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关于全省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的调研

  发布时间:2019-04-30 15:01:05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申请适用小额速裁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申请入卷备查。双方当事人均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的,人民法院应当将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案件的决定告知当事人。”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为小额诉讼程序提供了立法依据。作为民事诉讼中一项新的程序性规定,小额诉讼并没有以独立的诉讼程序出现,而设置在简易程序中,立法规定过于简单。《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八十三条对小额诉讼的适用标准、案件类型、告知事项、举证及答辩期限、权利救济、文书简化、程序转化等作了规定。虽然司法解释充分考虑了小额诉讼程序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但在具体操作上仍留有空白。从实施情况来看,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制实施在我省基层法院贯彻得并不理想,以致相当一部分本应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向省法院申请再审,甚至再行申请检察监督,极大地浪费本已紧张有限的司法资源。为此,我们组成课题组,通过书面调研、召开基层法院立案庭长座谈会、调查问卷等方式,收集了我省小额诉讼程序审判现状,听取了基层法官的意见,分析该程序推行不力的原因,并从四个方面提出推进该程序适用的对策建议,以期对平衡我省各级法院之间的案件量、提高诉讼效率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一、全省法院小额诉讼程序运行情况

为全面了解我省法院小额诉讼程序运行情况,我们统计了全省基层法院2014年-2017年小额诉讼的有关数据。

(一)小额诉讼程序总体运行情况

1.总体适用情况

2014-2017年,我省辖区内适用小额诉讼结案总数分别是207件、397件、2796件、4554件,分别占民事一审案件结案总数的0.12%、0.15%、0.99%、1.46%。(见表1)

 1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结案情况统计表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情况统计表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一审结案总数

166901

268380

284685

295649

实际适用小额诉讼的结案数

207

397

2796

4554

小额程序结案数占民事一审总结案数的百分比

0.12%

0.15%

0.99%

1.46%


总体来看,部分地区能够按要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但也有很多地区没有适用,如黑河地区、绥芬河地区、哈尔滨市香坊区、阿城区、大庆市的红岗区、大同区、杜蒙县。部分地区内仅有少数基层法院启用了小额诉讼程序,如哈尔滨市下辖18个基层法院,仅有4个法院启用了小额诉讼程序;双鸭山市下辖8个基层法院中仅有岭东区、宝山区2个法院启用了小额诉讼程序;伊春市下辖21个基层法院中仅翠峦区法院启用了小额诉讼程序。

在适用该程序的法院中,多数法院的做法是只要符合小额诉讼适用条件,即强制适用并向当事人发放程序告知书,也有个别地区并未强制适用,而是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再适用,如绥化市各辖区基层法院、大庆市林甸县法院、双鸭山市尖山区法院。

2.审判团队情况

部分规模较大的基层法院成立了小额速裁庭,组建专门的审判团队,集中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比如:哈尔滨五常市法院、宾县法院、大庆市让胡路区、萨尔图区、高新区法院,绥化安达市法院、牡丹江市部分基层法院。其中,五常市法院小额诉讼团队人数最多,由2名员额法官、4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组成。小额诉讼开展较早的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于2015年3月成立小额速裁庭,2017年10月以小额速裁庭为主体,成立了民事简案速裁团队,设1名专职法官、1名法官助理办理小额诉讼案件。

规模较小的基层法院大多没有专门的审判团队,由员额法官与其他民事案件一并审理。比如:大庆市下辖的林甸县、肇源县、肇州县法院。

3.案件核算情况

在对员额法官办案数量进行考评时,对于小额诉讼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的折算比例,我省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是将小额诉讼案件单独核算,有的是与其他民事案件统一核算。有的是本地区制定统一核算标准,如哈尔滨市、绥化市、农垦所辖各基层院均是按小额诉讼案件与简易程序案件1:1的标准进行核算。有的地区内无统一标准,由各基层法院根据自身案件情况进行核算。如大庆市萨尔图区法院是将此类案件与简易程序案件按1:1的比例核算,让胡路区法院等多数法院将小额程序案件与简易程序案件按为3:1的比例进行核算。

(二)各地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情况

我省的16个地(市)之间小额诉讼受案量差别悬殊。省会城市所在地哈尔滨市,2014年-2017年小额诉讼结案数分别是13件、9件、434件、373件,分别占民事一审结案总数的0.02%、0.01%、0.52%、0.38%。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前三名是大庆、牡丹江、鸡西地区,2017年分别达到4.73%、3.91%、3.53%。2014年-2017年,除上述地区以外,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均在2%以下。铁路中院至今仍未开展小额诉讼相关工作。(见表2)

