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游玩引发诉讼 庭审化解纷争

  发布时间:2013-09-12 14:19:29


    近日,通河县人民法院通过庭审成功化解一起长达五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诉。

    2009年7月9日,通河县通河镇新安村胜利屯的李杰召集同屯的张志伟、王大威、曹继文等9人到一旅游景区游玩。当天下午3时许,酒后骑着摩托车的李杰在返回途中不慎摔到桥下。李杰认为是张志伟的摩托车前轮撞到自己的摩托车,致使自己的摩托车失控,故诉至法院要求张志伟及其他随行的同伴赔偿其人身损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杰主张被告张志伟的摩托车撞到自己摩托车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李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后李杰申请再审,亦被驳回。2012年3月7日李杰因呼吸衰竭死亡。期间李杰的母亲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对该案提出抗诉。2012年12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通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由于此案时间跨度长,成因复杂,几经诉讼,社会影响较大,案件发回后,通河县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今年8月20日,该案在通河县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张志伟突然出示一份录音证据,证明原告疑似串通证人作伪证。证人到庭后,如实证实了录音的真实性。接下来的庭审,当事双方对抗强度明显减弱,法官以案释法,要求双方当事人庭后都反思这起案件给彼此带来的伤害,尤其是对原告释法明理、帮助其权衡利弊。

    8月21日,原、被告先后来到法院要求调解。在法官主持下,原、被告双方都作出让步,最终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