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滴道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有效的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4年12月11日,原告隋某在滴道区兰岭乡河北村相家沟老石场捡石头,因石头摆放在路上阻挡了给乡里修大堤拉料的车通行,被告孙某来到现场与原告隋某发生争吵,继而将原告隋某打伤,当日,隋某到鸡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被告孙某赔偿隋某损失的50%,即12535.56元。
终审判决生效后法定履行期内,孙某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隋某于2019年4月11日申请执行,滴道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孙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孙某逾期未履行义务,5月24日,执行局干警通过线索前往滴道区兰岭乡找到被执行人孙某,执行法官对其释法明理,做思想工作,阐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在执行法官的劝说下,被执行人幡然醒悟,主动将赔偿金交付给了执行法官,至此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