多数地市小额诉讼受案数呈逐年上升趋势,如牡丹江、佳木斯、鹤岗、绥化、黑河市。以大庆市萨尔图区法院为例,2016年受理85件,2017年达到306件。也有个别地市呈下降趋势,如哈尔滨、齐齐哈尔、七台河、大兴安岭。以大庆市让胡路区为例,2016年受理228件,2017年受理141件。

 2.各地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统计表

地市适用小额诉讼案件统计表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一审结案总数

小额诉讼结案数

适用率

一审结案总数

小额诉讼结案数

适用率

一审结案总数

小额诉讼结案数

适用率

一审结案总数

小额诉讼结案数

适用率

哈尔滨

58783

13

0.02%

64257

9

0.01%

82955

434

0.52%

98429

373

0.38%

齐齐哈尔

25778

0

0.00%

28614

26

0.09%

34040

232

0.68%

38112

88

0.23%

牡丹江

16164

2

0.01%

18326

25

0.14%

15232

277

1.82%

17265

675

3.91%

佳木斯

9440

7

0.07%

17120

43

0.25%

18742

62

0.33%

17994

148

0.82%

大庆

28977

0

0.00%

38467

128

0.33%

33076

1011

3.06%

33512

1584

4.73%

鸡西

12216

0

0.00%

15675

2

0.01%

14407

52

0.36%

15308

541

3.53%

鹤岗

3302

0

0.00%

5927

14

0.24%

6848

62

0.91%

7982

105

1.32%

双鸭山

5481

1

0.02%

9430

21

0.22%

9267

98

1.06%

12026

238

1.98%

伊春

5286

70

1.32%

8263

6

0.07%

7766

82

1.06%

9069

68

0.75%

七台河

3691

0

0.00%

4924

4

0.08%

4450

62

1.39%

5594

16

0.29%

绥化

14621

11

0.08%

23415

15

0.06%

24823

176

0.71%

27710

465

1.68%

黑河

7151

35

0.49%

9939

7

0.07%

13724

9

0.07%

12249

31

0.25%

大兴

安岭

3427

8

0.23

2927

15

0.51

2659

49

1.84

2573

21

0.82

农垦

6655

0

0.00%

8461

74

0.87%

9943

169

1.70%

11449

154

1.35%

林区

1694

0

0.00%

2930

8

0.27%

3339

21

0.63%

3157

47

1.49%

铁路

213

0

0.00%

109

0

0.00%

88

0

0.00%

88

0

0.00%


(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情况

1.审理周期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目的之一是简化审理流程,缩短审理周期,实现快审快结,快捷解决纠纷。课题组统计了2014年-2017年小额诉讼的审理周期。其中,7日内审结的案件所占比重最大,分别是60.39%、43.83%、37.91%和30.68%。31日以上结案所占比重分别是9.18%、17.63%、29.97、22.71%。(见表3-表6、图1)

3.2014年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周期

2014年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周期

总数207件

7日内结案

8-15日内结案

16-30日内结案

31日以上结案

调解

撤诉

判决

其他

调解

撤诉

判决

其他

调解

撤诉

判决

其他

调解

撤诉

判决

其他

74

49

0

2

28

11

0

7

9

4

3

1

3

6

8

2

合计

125

46

17

19

占小额案件总数的百分比

60.39%

22.22%

8.21%

9.18%

4.2015年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周期

2015年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周期

总数

397件

7日内结案

8-15日内结案

16-30日内结案

31日以上结案

调解

撤诉

判决

其他

调解

撤诉

判决

其他

调解

撤诉

判决

其他

调解

撤诉

判决

其他

67

100

3

 

30

9

0

7

29

32

24

22

13

24

32

1

合计(件)

174

46

107

70

占小额案件总数的百分比

43.83%

11.59%

26.95%

17.63%

 

2016年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周期

总数

2796件

7日内结案

8-15日内结案

16-30日内结案

31日以上结案

调解

撤诉

判决

其他

调解

撤诉

判决

其他

调解

撤诉

判决

其他

调解

撤诉

判决

其他

751

255

29

25

175

111

40

22

199

174

139

38

192

218

329

99

合计(件)

1060

348

550

838

占小额案件总数的百分比

37.91%

12.45%

19.67%

29.97%

5.2016年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周期

 

2017年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周期

总数4554件

7日内结案

8-15日内结案

16-30日内结案

31日以上结案

调解

撤诉

判决

其他

调解

撤诉

判决

其他

调解

撤诉

判决

其他

调解

撤诉

判决

其他

653

583

27

134

325

296

117

487

317

261

222

98

143

371

391

129

合计(件)

1397

1225

898

1034

占小额案件总数的百分比

30.68%

26.90%

19.72%

22.71%

6.2017年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周期

 

