4月23日至2026年4月22日,入监时间:2016年11月23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累计有效奖分2589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计分189分,其中年度计分1484分。罚金人民币3000元,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房俊山减刑七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20号
服刑人员于海林,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初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17道街副82号乐居旅店,捕前职务无业,因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以(2016)黑0110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赔人民币6048元。刑期自2016年5月27日至2026年5月26日,入监时间:2016年11月30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累计有效奖分2452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计分52分,其中年度计分1373分。罚金3000元,全部履行。退赔6048元,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于海林减刑七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21号
服刑人员黄浩然,男,199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公正乡庆丰村,捕前职务无业,因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以(2016)黑0113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以(2016)黑01刑终5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2月14日至2026年2月13日,入监时间:2016年11月2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累计有效奖分2422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计分22分,其中年度计分1336分。罚金5000元,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黄浩然减刑七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22号
服刑人员张伟,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初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恭六乡乾二村,捕前职务无业,因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以(2016)黑0102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9日至2025年12月8日,入监时间:2016年6月22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服刑人员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17分,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425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累计有效奖分2508,该服刑人员获得计分合计2933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计分533分,其中年度计分1373分。奖励情况:2017年7月4日该犯参加建党96周年监狱组织的队列比赛,获得团体第三名,根据《2017年新建监狱队列比赛方案》第条第2项给予专项加分10分。罚金20000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张伟减刑七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23号
服刑人员刘诗勇,男,199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初中文化,现住湖北省大冶市灵乡镇毛铺村殷郑湾12号,捕前职务无业,因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以(2016)黑0102刑初3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5年5月27日至2027年5月26日,入监时间:2016年10月19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服刑人员2017年2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3分,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75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累计有效奖分2573分,该服刑人员获得计分合计2648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计分248分,其中年度计分1471分。奖励情况:2017年7月4日该犯参加建党96周年监狱组织的队列比赛,获得团体第三名,根据《2017年新建监狱队列比赛方案》第条第2项给予专项加分10分。罚金20000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刘诗勇减刑七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24号
服刑人员孙国义,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五常县,小学文化,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牛家满族镇牛家村孙家屯,捕前职务农民,因抢劫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以(2009)浙杭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4日以(2009)浙刑二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月8日至2023年1月7日,入监时间:2009年10月21日。刑罚变动:2013年5月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9月1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刑期止日:2020年4月7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服刑人员2015年5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112分,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2800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累计有效奖分2268分,该服刑人员获得计分合计5068分。兑换8个表扬,结余计分268分,其中年度计分1359分。罚金30000元,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孙国义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33号
服刑人员孙洪林,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临江乡于树村二十五委,捕前职业教师。因诈骗罪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3日以(2017)黑0110刑初7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以(2018)黑0110执恢727号,执行退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43620.00元。现被执行人孙洪林已全部履行到位,243620.00元全部执行完毕。刑期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入监时间2017年9月20日。 现刑期止日:2020年1月26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思想改造合格。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中,改造态度明确,积极靠近政府,把自己的全部精力投入到改造中,思想稳定。积极参加值星员劳动,不怕脏,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 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经折算,截止11月份考核积分达到1320分,兑换2个表扬,结余积分120分,其中年度积分1320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20000元,财产刑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孙洪林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审核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孙洪林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34号
服刑人员王明坤,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尚志市,现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文星街65号,捕前职业医生。因故意伤害罪经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以(2015)尚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37299.84元。刑期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1月20日。现刑期止日:2020年2月13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思想改造合格。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中,改造态度明确,积极配合政府治疗工作,积极护理其他病犯,把自己的全部精力投入到改造中,完成政府交给的改造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 2016年5月至2018年11月,经折算,截止11月份考核积分达到3620分,兑换6个表扬,结余积分20分,其中年度积分1440分。其他奖励情况: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37299.84元,该服刑人员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王明坤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审核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王明坤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假字第235号
服刑人员周自刚,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阿继58号楼5单元602室。捕前职业:院长。因合同诈骗罪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以(2012)阿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周自刚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哈刑二终字第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9日止。入监时间2012年9月5日。刑罚变动:执行中,于2015年5月26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哈刑执字第13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于2016年11月7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黑01刑更44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止日:2020年2月9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思想改造合格。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中,改造态度明确,积极配合政府治疗工作,积极护理其他病犯,把自己的全部精力投入到改造中,完成政府交给的改造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 2016年6月至2018年11月,经折算,截止11月份考核积分达到3645分,兑换6个表扬,结余积分45分,其中年度积分1440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50000元,该服刑人员财产刑已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周自刚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审核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周自刚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36号
