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案件快报]密山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

发布时间:2019-04-24 15:29:10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近日,密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当庭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9日判决被告人李某给付原告李某霞、孟某琳粮款78 784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9日裁定扣押被执行人李某种植的价值85 000元的玉米、水稻款。审判人员于同日在执行扣押笔录中告知李某其收获的玉米、水稻可自行出售,但出售时必须通知法院,保留出售的款项并交到密山市人民法院。2018年11月,李某将法院扣押他的玉米卖得67 000元后,未交至法院,而是将该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贷款以及家庭支出。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因李某非法处置法院扣押财产行为决定对李某拘留、罚款,拘留期满后,将该案移送至密山市公安局。密山市公安局于2018年12月5日对李某立案当日,李某向密山市人民法院缴纳执行款、罚款等款项共计85 000元。

    开庭审理中,公诉人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全部供认。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李某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已经向密山市人民法院缴纳执行款,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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