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柴河林区基层法院执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力的父亲将10万元赔偿款交到申请人张忠的手中,离开法院时双方握手作别的情景让法官欣慰不已。
2012年6月6日晚8时许,被执行人李力驾驶一台北京农用自卸货车,沿柴河至双桥公路南行至33公里处时,将公路右侧站立的申请执行人张忠刮倒,后张忠被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凹陷粉碎性骨折、脑挫裂伤。住院期间,被执行人李力支付医药费3万余元后再无能力支付。张忠起诉到柴河林区基层法院,柴河林区法院于2013年3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力在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忠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1.3万元。
被告李力到期未履行赔偿义务,张忠于2013年7月向柴河林区基层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力以经济困难、没有固定职业为由,提出用仅有的北京农用自卸货车折抵赔偿款。因该车没有合法手续且申请执行人张忠需做二次手术,急需用钱,故不同意用车赔偿。面对被执行人李力窘迫的经济状况和申请执行人张忠二次手术不能再拖延的两难境地,法官的内心也异常焦灼。通过连续两天的走访,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李力的父亲在邻里间口碑不错。为了尽快让申请执行人张忠拿到赔偿款入院治疗,执行法官找到被执行人李力的父亲,详细说明案件的特殊情况,希望父亲能为儿子伸出援助之手,同时也能使另一方当事人脱离困境。李力的父亲被法官的良苦用心打动了,表示自己虽然生活不宽裕,也没有偿还的义务,但毕竟是自己的孩子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了伤害,所以他愿意向亲友借钱,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0万元。申请执行人张忠也主动放弃了部分款项。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双方对法官的悉心调解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