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黑龙江省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一审案件;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一方在黑龙江省,一方不在黑龙江省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