服刑人员孙瑞恒,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勃利县,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00号4单元703室,捕前职业检察员。因诈骗罪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以(2014)外刑初字第55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孙瑞恒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哈刑一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19日起至2027年6月18日止。入监时间2015年7月22日。 现刑期止日:2027年6月18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思想改造合格。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中,改造态度明确,积极靠近政府,把自己的全部精力投入到改造中,思想稳定。积极参加值星员劳动,不怕脏,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 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经折算,截止11月份考核积分达到3345分,兑换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结余积分345分,其中年度积分1370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50000元,该服刑人员财产刑已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孙瑞恒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审核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孙瑞恒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37号
服刑人员赵忠伟,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满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司徒街59-1号2单元803室,捕前职业无职业。1992年12月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5年1月29日刑满释放;1996年11月21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06年7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盗窃罪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4日以(2011)香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万元。被告人赵忠伟不服,提出上诉。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哈刑一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赵忠伟撤回上诉。刑期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25年8月30日止。入监时间2011年3月9日。刑罚变动:执行中,于2014年5月21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哈刑执字第15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止日:2025年2月28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累犯。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思想改造合格。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中,偶有违纪,经教育后,能够改正错误。该服刑人员系病犯,不能正常参加劳动改造。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 2013年12月至2018年11月,经折算,截止11月份考核积分达到3865分,兑换6个表扬,结余积分265分,其中年度积分1205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100000元,该服刑人员财产刑未执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45000元,该服刑人员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赵忠伟予以减刑 八个月。特报请审核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赵忠伟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38号
服刑人员马玉福,男,195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82号2单元502室,捕前职业董事长。因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以(2015)外刑初字第53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马玉福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黑01刑终5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12月21日。 现刑期止日:2020年1月9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思想改造合格。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中,改造态度明确,积极靠近政府,思想稳定。该服刑人员系病犯,不能正常参加劳动改造。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 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经折算,截止11月份考核积分达到1995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积分195分,其中年度积分1200分。其他奖励情况: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马玉福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审核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马玉福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39号
服刑人员巫继平,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井街18号4栋401室,捕前职业干部(退职休养)。因诈骗罪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以(2016)黑0103刑初17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巫继平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黑01刑终2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30年3月24日止。入监时间2016年7月27日。 现刑期止日:2030年3月24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思想改造合格。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中,改造态度明确,积极靠近政府,思想稳定。该服刑人员系病犯,不能正常参加劳动改造。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 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经折算,截止11月份考核积分达到2670,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270分,其中年度积分1390分。其他奖励情况:2017年11月14日参加监狱组织的警示教育活动,现身说法,剖析自身的犯罪危害,表现突出,根据省监狱局《全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专项加分50分;2018年2月18日参加监狱组织的全狱性文艺演出。在演出过程中表现积极,取得较好的演出效果。根据计分考核有关规定及《关于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教育改造工作的通知》要求,给予专项加分30分。罚金200000元,财产刑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巫继平予以减刑十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审核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巫继平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25号
服刑人员席彬,男,汉族,1981年8月16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尚志市,现住黑龙江尚志市庆阳镇白江泡村,捕前职业:农民。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6)黑0183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席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席彬退赔违法所得。刑期自2015年11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入监时间2017年3月1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力工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052分。2017年根据黑新监通(2017)49号文件专项加分10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062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积分262分,其中年度积分1415分。罚金:10000元,部分执行,退赔违法所得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席彬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席彬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26号
服刑人员马继承,男,汉族,1982年3月1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长江路阿幸豆业职工宿舍,捕前职业:劳务人员。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外刑初字第575号刑事判决,以马继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法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4年5月31日至2020年10月30日。入监时间2014年12月10日。2017年9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止日:2020年2月29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力工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343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积分543分,其中年度积分1332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40000元,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马继承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 5月24日
附:罪犯马继承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27号
服刑人员李宝臣,男,汉族,1974年8月19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海伦市,现住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清河湾小区A04栋2单元605室,捕前职业:无业。1990年6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于2004年5月24日刑满释放。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黑0103刑初1072号刑事判决,以李宝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6年9月19日至2025年9月18日。入监时间2017年1月4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力工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4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275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积分475分,其中年度积分1388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20000元,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李宝臣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李宝臣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28号
服刑人员付洪伟,男,汉族,1971年4月10日出生,出生地吉林省松原市,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景芳四区29栋2单元702室,捕前职业:无业。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哈铁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付洪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法金人民币七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7月30日至2021年7月29日。入监时间2011年12月21日。2015年1月6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止日:2020年2月29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力工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4年9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106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304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4954分。兑换8个表扬,结余积分154分,其中年度积分1327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70000元,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付洪伟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付洪伟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29号
