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法院执行局践行“打官司不求人”工作纪实
——用高效执行给老实人撑腰
这是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14年4月1日,宝清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宝清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筑工程公司)签署《土建工程承包合同》,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宝清县某小区B区15号楼、16号楼、19号楼的土建工程发包给建筑工程公司,约定付款方式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拨付主体工程及装饰工程的人工费,其余工程款全部用楼抵顶,工程验收决算后,办理顶楼手续。因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六项目部的实际施工人王某在实际施工中欠荆某某工程材料模板款,于是协商用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宝清县某小区房屋一处(下称:本案争议房屋)抵顶该款,并将本案争议房屋的钥匙交给荆某某,但未经建筑工程公司同意,亦未办理债权转让手续。2017年6月,荆某某装修后入住该房屋。
2018年5月8日,乔某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本案争议房屋,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乔某某出具缴纳房款的收据。
2018年10月19日,乔某某缴纳本案争议房屋的买卖契税、印花税和物业维修资金,并于2018年10月24日办理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随后,乔某某发现本案争议房屋被荆某某占有,在向荆某某索要时,荆某与荆某某(二人系父子关系)从中阻挠,拒接将房屋交付乔某某。
2018年12月10日,宝清县人民法院以(2018)黑0523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荆某、荆某某立即排除对本案争议房屋所有权的妨害,从乔某某所有的房屋中迁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荆某、荆某某未上诉亦未履行判决。
2019年1月10日,乔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办案人立即对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并传唤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荆某经传唤未至,被执行人荆某某到院后,办案人发现,荆某某面对办案人的释法说理,指东话西、避重就轻、回答离题,且脾气暴躁,多次摔打办公设施,言语辱及办案人及申请执行人。在办案人要求其立即腾空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时,荆某某明确表示拒不履行判决,且坚称本案与荆某无关。同行人称其因头部受伤,患有精神类疾病。
办案人立即对被执行人荆某某的精神状态展开调查。经调取《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现,被执行人荆某某因头部外伤,患有脑损害和功能紊乱所致精神和行为障碍。具体表现为回答问话尚切题、言语少,言谈不流利,口齿不清晰,记忆存在遗忘,常识知识性差,口齿不清晰,情绪激动,有冲动行为。
随后办案人联系荆某某父亲,即本案另一被执行人荆某,要求其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及荆某某的法定监护人,约束荆某某行为,积极履行判决。荆某亦明确表示拒不履行判决。
办案人多次前往本案争议房屋查看,发现被执行人荆某某一直居住其中,并将斧子、棍棒等工具放置门边威胁办案人,拒不配合执行。
办案人随即将本案案件情况向局领导汇报。经局领导讨论决定并报院长批准,依法对被执行人荆某、荆某某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并作出强制迁出房屋公告,责令二被执行人在2019年3月23日前迁出上述房产并将屋内财物搬离。直至自行搬离期限届满,二被执行人依然未履行判决。
鉴于二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荆某某罚款100 000元,并裁定扣留被执行人荆某某在另案中的赔偿款,同时制定强迁方案,着手准备启动强制迁出程序。
面对人民法院维护生效法律文书尊严的坚定信念和执行信心,以及强有力的执行惩戒措施,被执行人荆某主动到院,表示愿意服从判决,自行拆除房屋装修并将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配合法院执行。
2019年4月16日,本案争议房屋顺利交付申请执行人乔某某,被执行人荆某于同日全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4 418元。本案强制执行完毕。
今年1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石时态院长在全省两会上作出庄严承诺:“努力让老百姓在全省法院打官司不求人”。针对这一要求,宝清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切实推进“执行不求人”,不断加大执行力度,综合运用执行手段和惩戒措施,全面使用财产网络查控及网络询价、拍卖系统,着力提升执行工作质效,严格规范执行干警工作纪律,提升执行队伍形象,用高效执行给依法维权的老实人撑腰,让老百姓在执行工作中“不用求人”“不去求人”,不相信“求人能打得赢官司”。
后记:
申请执行人乔某某在接收房屋和案件受理费的两天后送来锦旗,向宝清法院执行局干警表示感谢和对宝清法院执行局工作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