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欠债不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法院“请”你来坐坐!

发布时间:2019-04-25 10:43:29





    2019年4月11日,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被告人赵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该案是城子河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以来,维护百姓权益,重拳整治“老赖”的新成果。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发生纠纷并提起诉讼,2017年1月13日,城子河法院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李某人身损害赔偿款10267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2017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李某到城子河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受理该案后向被执行人赵某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赵某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也未向城子河法院申报财产。

    2017年7月30日,城子河法院执行局根据线索查到被执行人赵某购买了价值一万元的客货车一辆。在执行干警向赵某核实购买车辆的情况时,赵某拒不承认车辆是其本人购买,同时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同日,城子河法院以被执行人赵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对赵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并扣押长安小货车1台,摩托车1辆。

    2018年8月3日,城子河法院因赵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移交城子河检察院,并向城子河法院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孙桂萍向被告人赵某耐心解释了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释明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法律后果,在法官释法明理后,被告人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使该执行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2019年4月11日,城子河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赵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被告人赵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赵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前履行了判决义务,城子河法院根据赵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近年来,少数被执行人缺乏诚信意识、法律意识、拒不履行给付,更有甚者“有钱不还”私自转移财产,大大损害了司法权威、目中无法。今日赵某一案“以案试法”,对城子河区的失信行为给予一记重拳,让“老赖”在法律的阳光下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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