服刑人员孙鑫,男,汉族,1981年8月12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哈尔滨市道外区辽河路红旗小区79栋4单元3层3门,捕前职业:系北京博科恒信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873号刑事判决,以孙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哈刑二终字第68号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2日。入监时间2013年5月8日。2016年2月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止日:2020年5月22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值星员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89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46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4671分。兑换7个表扬,结余积分501分,其中年度积分1350分。其他奖励情况:2016年度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未折分);2017年度根据黑新监通【2017】49号文件,在比赛中获得“队列比赛”团体第一名,给予专项加分30分。罚金:50000元,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孙鑫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孙鑫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30号
服刑人员刘烁,男,汉族,1993年2月18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哈尔滨市松北区北岸众和城小区14栋3单元104室,捕前职业:无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897号刑事判决,以刘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4年12月16日至2026年12月15日。入监时间2016年4月27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力工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27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394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3069分。兑换5个表扬,结余积分69分,其中年度积分1343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100000元,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刘烁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 5月24 日
附:罪犯刘烁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31号
服刑人员钱明全,男,汉族,1971年3月18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宾县,现住黑龙江哈尔滨市呼兰区志华商城6号楼3单元602号,捕前职业:农民。2008年7月1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833号刑事判决,以钱明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法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20日至2025年4月19日。入监时间2014年1月22日。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止日:2024年4月19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力工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24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351分。2017年因打架根据《黑龙江省监狱计分考核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扣除考核分600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351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积分551分,其中年度积分1357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30000元,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钱明全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钱明全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32号
服刑人员田国利,男,汉族,1975年3月28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现住黑龙江海伦市海兴镇丰顺村二组,捕前职业:无业。2005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09)哈铁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田国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同案提出上诉,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0年5月7日作出(2009)哈铁中刑终字第5号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月28日至2023年1月27日。入监时间2010年6月2日。2013年11月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现刑期止日:2020年6月27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累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炊事员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5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102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57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5007分。兑换8个表扬,结余积分207分,其中年度积分1403分。其他奖励情况:2015年度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未折分)。罚金:150000元,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田国利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 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 240号
服刑人员邓江松,男,汉族,1981年2月24日出生,出生地湖北省浠水县,现住湖北省浠水县莲花村,捕前职业无。黑龙江省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外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判,以邓江松犯绑架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邓江松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哈刑一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5月19日至2023年5月18日。入监时间2010年11月17日。刑罚变动:2013年11月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2月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刑期止日:2020年5月18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5年9月至2018年1月获得月考核分4467分。兑换7个表扬,结余积分267分,其中年度积分1404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20000元,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邓江松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邓江松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41号
服刑人员欧阳建,男,汉族,1962年11月24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电兴街35号龙房名苑2栋3单元303室,捕前职业系哈尔滨市工务机械段哈尔滨劳务服务公司经理。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哈铁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欧阳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 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欧阳建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哈铁中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13日至2024年5月12日。入监时间2015年6月17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汽车坐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73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08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4233分。兑换7个表扬,结余积分33分,其中年度积分1349分。其他奖励情况:无。没收个人财产50 000元,该犯财产刑已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欧阳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欧阳建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42号
服刑人员韩明,男,汉族,1965年1月21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双城镇民主街二委三组,捕前职业:黑龙江省双城市国家税务局纪检组组长。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香刑初字第5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哈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24年6月8日止。入监时间2015年4月8日服刑改造。刑罚变动:无,现刑期止日:2024年6月8日止。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5年8月至2017年2月获得累计有效奖分75分,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1875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共获得考核分2424分,累计获得考核分4299分,兑换7个表扬,结余积分99分,其中年度积分1350分。其他奖励情况: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韩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43号
服刑人员宋吉昌,男,汉族,1971年10月17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现住辽宁省新民市辽河大街1000号-1557,捕前职业经理。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5)香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以宋吉昌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宋吉昌违法所得人民币273万元发还哈尔滨寰泰经贸有限公司。刑期自2014年9月25日至2026年9月24日。入监时间2016年6月1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金融罪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虽然出现过违纪行为,但能够通过民警的教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做到及时改正,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17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563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688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288分,其中年度积分1490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100000元,该犯财产刑未执行。继续追缴被告人宋吉昌违法所得人民币273万元发还哈尔滨寰泰经贸有限公司,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宋吉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宋吉昌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44号