 

1.2014年-2017年小额诉讼案件结案周期统计图

 

2.审理流程

小额诉讼案件,有专门审判团队和没有专门审判团队的法院审理流程有所不同。

  第一,没有专门审判团队的法院,仍沿用传统的民事案件审理方式。多由立案庭法官审查立案,直接作出小额诉讼程序甄别,然后随机分案至各业务庭,由业务庭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负责送达传票、开庭审理。(见图2

 2.没有专门审判团队的基层法院审理流程图

 

 

 

 

 

第二,有专门审判团队或运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法院,审理流程相对复杂。以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为例,当事人来到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如果是小额简单案件,可由调解室的人员先行调解,如果调解未果,就交由立案庭审查甄别。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由立案庭送达起诉状、受案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有的法院是由小额诉讼审判团队送达开庭传票),待回执回来之后转到小额诉讼庭或速裁团队(如果无法成功送达则转入业务庭再行依法送达),由承办法官审理。

 3.有专门审判团队的基层法院审理流程图

 

 

 

 

 

 

 

 

 

 

3.案件类型

2014年-2017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中七种类型的纠纷所占比重较大。其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占比靠前,近四年分别达到44.93%、72.80%、59.69%和71.34%。此类案件中又以物业合同、供热合同、借款合同居多,且多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出现。(见表7)

 7.适用小额诉讼审结案件类型构成

适用小额诉讼审结案件类型构成

 

年份

类案一审

结案数

民事一审

结案总数

占一审结案总数的百分比

实际适用小额程序结案

小额结案总数

占小额案件结案总数的百分比

侵权

2014

3451

166901

2.07%

2

207

0.97%

2015

6092

268380

2.27%

8

397

2.02%

2016

12798

284685

4.50%

57

2796

2.04%

2017

16533

295649

5.59%

96

4554

2.11%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014

89642

166901

53.71%

93

207

44.93%

2015

144230

268380

53.74%

289

397

72.80%

2016

169684

284685

59.60%

1669

2796

59.69%

2017

184293

295649

62.34%

3249

4554

71.34%

婚姻家庭继承

2014

32576

166901

19.52%

24

207

11.59%

2015

53883

268380

20.08%

46

397

11.59%

2016

51762

284685

18.18%

655

2796

23.43%

2017

54614

295649

18.47%

330

4554

7.25%

物权

2014

4516

166901

2.71%

2

207

0.97%

2015

7525

268380

2.80%

5

397

1.26%

2016

8184

284685

2.87%

95

2796

3.40%

2017

9641

295649

3.26%

93

4554

2.04%

劳动争议

2014

3456

166901

2.07%

3

207

1.45%

2015

5639

268380

2.10%

7

397

1.76%

2016

6424

284685

2.26%

16

2796

0.57%

2017

6858

295649

2.32%

148

4554

3.25%

土地

2014

842

166901

0.50%

1

207

0.48%

2015

1243

268380

0.46%

0

397

0.00%

2016

1889

284685

0.66%

30

2796

1.07%

2017

2022

295649

0.68%

22

4554

0.48%

人格权

2014

4939

166901

2.96%

2

207

0.97%

2015

5792

268380

2.16%

8

397

2.02%

2016

5871

284685

2.06%

61

2796

2.18%

2017

6063

295649

2.05%

106

4554

2.33%

合计

2014

139422

166901

83.53%

127

207

61.35%

2015

224404

268380

83.95%

363

397

91.44%

2016

256612

284685

94.43%

2583

2796

92.38%

2017

280024

295649

94.72%

4044

4554

88.80%

 

4.送达情况

送达难是制约小额诉讼审判效率的瓶颈。我们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向省内各基层法院征集情况。从反馈情况来看,大多数法院反映存在送达难问题,多为被告存在不接电话、不开门等抵触行为。也有的法院认为采取直接送达、电话送达的方式效果较好,如方正县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

5.程序转换

关于程序转换,我省法院的普遍做法是在审判管理系统中将该案件转为简易或普通程序,承办人不变、案号不变、审限连续计算。转为简易程序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继续庭审,如有异议择期开庭;转为普通程序的,制作裁定书。程序转换的审批权,多数地区由主管院长审批,个别地区由审管办审批,如绥化市海伦法院。(见图4)

 

(四)小额诉讼案件结案方式及执行情况

1.结案方式

在结案方式上,小额诉讼案件多以调解、撤诉方式为主。2014年-2017年,调解方式结案占比分别是55.07%、35.01%、47.10%和31.58%,撤诉方式结案占比分别是33.82%、41.56%、27.11%、33.18%。(见表8)

