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适用登记立案规定。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登记立案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1.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的;
4.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6.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