服刑人员刘洋,男,汉族,1986年7月18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乡香福路65号4单元203室,捕前职业无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以刘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4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14日。入监时间2015年4月29日。刑罚变动:2017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现刑期止日:2020年2月14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金融罪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缝纫工种劳动,努力完成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1996分。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1996分。兑换三个表扬,结余积分196分,其中年度积分1345分。其他奖励情况:2017年7月参加队列比赛获得第二名,奖励20分。罚金50000元,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刘洋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刘洋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刑减字第245号
罪犯李宏伟,男,汉,1967年2月27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双城镇奋斗街。2011年11月7日因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黑0113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宏伟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15年9月15日至2020年3月14日。入监时间2016年7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缝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7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367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2542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142分,其中年度积分1407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200000元,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李宏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李宏伟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46号
服刑人员常福林,男,汉族,1958年3月25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奋斗街2委9组14号,捕前职业:原系绥化市复合板厂清欠办副主任。黑龙江省绥棱林区基层法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1)绥棱林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常福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3月30日至2021年3月29日。入监时间2011年8月18日。刑罚变动:执行中,2014年11月1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现刑期止日:2020年5月29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系职务罪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4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126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356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5506分。兑换9个表扬,结余积分106分,其中年度积分1372分。其他奖励情况: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常福林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常福林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47号
服刑人员蔡志广,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依兰县,初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江湾县江湾镇五家子村,捕前职务村长,因行贿罪、骗取贷款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以(2016)黑0102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5年3月25日至2020年3月24日,入监时间:2016年7月6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服刑人员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13分,经折算,考核积分达到325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累计有效奖分2409,该服刑人员获得计分合计2734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计分334分,其中年度计分1320分。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部分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蔡志广减刑七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48号
服刑人员崔维东,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专科文化,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四道街168号龙生家园3单元5楼1号,捕前职务无业,因信用卡诈骗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以(2015)南刑初字第7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7日至2019年10月6日,入监时间:2016年10月12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累计有效奖分2482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计分82分,其中年度计分1341分。罚金50000元,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崔维东减刑五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49号
服刑人员张磊,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长春街55号1单元603室,捕前职务无业,因信用卡诈骗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以(2014)南刑初字第6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9日至2020年6月8日,入监时间:2014年7月9日。刑罚变动:2017年9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止日:2020年1月8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累计有效奖分2375分。兑换3个表扬,结余计分575分,其中年度计分1389分。奖励情况:2017年7月4日该犯参加建党96周年监狱组织的队列比赛,获得团体第三名,根据《2017年新建监狱队列比赛方案》第条第2项给予专项加分10分。罚金100000元,部分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张磊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50号
服刑人员李德鹏,男,汉族,1979年10月8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锅炉头道街977栋1单元203室,捕前职业:无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黑0102刑初558号刑事判决,以李德鹏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5年6月24日至2022年6月23日。入监时间2016年11月30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力工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11分。兑换4个表扬,结余积分11分,其中年度积分1352分。其他奖励情况:无,罚金:100000元,部分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李德鹏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李德鹏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51号
服刑人员周国恩,男,汉族,1963年8月16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现住黑龙江肇东市五站镇曲乡村曲乡屯95号,捕前职业:系双城市庆新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398号刑事判决,以周国恩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及同案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哈刑二终字第51号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7日。入监时间2015年5月13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力工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82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468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4518分。兑换7个表扬,结余积分318分,其中年度积分1385分。其他奖励情况: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周国恩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5月24日
附:罪犯周国恩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52号
服刑人员张耀军,男,汉族,1965年9月28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安达市,现住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松街华凤江畔花园4栋4单元301室,捕前职业:哈尔滨市公共电车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哈尔滨市运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3)宾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以张耀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被告人及同案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哈刑二终字第79号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8日至2024年3月7日。入监时间2014年7月30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力工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4年11月至2017年2月累计有效奖分121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2167分。经折算,该服刑人员获得积分合计5192分。兑换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结余积分392分,其中年度积分1342分。其他奖励情况: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张耀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9年 5月24日
附:罪犯张耀军卷宗材料共一卷。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黑新狱减字第253号
服刑人员孙剑,男,汉族,1975年6月2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盖州市,现住辽宁省盖州市振兴里2号409,捕前职业副总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4)朝刑初字第2115号刑事判决判,以孙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责令退赔1296.66万元。被告人孙剑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三中刑终字第007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2日。入监时间2015年10月27日。
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综上所述,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2016年1月至2018年11月获得月考核分4132分。兑换6个表扬,结余积分532分,其中年度积分1405分。其他奖励情况:无。追缴1296.66万,罚金200000元,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服刑人员孙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报请减刑裁定。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新建监狱
2015年5月24日
附:罪犯孙剑卷宗材料共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