8.结案方式统计表

年份

小额结案总数

调解

占结案总数百分比

撤诉

占结案总数百分比

判决

占结案总数百分比

其他

占结案总数百分比

2014

207

114

55.07%

70

33.82%

11

5.31%

12

5.80%

2015

397

139

35.01%

165

41.56%

59

14.86%

34

8.56%

2016

2796

1317

47.10%

758

27.11%

537

19.21%

184

6.58%

2017

4554

1438

31.58%

1511

33.18%

757

16.62%

848

18.62%

2.执行情况

由于执行方面并没有对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的案件进行单独分类,所以无法统计小额诉讼程序执行案件相关数据。从调查问卷反馈情况来看,小额诉讼案件少有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即便有少量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也较易执行。小额诉讼案件因执行难而上访的情况极为少见。

二、小额诉讼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从调研情况看,我省法院小额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适用率普遍偏低

近年来,我省辖区内总体收案量呈上升趋势,全省民事一审案件结案总数分别为2014年166901件、2015年268380件、2016年284685件、2017年295649件。实际适用小额诉讼结案总数分别是2014年207件、2015年397件、2016年2796件、2017年4554件,占一审案件结案总数的0.12%、0.15%、0.99%、1.46%。在民事受案总数上升的情况下,小额诉讼受案数量并未相应提高,全省法院适用率普遍偏低。虽然法律规定该程序应强制适用,但仍有部分地区并未强制适用。

小额诉讼程序设置的意义本是缓解案多人少矛盾,但实践中案件压力大的地区,小额诉讼适用率却偏低,如哈尔滨市所辖基层法院2017年小额诉讼适用率仅为0.38%。而办案压力较小的地区适用率反而较高,如牡丹江2017年小额诉讼适用率为3.91%

(二)案件审理效率不高

由图1可见,2014年小额诉讼案件适用之初,虽然结案总数较少,但是7日内结案占比达到60.39%,而到2017年降低到30.68%。相比之下,31日以上结案占比从2014年的9.18%上升至2017年的22.17%。随着小额诉讼程序的逐步推开,此类案件的审理期限却未明显缩短,小额诉讼程序在实现快审快结方面作用并不突出。

由图2、图3可见,设有专门审判团队和未设有专门审判团队的地区在受案流转、程序转换、审批等方面做法并不统一,各地区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整体审理效率。

(三)案件类型覆盖面窄

由表7可见,小额诉讼案件类型主要以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及侵权纠纷为主。特别是合同纠纷中的借款合同、供热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和民间借贷占据主导。案件类型过于集中,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价值难以在不同案件类型中得到广泛体现。

小额诉讼原本是为弱势群体减轻诉讼负担而设,但实践中却多以物业、供热、电力、银行、信用社等企业为小额诉讼案件的原告,小额诉讼程序在普惠大众方面作用也不明显。

(四)结案方式过于集中

2014-2017年小额诉讼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所占比重合计分别为88.89%76.57%74.21%64.76%,结案方式过于集中。虽然调解、撤诉能够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一味重视“调解优先”而忽略“当判则判”,却在一定程度上使小额诉讼程序的审判价值打了折扣。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从我省近4年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情况来看,存在适用率普遍偏低、案件审理效率不高、案件类型覆盖面窄、结案方式过于集中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当事人、法官、法院对小额诉讼的顾虑降低了其价值吸引力,使本应踊跃接受的当事人一方“不愿”适用,使本应学以致用的法官一方“不敢”适用,使本应积极推进的法院一方“不鼓励”适用。

(一)当事人角度

由于对小额诉讼程序缺乏充分、准确的了解,当事人对适用该程序存在抵触情绪,甚至设法规避,导致小额诉讼适用率普遍偏低。

1.缺乏对小额诉讼程序的了解和信任

法院在受案时会针对小额诉讼程序向当事人进行告知,但由于人力等因素限制,多数告知以发放书面告知书的形式进行。平日里对诉讼当事人的推广力度不足,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导致大多数诉讼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的了解限于在立案阶段法院的告知。

虽然小额诉讼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优点,但很多当事人仍习惯于传统的诉讼形式。在他们看来,追求快速和低成本会使案件质量大打折扣,便捷、简化的制度设计难以保障其诉讼权利。

2.对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担忧

一审终审是小额诉讼程序最大的亮点,也是当事人接受的最大障碍。有的当事人担心失去上诉机会无法得到公正的结果,还有一些当事人企图利用上诉来拖延时间。此时,当事人会通过否认案件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标准来将本应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转换为简易程序甚至普通程序。还会出现当事人在起诉时故意提高诉讼请求数额,通过虚高诉讼请求标的额的方式规避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制适用。

