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香坊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李某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 2016年4月至5月期间,邹某(已判决)纠集被告人刘某、李某等人在哈尔滨市区内以“碰瓷”手段对出租车司机连续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邹某为首的恶势力。案发后刘某、李某退赔了所得赃款。
2016年4月至5月期间,在哈尔滨市香坊区乐松广场等地,刘某、李某与邹某多次对出租车驾驶员谎称其脚部被该车碾压,并进行语言威胁,向出租车驾驶员索要 “赔偿款”。刘某参与敲诈勒索5次,犯罪金额共计5200元;李某参与敲诈勒索3次,犯罪金额共计3600元。
2016年5月11日17时许,刘某与邹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榆树乡蒋化村附近搭乘被害人白某驾驶的出租车。当车辆行至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乡红旗村附近时,刘某提出要先行下车,白某停车后,刘某下车并站在车辆旁边,白某启动车欲离开时,刘某便立即喊住白某并谎称其脚部被出租车碾压。当白某表示要送其去医院治疗时,刘某称其没有时间去医院,如白某同意赔偿其1万元医疗费,其便不再追究。白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支付给刘某“医疗费”8000 元。
香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碰瓷”手段敲诈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交通事故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刘某、李某均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刘某、李某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主动退缴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法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该案的公开宣判,极大地震慑了“碰瓷”等恶势力犯罪,彰显了法律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零容忍”。下一步,香坊区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实现新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