3.对小额诉讼服务对象存在误解

小额诉讼制度是为了方便当事人高效率、低成本地解决纠纷,但实践中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意识较强,更容易利用该制度进行维权。从前述案件类型分析来看,物业、供热、银行等企业成为了提起小额诉讼案件的主力军,导致自然人对小额诉讼制度产生误解,认为该制度主要为企业服务。即便他们遇到纠纷,也不会利用小额诉讼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二)法官角度

小额诉讼程序具有强制适用性,当事人主观意愿对小额诉讼的适用影响力有限。相比之下,法官不敢主动适用则是导致小额诉讼适用率偏低、审理效率不高的更重要原因。法官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态度消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主观上不敢或不愿适用

  一是业务知识掌握不足。法官的业务能力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关键。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制度设计,对基层法官的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调研中发现,我省基层法官对小额诉讼制度的了解大多源于自学,掌握有限,甚至存在对小额诉讼的概念、适用条件、审限、适用条件不了解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缺乏办理小额诉讼案件的业务自信,进而不敢主动适用。

  二是担心增加额外工作。办理小额诉讼案件,法官还可能需要额外增加工作。例如:审前需做大量释明工作。审理中需处理当事人异议。无论当事人是出于抵触而故意提出程序异议还是客观确存在异议事由,法官均需要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处理,难免产生额外工作。如果当事人信访,法官还需要进行释法答疑。

  三是过分追求调撤结案。小额诉讼案件存在结案方式过于集中的问题,是法官对调撤结案过分追求的结果。虽然调解、撤诉能够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是我国司法所倡导的裁判理念。但由于调解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场,一定程度上法官要配合当事人的时间,影响小额诉讼程序在快立快审方面的价值体现。

四是担心面临信访压力。由于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如果当事人不服小额诉讼裁判只能通过申请再审和信访渠道寻求救济,一审法院将承受释法解疑及信访维稳的压力。由于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甄别工作由立案庭或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信访工作大多也由立案庭或者诉讼服务中心负责,立案法官更倾向于少用小额诉讼程序,使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来避免可能出现的信访压力。

2.客观上操作问题难以解决

一是适用标准不好界定。“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属于主观标准,仅凭起诉状难以把握,为了稳妥起见,立案法官在审查阶段往往不敢将符合小额诉讼标的额的案件一概按小额诉讼程序立案。

二是审限压力较大。虽然法律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简易程序三个月审理期限的规定,但我省法院出台了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审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的规定。短时间内结案,对于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法院是一个不小的压力,对于案件压力不大的法院,则没有适用的必要。

三是文书送达存在困难。小额诉讼案件存在审理效率不高的问题,送达难是重要原因之一。我省是农业大省,又是劳动力输出省份,农忙时往往联系不到人,加上部分当事人故意逃避送达,就无法确保在短期审限完成文书送达并结案。

四是绩效考评不占优势。通常情况下,小额诉讼与其他简易程序案件的工作量相当。在案件争议较大、当事人提出异议成立、送达难等情形下,小额诉讼案件还需转换程序,相较于一般的简易程序案件更为耗时费力。而有的法院实行小额诉讼案件与其他简易程序案件3:1的折算标准,多数按照1:1的标准进行折算,均未体现出考评优势,使法官缺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积极性。

(三)法院角度

法院是司法审判的职能部门,一方面对法官的审判活动进行管理,一方面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引导。当法院对小额诉讼程序持消极、不鼓励的态度,该程序的适用就会受到影响。

1.对社会宣传不力,对法官培训不足

目前,省内各地区基本采用发放《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的形式向当事人告知小额诉讼程序相关事项,但大部分当事人对这一新生事物仍然陌生。

除大庆市让胡路区外,我省其他地区并未组织小额诉讼程序的培训工作。法官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掌握来源于自学,一些学习主动性差的法官对该程序认知不足,相当一部分法官小额诉讼程序是否强制适用仍掌握不清,更有甚者不清楚小额诉讼案件指的是哪类案件。这种情况下,小额诉讼程序的运行必然出现问题。

2.人员配备不齐,未设置专门审判团队

一是人员配备不齐。司法改革后,入额法官数量减少,辅助人员配备不齐,很多法院未能达到1审1助(书)的配比。如果再单独设置一个小额诉讼团队,无疑是雪上加霜。即便是成立了小额诉讼团队,人员配备仍有不足。如大庆市萨尔图区小额诉讼庭2017年审结小额诉讼案件306件,却仅有1名员额法官和1名法官助理,工作压力较大。

二是缺乏专门审判团队。大庆市让胡路区是我省小额诉讼程序开展较好的地区。立案庭受理一个简单案件后,转入小额诉讼庭进行审理,由于小额诉讼法官接受过专门培训且长期从事此类工作,审判质量和效率都得到了保障。而未成立专门审判团队的法院,所有民事审判部门随机分案,承办法官要同时审理普通一审案件、简易程序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相较于专职法官,其他法官在处理小额诉讼案件方面的专业性较差,因此也未见办案效率明显提高。

3.适用规则不明确,推进力度不大

虽然《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对小额诉讼程序作了较详尽的规定,但在操作中仍面临实际困难。小额诉讼程序立案标准、程序如何灵活、当事人异议成立的标准、程序如何转换,如何防止当事人主动规避等均未出台地区性操作指南。以当事人提出异议成立后程序转换的审批权限为例,多数地区由院长或主管副院长审批,个别地区是主审法官自己审批。一方面,程序转换会影响案件审理周期,失去了小额诉讼程序快审快结的优势,审批权限混乱也可能导致部分案件由于法官的拖延等主观原因而随意转换程序。另一方面,一些法院为了回避矛盾,对当事人异议权的行使不加限制,只要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就不适用或转换为简易程序,长期以往不仅导致程序空转,还使小额诉讼程序形同虚设。

此外,我省未以统一文件的形式要求各地区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判管理考评中也未将此类案件列为单独的考评项目,部分法院存在推着干的心态,如果上级不硬性要求,就不鼓励适用。

四、推进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对策建议

“一般来说,程序设计的越是完备和严密,经其处理纠纷的过程就越公正,所输出的结果同样也越公正;而程序越粗疏和简陋,经其处理纠纷的过程就越欠缺公正性,当然输出的结果相应的也就越欠缺公正性。”因此,我们建议在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以下几方面对小额诉讼程序设计进行细化。

(一)加大宣传力度,推进小额诉讼程序强制适用

通过媒体、网络、普法活动、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大对小额诉讼宣传力度。确立立案告知制度,将诉讼风险、适用程序、审理组织、裁判方式等内容,于立案前以“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或受理时立案法官口头释明等方式确定,还可设置咨询窗口、宣传栏,避免当事人因缺乏必要诉讼知识而抵触适用该程序。对于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一律强制适用该程序。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要严格审查其异议是否成立,避免有异议就转换程序致使该程序形同虚设,切实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和价值。

(二)组建专门团队,加强业务培训

小额诉讼最大的特点是“快”,因此应区分于普通的民事审判工作,建议根据各地区受案情况,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有条件的基层法院要组建专门的审判团队,至少应保证一名员额法官,一名法官助理或书记员专门负责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没有条件的或者团队力量不足的法院也要在分案时标注出小额诉讼案件,以便于审判人员审理此类案件时与其他简易程序案件区别对待。值得欣喜的是,省内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团队正在陆续组建当中,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正筹备将民二庭设为速裁庭,负责民事纠纷速裁和小额诉讼案件办理。宾县法院也计划在2018年开展小额诉讼程序,目前正在研讨中。

针对小额诉讼工作人员业务知识掌握不足的问题,建议省法院或者各地市中级法院集中、统一组织业务培训,既提高基层法官对小额诉讼程序相关规定及具体操作的认知,又起到统一工作标准、尺度的效果。

(三)明晰适用边界,做好立案识别

识别一个简单案件是否属于小额诉讼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应从客观标准及主观标准两个方面去衡量。客观标准即“标的额和案由”,主观标准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据了解,山东、湖南的做法是只要符合客观标准,就立为小额诉讼案件。我省大部分地区也是以此为识别依据,如佳木斯地区,哈尔滨地区、农垦系统。这种方式易于操作,大部分标的额不大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争议基本不会太大,但缺点是可能面临程序转换。个别地区以主观+客观标准为划分依据,如大庆地区。这样可以更精准地对小额案件进行识别,但对立案庭法官的业务素质要求相对较高,工作量也有所增加。即便如此,我们认为还应该把识别的重点放在立案环节,统一采用“标的额+案由+案情”的主客观相结合的识别标准。

此外,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小额诉讼受理窗口,对接小额诉讼审判庭,规范审查条件,缩短分流时间。

(四)灵活运用程序,推行多元化解纠纷

小额诉讼程序虽然是简易程序的一种,但与简易程序还应有所区别。简易程序强调的是程序的简化,小额诉讼程序更加强调高效。我们认为,小额诉讼程序虽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但更应突出其程序灵活性。

1.起诉和收费方式灵活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了口头起诉的方式,但在实践中应用甚少,基本还是以当事人递交书面起诉状的方式进行。小额诉讼要提高效率,可以在起诉方式上灵活变通。比如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符合小额诉讼的实质要件,原告可口头方式起诉。同时法院也印制了各种格式的诉状方便和鼓励民众采用表格化诉状来增进小额诉讼受理速度。由于小额诉讼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多为合同、婚姻家庭、侵权类案件,我们可以根据案件类型,设计格式化、要素式的起诉状和答辩状,放置于诉讼服务大厅,这样既便于当事人书写,又无需法官在冗长、混乱的起诉状中寻找关键信息。

此外,建议推广大庆市萨尔图区法院的做法,立案时对小额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直接减半收取,为当事人免去繁琐的退费程序。

2.送达方式灵活

为了解决送达难、送达慢的问题,应探索灵活的送达方式。

一是推行电子送达方式。可借鉴国内其他地区的先进做法比如北京市一中院建立了电子文书下载客户端,当事人可通过输入身份证号码、电子签名登陆到系统内查询、下载诉讼文书。无锡中院通过电信运营商系统向受送达人发送相关电子文书,同时将已读情况反馈到“法院综合送达平台”,生成截图作为送达回执。重庆市一中院在电子文书通过送达系统发送后,由送达人员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方式实时跟踪。送达成功后,由送达人员下载送达回证并打印入卷。目前,全国法院统一新型电子送达平台已经上线试运行,受送达人可通过新浪微博、新浪邮箱、支付宝三大平台接收诉讼文书,同时可以登陆平台网站,查询、下载电子文书。全面铺开后能对解决送达难问题有所帮助。这些做法都极大地提高了送达效率,值得借鉴。最高法院选取了四家电子送达试点法院,很多省份也在本辖区确定了试点单位。建议我省针对送达问题进行试点,总结经验,进行推广。

二是拓宽电话送达文书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移动通信工具能够接通但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由送达人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文书内容,并记录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内容,通话过程应当录音以存卷备查。”这里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排除在外,主要就是考虑到电话送达方式无法确定接电话人员的真实身份。但小额诉讼程序标的小、争议小,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影响相对也较小,建议适当放宽。在司法解释中增加规定,在双方当事人都签署《电话送达确认书》的情况下,允许以当事人确认的电话号码电话送达。同时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受送达人能够按照电话通知的内容进行诉讼活动(比如有来法院领取起诉状、提交证据、参加庭审等)的,如果受送达人未告知人民法院变更电话号码,就可以电话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在需要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到法院领取裁判文书,但送达时间以电话送达的时间为准。

3.庭审和裁判方式灵活

一是开庭时间灵活。小额诉讼是一种便民举措,很多当事人无法在工作时间及时到庭,影响审理效率。韩国法律规定,在小额诉讼案件中可经过当事人申请选择开庭日期,包括夜间和公休日。我们可将小额诉讼案件开庭时间作出灵活规定,比如晚上或周末开庭,既方便群众又能保证案件迅速审结。

二是开庭地点灵活。不限于审判法庭,可以采取巡回法庭、社区走访等形式,重心下移,便民的同时也提升民众对审判工作的信任感。

三是庭审程序灵活。权利义务一次性告知,不重复进行。起诉状、答辩状不当庭宣读,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及法庭调解等环节限制。对于无法及时到庭的当事人,可建立个案微信群,在核实各方身份后,进行视频庭审。

四是记录内容精简。一般庭审笔录少则八九页,多则几十页,小额诉讼程序可采取归纳记录方式,简化庭审笔录。还可以借鉴我国南方一些法院的做法,完善庭审录像和电子同步生成笔录系统,小额诉讼案件庭审笔录自动同步生成,无需书记员当庭记录,既节省审判资源,又保证庭审笔录不遗漏。

五是推选当庭宣判、送达。明确裁判要点,简化程序,力争一次庭审,当庭宣判,当庭送达,提升审理效率。有的法院采取裁判文书与生效证明同时送达的方式,为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便利。这一做法值得推广。

六是推广表格式判决。小额诉讼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可采用关键要素列举的方法制作表格式裁判文书。比如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计算标准、计算方法就可按此种方式列举。

4.大力推行多元化解纠纷

《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于201811日起实施,我省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有法可依,应予广泛推行。建议在省内试行小额诉讼案件调解前置,由综治部门组织建立纠纷多发领域一站式纠纷化解网络平台,由相关领域的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的人员与调解组织共同在该平台上提供小额纠纷化解服务,采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社会团体调解等多种形式对标的额小的案件进行先行调解,及时、有效地化解简单的矛盾纠纷。法院系统内,可以借鉴推广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的做法,在基层法院设置人民调解员办公室,简单案件先交由法院专职调解员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进行立案登记。还要按照预防与化解相结合的原则,对可能产生纠纷的环节,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管作用,预防纠纷发生,这样既能有效缓解审判压力,又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肇州县供热办切实履行职责,以第三方的身份收取供热费后,拨付给供热达标的供热企业,有效地避免了热用户与供热企业之间的纠纷,肇州县法院近年来几乎未受理此类纠纷。这一预防纠纷的举措具有推广价值。

借助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契机,还可以借鉴德、法等国的司法制度,小额民间纠纷由专门的小额诉讼法院强制管辖,该法院的法官由各行业的志愿者而不是职业法官担任。据此,建议增设专门的小额诉讼法院,同时修改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由小额诉讼法院强制管辖。小额诉讼法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可根据我国国情列入规划,组织建设,这样可以极大地节约司法资源。

(五)统一审查标准,规范程序转换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发生小额诉讼程序转换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提出的异议成立,二是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

如何认定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全省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实践中全凭主审法官个人进行判断。要严格对当事人异议标准的审查。可以比照回避制度执行。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异议,法院在异议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异议成立,由主管院长对转换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也会导致程序发生转换。一般来讲标的额不大的案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影响不大,争议也不会太大。如果当事人申请增加、变更的仅是标的额,而且增加、变更后的标的额又不明显过大,就没必要搞一刀切。我们建议分成几种情形:第一,如果当事人申请增加、变更后的标的额不超过法定标的额的两倍,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后,双方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按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有一方不同意的,转为简易程序处理。第二,如果当事人增加、变更后的标的额大于法定标的额两倍的,直接转为简易程序。第三,当事人增加、变更的是非金钱给付类请求,案件直接转为简易或普通程序。四、当事人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的,转为简易程序。

(六)明确原告主体资格,限制起诉次数

小额诉讼制度是为了普惠民众,并不应该成为企业和财团追讨债务的工具,因此应采取措施杜绝此类现象。美国是小额诉讼制度最早的发源地,已经历了近百年的小额诉讼司法实践,虽然不同州有不同的规定,但他们的一些制度值得借鉴。比如纽约州不允许法人和企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只有自然人有起诉主体资格。而在克利夫兰州虽然自然人、法人都可作为原告起诉,但是对起诉次数做了限制,一个月内起诉次数需要限制4次内。我们建议,应当更多地鼓励自然人作为小额诉讼的原告,以更好地发挥该程序的社会功能。同时,也允许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原告的身份提起小额诉讼。但为避免少部分当事人,比如小额贷款或者担保公司等过度占用有限的审判资源,应当对一定期限内的同一原告的起诉次数作出限制规定。我们认为,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规定半年内起诉不超过6次较为适宜。

另外,为防止当事人将一个标的额较大的纠纷进行部分请求,以规避小额诉讼程序的数额限制,造成滥诉,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小额诉讼程序中禁止部分请求的模式和香港规定《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的规定“当事人不得为使其纠纷在该审裁处解决,而将大笔的请求额分割为若干小笔的请求额”,规定对同一诉讼标的不得分割起诉。

(七)拓宽救济渠道,完善保障及考评机制

要消除当事人和法官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诸多顾虑,必须拓宽对当事人的救济渠道,建立对法官的保障、考评机制。

一是赋予当事人对小额诉讼裁判结果的异议权。我国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权,也规定当事人不服小额诉讼裁判结果可以申请再审,但通过再审程序来纠错,诉讼成本较高,无奈之下当事人只能选择信访途径。日本的小额诉讼制度也是一审终审,但允许当事人书面异议。经审判人员合意,若异议合法,该案件将会重新转向口头辩论终结前;若异议不符合规定,法院可自行决定驳回该异议的申请。而被驳回的异议请求以及先前的审理结果,当事人不可再提起控诉。我们可以参考日本的做法,赋予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异议权。这样的规定既满足了快速审结的需求,又化解了救济难题。

二是对小额诉讼案件绩效从宽考评。鉴于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特殊性及普遍适用率低等情况,在小额诉讼程序推广初期,建议放宽小额诉讼案件的考评标准。一方面以严格的审限及程序转换控制,加强审判监督,防止错误、瑕疵及信访发生。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小额诉讼救济渠道较窄,承办法官担负着更大的信访风险,故在案件折算标准上要不低于其他简易程序案件,以鼓励法官主动适用。继续推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裁判理念,当调则调,当判则判,杜绝久调不决现象发生。

三是完善法官权益保障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制化轨道,进一步完善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结合错案追究机制和法官保障机制的推广,对无理访当事人依法打击,切实维护承办案件法官的尊严和权益,免去其对信访问题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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